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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時代序章:社會化小生產時代的勞動保護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2714
- 條形碼:9787521612714 ; 978-7-5216-1271-4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勞動法的時代序章:社會化小生產時代的勞動保護研究 本書特色
共享經濟、平臺經濟等社會化小生產模式的出現,給勞動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社會化小生產模式下勞動權利的保護問題逐漸突出且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本書從社會化小生產的特點和本質出發,基于當下社會化大生產和小生產將長期共存的現實,對勞動法內部進行了重構,對外進行了延伸和擴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較高的理論價值。
勞動法的時代序章:社會化小生產時代的勞動保護研究 內容簡介
勞動法屬于時代的產物,也隨著時代的前進而演進。自西方工業革命伊始,勞動法便伴隨社會化大生產而生,回應了勞動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需求,并經歷一百多年的洗禮和磨合,逐漸形成了一套相對成熟的機制。但進入千禧年之后,新商業模式、新技術革新層出不窮(如德國的工業4.0和我國的共享經濟),在某種程度上的開創了本書所稱的“社會化小生產”的工作模式,異化了勞動法過往規制的原型,對傳統的工時制度、工資制度、解雇保護和社會保險制度帶來了靠前的挑戰,亟待革故鼎新,從而適應經濟發展和勞動保護的需要。“凡是過往,皆為序章”——本書從社會化大生產背景下的勞動法切入,結合社會化小生產的特點,來分析勞動法的因應之道,尤其是結合新時代的特點,探討勞動法的重構問題。
勞動法的時代序章:社會化小生產時代的勞動保護研究 目錄
**章 緒論:勞動法的時代性
第二章 社會化大生產:勞動法誕生的時代基礎
一、社會化大生產的降臨
二、勞動侵害問題的凸顯
三、勞動權利的樹立
四、義務主體的形成
五、小結
第三章 傳統勞動法的時代回應性
一、研究對象與框架
二、勞動條件基準的機制與法益
三、勞動關系運行的機制與法益
四、社會保險的機制與法益
五、勞動爭議處理的機制與法益
六、勞動行政管理的機制與法益
七、小結
第四章 社會化小生產:勞動法的時代挑戰
一、社會化小生產的出現
二、社會化小生產的特點
三、勞動法遇到的挑戰
四、勞動法的路徑選擇思考
五、小結
第五章 新時代勞動法的革故鼎新
一、勞動條件基準的擴面與調整
二、勞動關系運行機制的擴面與調整
三、社會保險機制的擴面與調整
四、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擴面與調整
五、勞動行政管理機制的擴面與調整
六、結語與建議
第六章 尾論:勞動法的時代序章
后記
勞動法的時代序章:社會化小生產時代的勞動保護研究 節選
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皆屬于時代的產物,勞動法也不例外。自人類出現之后,勞動便已經成為社會生活的常態:原始社會中,成員通過共同勞動維護部落的存在和繁衍;奴隸社會中,奴隸通過勞動解決自己的基本生存需要和服務奴隸主階級;封建社會中,農民和手工業者通過勞動來解決自己的溫飽和服務封建地主階級。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都曾出現過與勞動有關的習慣和規則,但卻沒有體系化的勞動法,只因勞動法產生的一個重要時代背景——“社會化大生產”尚未形成。 西方工業革命不僅帶來了生產效率的提升,而且帶來了生產方式的變化——社會化大生產,也稱機器化大生產。幾個世紀以前,基于蒸汽機的**次工業革命和基于電氣化的第二次工業革命接踵而至,大大提升了工業生產效率。為了讓新技術的效能能夠得到*大程度的發掘,生產資料和機器設備需要集中起來開展生產,這樣既能省下原材料運輸的成本,也能讓機器發揮出規模效益。同時,資本家通過種種方式迫使農民和手工業者逐漸脫離封建社會的“小生產”模式,集中起來開展勞動,成為產業工人群體。至此,一種比較先進的組織形式——工廠誕生了,工人們集中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使用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工具,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進行雖有分工但又高度協調的工業生產活動。 社會化大生產就生產模式而言,有如下特征:**,工作地點高度集中,大多數的生產都是在用人單位的工廠中開展;第二,使用的是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工具,加工的也是用人單位提供的原材料;第三,勞動是在用人單位的全程指揮下開展的,帶有很強的人身和人格上的從屬性;第四,工作雖有分工但模式相對單一,多為簡單重復勞動,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整個生產線勞動者的相互配合和協同;第五,勞動者以工資作為生活的主要來源,在經濟上對用人單位有著很強的從屬性。早期汽車工業中出現的福特、豐田采取的流動生產線方式,以及簡單化(Simplification)、標準化(Standardization)和專門化(Specialization)的3S工作要求就是比較典型的社會化大生產。 正是社會化大生產存在的上述特點,構成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責任的事實與理論基礎。用人單位的指揮和控制以及勞動者的服從,都說明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是從屬于用人單位的,對勞動過程中出現在勞動者身上的風險和傷害,用人單位存在倫理和法律上的責任。也就是說,正是由于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和生產工具都在用人單位掌控之下,所以用人單位有義務保障勞動者的人身權。而且,勞動力和勞動者人身是一體的,因此這里的人身權是一個廣義上的權利,包含生存權、健康權、人格權和發展權等。用人單位對勞動條件的設定、勞動合同的約定、工資的發放都能夠對勞動者人身權產生重大影響。 這些權利在勞動者人格不獨立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時期是沒有存在基礎的,因此也就沒有發展成為現代勞動法的支柱。雖然在社會化大生產模式下,勞動者實質上在勞動過程中也是從屬于用人單位的,但在形式上人格是獨立和自由的,故而勞動者的人身權**次出現了獨立的權利主體(勞動者)和獨立的義務主體(用人單位)。勞動法從而衍生出一整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體系,如安全與衛生保障關系、勞動報酬保障關系、集體協商關系等。 資本主義初期的社會化大生產的方式決定了勞動法一直以來沿用的形式。勞動法的制度構建有著非常強的時代基礎,被打上了生產模式的烙印。以工時制度為例,眾所周知,當今國際上普遍執行的八小時工作制是19世紀工人們聯合起來通過談判和斗爭爭取而來的,它既屬于資產階級妥協的結果,也符合了工業化大生產模式的特征。在傳統的生產線上,工人們往往是統一開始工作、統一休息,從而保持生產的協調和配合。工人階級在工時方面不僅利益是一致的,而且實現方式也是一致的,共同實行統一的作息制度,盡量把工作時間控制在八個小時以內。與此相配套的是,工時制度在工廠車間里面是否得到落實的判定標準明晰,執法和監督難度不高。另外,勞動者當時爭取勞動權益所采用的產業行動,也體現了社會化大生產模式下工人階級的高度組織性和紀律性,而這些特點也成為集體勞動關系調整機制的落腳點。 勞動法回應了勞動保護和經濟發展的時代需求,經歷社會化大生產一百多年的洗禮和磨合,逐漸形成了一套相對成熟的機制。從勞動合同機制到勞動安全衛生機制,從工資保護到反歧視保護,從工時保護到集體勞動關系保護,為產業工人提供了較為全面的保護,這些保護機制也因高度契合當時的生產模式而得到很好的執行。 但進入千禧年之后,新商業模式、技術革新層出不窮(如平臺經濟和“工業40”)。第三次工業革命帶來的計算機技術結合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的發展,讓通信和物流成本都大大降低了,生產資料和勞動者不必都集中到工廠里進行生產和加工。而且,工業自動化技術的發展成果帶來至少兩方面的效果:一種情況是替代了簡單重復的流水線上的工人;另一種情況是讓生產加工設備小型化(如3D打印機)和生產定制化,傳統的大工業和批量化的生產日漸式微。同時,以平臺為代表的新型商業模式異軍突起,雇用了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改變了服務的模式,其中既有技術要求比較高的編程、設計和控制等工作,也有技術要求不太高的快遞、外賣等勞動。 這在某種程度上開創了本書稱為“社會化小生產”的時代。社會化小生產指的是勞動者以個體或小規模組織的形式參與社會化生產,它借助的是現代發達的通信工具和科技手段,遠程接受指令來完成社會分工。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共享經濟,在共享平臺的調度和指揮下,服務提供者直接向客戶提供服務,完成客戶交給的訂單,并通過平臺收取費用。服務提供者往往是勞動者個人,并不“從屬于”平臺,不從平臺領取工資,不限于從某個平臺獲取訂單,也不為固定的客戶提供服務。這種生產模式下,勞動者在微觀上往往是以原子化、靈活化的形式進行勞動,但在宏觀上通過平臺的協調構成了社會化生產中的一環,社會分工的性質并沒有改變,甚至勞動內容也與類似行業的生產或服務沒有太大差異。可能唯一發生變化的是組織形式和協作形式,平臺用工不再以工廠為單位,也不再以生產資料和勞動者的物理集中作為生產的基礎。 但需要指出的是,社會化小生產的到來,并不意味著社會化大生產退出歷史舞臺。社會化小生產的出現是由一定社會、物質和技術條件決定的,如平臺經濟,它的產生與互聯網、大數據運算、物流體系和支付方式的發展是分不開的。如果沒有互聯網,用戶的需求就無法便捷地集中到平臺企業形成大數據信息;如果沒有先進的大數據運算方式,平臺無法將需求與供給進行快速有效的匹配;如果沒有發達的物流體系支撐,平臺無法將生產資料或產品輸送給客戶;如果沒有穩定可靠的在線支付工具,平臺無法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所以,新經濟是科技和基礎設施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但科技和基礎設施建設尚處在起步和發展階段,尚不能完全替代或顛覆傳統的社會化大生產的模式。也就是說,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兩種生產模式將會并存。 雖然社會化小生產仍屬于新生事物且應用面有限,但足以給傳統的勞動法機制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首先,社會化小生產的勞動條件難以獲得傳統勞動基準的保護。社會化小生產勞動者所得的勞動報酬雖然是其主要的甚至唯一的生活來源,但因為不屬于工資而跨不進勞動法的保護門檻。在社會化大生產模式下,工人的生活主要靠勞動報酬,勞動報酬能否及時足額給付關涉勞動者的生存權,因此勞動法將工資作為特殊債權進行保護,嚴格限制扣除項、規定*低標準、建立特別救濟途徑等。在社會化小生產模式下,以平臺用工為例,平臺從業者獲取的勞動報酬雖是勞動所得,但在法律性質上不屬于勞動法中的工資,僅屬于一般債權而無法享受工資債權的特殊保護。另外,以勞動法中的標志性制度——工時制度為例,其在社會化小生產模式下似有被架空之嫌。資本主義社會初期的機器大生產模式形成了相對統一、集中的作息制度,八小時工作制的執行和落實都相對簡便。而在社會化小生產的模式下,原子化的工作方式和彈性化的工作時間,讓工作與生活難以嚴格區分,進而模糊了工作時間的標尺;靈活化的工作特點讓工時制度的落實困難重重。還有,勞動安全衛生問題在社會化小生產模式下也失去了責任主體——用人單位。社會化小生產的組織形式不同于社會化大生產中工廠的機制,勞動者的原子化、靈活化的工作方式讓其不再受到用人單位的完全控制和指揮,他們也未必使用用人單位的工作場地和生產資料進行生產,讓社會化小生產中用人單位的安全保障責任失去了立意基礎,也讓社會化小生產中的勞動者失去了保護的屏障。 其次,在勞動關系運行機制當中,個體勞動合同和集體勞動機制也受到了挑戰。在社會化大生產模式下,工人的勞動是從屬于工廠的,在工作時間內需要聽從工廠的指揮,因此勞動合同的制度設計要盡量配平雙方的地位,防止企業濫用自己的指揮權。而在社會化小生產模式下,勞動者對平臺的從屬性在很多方面有所降低,勞動者不僅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接單開展勞動,還可以自己決定勞動的方式,平臺往往對勞動的過程不加干預,僅關注勞動的*終成果是否符合要求。失去從屬性特征的平臺用工關系難以進入勞動合同保護機制當中,如勞動合同中的形式要件、**條款、反歧視保護和解雇保護等。同樣,集體勞動關系的運行方式也受到巨大的挑戰。社會化小生產中分散靈活的工作方式,讓其中的勞動者很難形成穩定的代表組織,難以按照規范性的要求逐步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也無法彰顯集體勞動關系機制對勞動者的保護。 再次,社會保險制度所遇到的挑戰更為全面和艱巨。勞動者在社會化小生產的模式下,收入更不確定、工作更不穩定、流動性更強,這讓社會保險制度進退失據,一方面難以核算繳費基數,另一方面無法保持穩定的繳費收入。而就業的高度流動性帶來了社保轉移支付的強大壓力,尤其是在社保統籌層次不高的情況下。另外,很多傳統社會保險的繳費和給付主體都是按照正規就業模式設計的,調整的是社保機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之間的關系。社會保險常見的收支方式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保險費用,社保機構和用人單位共同給付保險待遇。而在社會化小生產當中,用人單位缺位或不明是普遍現象,社保繳費在制度上雖然也允許靈活就業者單獨繳費,但在給付保險待遇的時候卻仍讓用人單位分擔責任(如工傷保險),當靈活就業者沒有對應的用人單位時,自然無法得到全額補償。 *后,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和勞動行政管理服務機制在社會化小生產中也面臨著挑戰。勞動爭議處理機制雖然已經作了靈活化的調整,但仍然無法滿足靈活就業者對爭議處理機制的便利化、快速化追求。勞動行政部門也似乎沒有做好針對靈活就業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準備,在勞動力市場的管理規范當中并未將靈活用工納入其中。同時,對于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和勞動行政管理服務機制而言,*大的理論挑戰是是否需要突破勞動關系這一前提,將靈活就業納入其管轄和管理的范圍。還有一個挑戰是,面對洶涌而至的靈活用工爭議和需求,勞動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是否做好了處理能力方面的準備。 從宏觀角度來看,這些挑戰前所未有,傳統的勞動法如果要繼續對包括新業態在內的勞動者進行廣泛保護的話,就亟待革故鼎新。如果勞動法放棄社會化小生產這一陣地,又會造成一個制度性的成本落差,進而會扭曲社會化大生產與社會化小生產之間的關系,形成制度虹吸現象,市場的逐利性會推動就業的靈活性,讓勞動者在“社會化小生產”的名義下失去保護。所以,勞動法裹足不前不可取,必須對社會化小生產現象作出回應,直面這些挑戰。 但同時勞動法改頭換面也不能完全脫離社會化大生產仍然存在的客觀現實,不能盲目追風、厚此薄彼。當下,雖然已經進入高科技驅動的新時代,但傳統的社會化大生產模式仍有其立足之地和存在空間,而且短期內也無法實現社會化小生產對社會化大生產的完全替代。勞動法在針對社會化小生產進行重構時,一方面不能拋開社會化大生產這一現實,對傳統的產業工人仍要保持全面切實的制度關切;另一方面也需要對新經濟中出現的勞動問題進行全面梳理,整合保護性制度,增強制度張力。但制度張力的體現,也不是削足適履,并非在不改變制度本身的情況下,硬將社會化小生產全部或部分地納入勞動法的保護之下,反之亦然。 “凡是過往,皆為序章”——本書從社會化大生產背景下的勞動法切入,結合社會化小生產的特點,來分析勞動法的因應之道,尤其是結合新時代的特點,探討勞動法的重構問題。社會化大生產當中,“社會化”乃是勞動法立意之本,也就是其法益所依托的基礎,而“大生產”則是傳統勞動法保護機制的模具,也就是其機制所依照的樣本。社會化小生產當中,“社會化”屬性沒有變,勞動法的法益仍需堅持,但“小生產”是新時代勞動法所立足的現實,也是其機制所依照的樣本。 新時代的現實是社會化大生產和社會化小生產同時存在,大生產的制度設計與小生產的制度設計,必將有所不同,不過有形式上的差別不是問題,關鍵是不能出現制度成本上和保護待遇上的差異,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制度落差。勞動法的雙軌制也不能復雜化,更為重要的是,雙軌之間不能有制度成本落差,否則就會帶來惡性的制度選擇,進一步破壞對勞動者的保護,還會對市場和生產起到扭曲作用,從而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另外,根據社會化小生產的特性對勞動法進行重構不僅僅是勞動法內部的重構,更是勞動法與其他部門法進行互動和對話的過程。勞動靈活化的終點必將延伸至民事法律關系之中,社會化小生產逐漸模糊了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工作過程,淡化了從屬性,從而也磨削了勞動關系存在的根基。其他部門法倘若不進行相應的聯動,勞動法千辛萬苦建立起來的勞動保護和勞動關懷,也終將潛蹤在民法平等主體的保護模式之中。同時,社會保險制度已抬步走出了勞動關系的樊籬,轉而向所有勞動者開放,但仍是有限地擴面到養老和醫療兩個領域。而與勞動關系密切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卻對社會化小生產下的勞動者止步不前。原因也很簡單,社會化小生產的模式讓“失業”“工傷”甚至是傳統勞動法下的“生育”沒有了勞動關系的前提,皆失去了原有的含義而無法進行保護。但“社會化”生產當中勞動權益是一致的,沒有理由在社會化大生產模式下的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中排除社會化小生產模式下的勞動者。社會化小生產當中勞動者失業、工傷、生育的風險不亞于社會化大生產模式下存在的風險,也需要等值等量的保護。 因此,本書根據社會化小生產的特點對勞動法內部進行了重構,對外進行了延伸和擴面。本研究秉持的基本原則是,從勞動法的基本法益出發,結合社會化小生產的特點設計部分制度以增加靈活性,而并非拋棄勞動法,同時要保證靈活性的增加不是以犧牲勞動者利益為代價的,也就是說制度成本應與原來的勞動法是相當的。對外適用統一原則,在不破壞靈活性的基礎上,強化制度成本的一致性。無論是傳統的社會化大生產的勞動者還是新興的社會化小生產勞動者,無論他們在生產的外在形式上有何不同,只要付出了同樣的勞動都會享有一致的待遇和保護。 本書的結構也正是基于上述的思路進行梳理的。從第二章開始,本書進入社會化大生產模式的理論和現實考察當中,找到它和勞動法之間的原生關系,努力揭示勞動法的生成機制和歷史本源。本書在第三章進入對勞動法現有機制的考察當中,以中國勞動法為例,梳理社會化大生產在勞動法上留下的印記。第四章將開啟對社會化小生產這一現象和概念的研究,再以中國為例分析社會化小生產模式。為了便于集中分析,本書選擇以平臺經濟和靈活就業作為社會化小生產的典型樣本展開論述。通過討論社會化小生產在“勞動關系”方面展現出來的某些新的特點來總結它們對傳統勞動法帶來的挑戰,同時對學界和實務界對相關問題的回應進行梳理,探索深入研究的進路。本書在第五章進入勞動法對時代性問題的回應,同時也嘗試對民法和社會保險法中的相關制度展開一些討論,囿于篇幅,僅僅粗略勾勒出勞動法時代發展的進路和相關建議。第六章的結論部分除了回顧本書觀點和建議之外,還會對本書立論的一些反思和不足進行介紹,希望能夠在未來的研究當中加以完善,也希望更多的勞動法學人共同參與、共同研究、共同發現。
勞動法的時代序章:社會化小生產時代的勞動保護研究 作者簡介
閆冬,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院長。曾就讀于英國華威大學法學院,取得法學碩士(LLM)和法學博士(PhD in Law)學位。研究勞動法、經濟法,任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理事,以中英文發表論文多篇,譯著及編著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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