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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19年1月-12月)(精)

包郵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19年1月-12月)(精)

作者:司法部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0-09-01
開本: 16開 頁數: 983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中 圖 價:¥137.6(4.3折) 定價  ¥320.0 登錄后可看到會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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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19年1月-12月)(精)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2523
  • 條形碼:9787521612523 ; 978-7-5216-1252-3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19年1月-12月)(精) 本書特色

收錄2019年度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權威準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19年1月-12月)(精) 內容簡介

本匯編逐年出版,每年1冊,收錄2019年公布的全國人大及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和法律修改決定、國務院公布的行政、行政法規修改決定和中國政府網公布的國發、國辦發文件。本書按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19年1月-12月)(精) 目錄

編輯說明(1)

憲法相關法

國家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公布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立法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特別行政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民法商法

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次修訂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19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決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1994年3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3號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

總類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條款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07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2019年4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3號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

(2019年4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9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9年3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2019年2月27日 國發〔2019〕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

(2019年3月1日 國辦發〔2019〕9號)

國務院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

(2019年3月29日 國發〔2019〕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9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

(2019年4月17日 國辦發〔2019〕1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2019年5月1日 國辦發〔2019〕1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2018年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予以督查激勵的通報

(2019年5月7日 國辦發〔2019〕20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9年8月1日 國辦發〔2019〕39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提高政務服務水平的意見

(2019年12月3日 國辦發〔2019〕5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9年12月26日 國辦發〔2019〕5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9年12月30日 國辦發〔2019〕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國家級新區深化改革創新加快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9年12月31日 國辦發〔2019〕58號)

國家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政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

(2019年3月29日 國辦發〔2019〕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9年4月17日 國辦發〔2019〕15號)

退役軍人事務

國務院關于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

(2019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烈士褒揚條例

(2011年7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1號公布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次修訂根據2019年8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司法行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9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人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國務院第六次大督查發現的典型經驗做法給予表揚的通報

(2019年11月1日 國辦發〔2019〕48號)

民族事務

國務院關于表彰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的決定

(2019年9月24日 國發〔2019〕20號)

教育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9年1月9日 國辦發〔2019〕3號)

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1月24日 國發〔2019〕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2019年5月18日 國辦發〔2019〕2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新時代推進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9年6月11日 國辦發〔2019〕29號)

科學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

(2019年3月20日國務院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9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7號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文化、旅游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文化和旅游消費潛力的意見

(2019年8月12日 國辦發〔2019〕41號)

國務院關于核定并公布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

(2019年10月7日 國發〔2019〕22號)

體育

國務院關于實施健康中國行動的意見

(2019年6月24日 國發〔2019〕1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健康中國行動組織實施和考核方案的通知

(2019年6月24日 國辦發〔2019〕3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體育強國建設綱要的通知

(2019年8月10日 國辦發〔2019〕40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2019年9月4日 國辦發〔2019〕43號)

衛生醫藥、計劃生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0號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19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

(2019年1月1日 國辦發〔2019〕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三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工作的意見

(2019年1月16日 國辦發〔2019〕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9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

(2019年5月23日 國辦發〔2019〕2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職業化專業化藥品檢查員隊伍的意見

(2019年7月9日 國辦發〔2019〕3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9年7月19日 國辦發〔2019〕3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的意見

(2019年9月25日 國辦發〔2019〕47號)

城鄉建設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2019年3月13日 國辦發〔2019〕11號)

安全生產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9年2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號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他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的意見

(2019年6月16日 國辦發〔2019〕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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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19年1月-12月)(精) 節選

憲法相關法 國家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公布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章 總則 第二章 法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三章 法官的條件和遴選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獎勵和懲戒 第七章 法官的職業保障 第八章 附則 **章 總則 **條 為了全面推進高素質法官隊伍建設,加強對法官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法官合法權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 第三條 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法官應當公正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一切個人和組織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條 法官應當勤勉盡責,清正廉明,恪守職業道德。 第六條 法官審判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 第七條 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 法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八條 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以及國家賠償等案件; (二)依法辦理引渡、司法協助等案件;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官在職權范圍內對所辦理的案件負責。 第九條 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第十條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七)通過依法辦理案件以案釋法,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調離、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履行法官職責應當享有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五)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法官的條件和遴選 第十二條 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其他相應學位,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學位,或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適用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高人民法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法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本科畢業。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初任法官采用考試、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人民法院的院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法官、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產生。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從律師或者法學教學、研究人員等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中公開選拔法官。 除應當具備法官任職條件外,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應當實際執業不少于五年,執業經驗豐富,從業聲譽良好,參加公開選拔的法學教學、研究人員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應研究成果。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初任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 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高級人民法院的內設職能部門承擔。 遴選*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設立*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 第十七條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層人民法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級遴選;*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可以從下兩級人民法院遴選。參加上級人民法院遴選的法官應當在下級人民法院擔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選職位相關工作經歷。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十八條 法官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 *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長、副庭長,由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的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任免。 第十九條 法官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法官職務: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所任職人民法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法官職務的,或者本人申請免除法官職務經批準的; (四)經考核不能勝任法官職務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六)退休的; (七)辭職或者依法應當予以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任職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19年1月-12月)(精) 作者簡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司法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司法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起草,負責立法協調和備案審查、解釋,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指導行政復議應訴,負責普法宣傳,負責監獄、戒毒、社區矯正管理,負責律師公證和司法鑒定仲裁管理,承擔國家司法協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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