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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農檢察指導性案例實務指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4621
- 條形碼:9787510224621 ; 978-7-5102-2462-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涉農檢察指導性案例實務指引 內容簡介
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圍繞打贏脫貧攻堅戰、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出臺一系列政策舉措,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級檢察機關在*高人民檢察院帶領下,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按照“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的工作思路,充分運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職能,找準服務“三農”工作的切人點、著力點和落腳點,依法打擊擾亂農村生產生活秩序、侵害農民人身財產權益的各類坑農害農犯罪,促進完善農村地區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助力構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努力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要求,在“十三五”規劃目標任務即將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勝利在望的關鍵時期,更好地推進檢察機關服務保障“三農”工作,*高人民檢察院圍繞涉農檢察工作主題發布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彰顯了涉農檢察的力量。同時,為進一步發揮指導性案例的示范、帶領作用,加強對涉農檢察領域共性、普遍性法律問題的歸納整理,我們將調研過程中收集的有關材料、調研報告以及典型案例等予以匯編,并對相關信息進行技術處理后出版。希望借此推動各級檢察機關更加重視涉農檢察工作,進一步把服務“三農”工作作為服務大局、保障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特別是廣大農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內涵更豐富、更高水平的需求。
涉農檢察指導性案例實務指引 目錄
劉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王敏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
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
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檢察院訴拖市鎮政府不依法履行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二、指導性案例解讀
《*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解讀
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問與答
三、調研報告
檢察機關服務和保障脫貧攻堅戰實踐探索研究
新時代脫貧攻堅背景下開展涉農檢察工作研究
當前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問題研究
歷史遺留、基層亂象與證據收集瑕疵等沖突下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問題調查報告——以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為例
檢察機關預防和打擊涉農領域黑惡勢力犯罪的認識與思考
鄉村振興戰略視野下民事檢察的價值與路徑
公益訴訟服務“三農”發展的新探索——以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檢察院開展農村土地丟荒檢察監督為例
基層涉農檢察工作的難點、成因及對策——以四川省宜賓市檢察機關涉農檢察工作為樣本
……
四、涉農檢察典型案例(刑事)
五、涉農檢察典型案例(民事)
六、涉農檢察典型案例(行政)
七、涉農檢察典型案例(公益訴訟)
涉農檢察指導性案例實務指引 節選
《涉農檢察指導性案例實務指引》: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強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進行非農建設改造,改變被占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針對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四組證據予以證明: 一是現場勘測筆錄、《測量技術報告書》《非法占用耕地破壞程度鑒定意見》、現場照片78張等,證明紫薇莊園園區內存在非法占地行為,改變被占土地用途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二是合作社土地租用合同,設立、變更登記材料,轉讓意向書,合作社大棚改造工程相關資料,延慶鎮政府、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延慶分局提供的相關書證等證據,證明合作社土地使用權受讓相關事宜,以及未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劉強擅自對園區土地進行非農建設改造,,并拒不執行行政處罰。 三是司法鑒定意見書、案件相關銀行賬戶的交易流水及憑證、合作社轉讓改造項目的參與人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材料,證明劉強是紫薇莊園非農建設改造的實際建設者、經營者及合作社改造項目資金來源、獲利情況等。 四是紫薇莊園宣傳材料、租賃合同、大棚房租戶、池杰、李祥彬證人證言等,證明劉強修建大棚共196個,其中東院136個,西院60個,每個大棚都配有耳房,面積約10至20平方米;劉強將大棚改造后,命名為“紫薇莊園”對外宣傳,“大棚房”內有休閑、娛樂、居住等生活設施,對外出租,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被告人劉強對公訴人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認罪。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了公訴意見,指出劉強作為合作社的實際建設者、經營者,在沒有行政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對園區內農用地進行非農建設改造并對外出租,造成嚴重危害,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辯護人提出:1.劉強不存在主觀故意,社會危害性小。2.建造蔬菜“大棚房”符合設施農業政策。3.劉強認罪態度較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具有自首情節。4.起訴書中指控的假山、魚池等設施,僅在測量報告中有描述且描述模糊。5.相關設施已被有關部門拆除。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劉強從輕處罰。 公訴人針對辯護意見進行答辯: **,劉強受讓合作社時指使司機劉廣歧代其簽字,證明其具有規避法律責任的行為,主觀上存在違法犯罪的故意,劉強非法占用農用地,造成大量農用地被嚴重毀壞,其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 第二,關于符合國家政策的說法不實,農業大棚與違法建造的非農“大棚房”存在本質區別,劉強建設的“大棚房”集休閑、娛樂、居住為一體,對農用地進行非農改造,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政策。該項目因違法建設受到行政處罰,但劉強未按照處罰決定積極履行耕地修復義務,直至案發,也未繳納行政罰款,其行為明顯違法。 第三,劉強直到開庭審理時才表示認罪,不符合自首條件。 第四,測量技術報告對案發時合作社建設情況作了詳細的記錄和專業說明,現場勘驗筆錄和現場照片均證實了蔬菜大棚改造的實際情況,另有相關證人證言也能證實假山、魚池存在。 第五,違法設施應由劉強承擔拆除并恢復原狀的責任,有關行政部門進行拆除違法設施,恢復耕地的行為,不能成為劉強從輕處罰的理由。 法庭經審理,認為公訴人提交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當庭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不予采納。2018年10月16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劉強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強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劉廣岐在明知劉強是合作社非農建設改造的實際建設者、經營者,且涉嫌犯罪的情況下,故意隱瞞上述事實和真相,向公安機關做虛假證明。經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檢察院追訴,2019年3月13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處被告人劉廣岐有期徒刑六個月。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廣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本案中,延慶鎮規劃管理與環境保護辦公室雖然采取了約談、下發《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和《限期拆除決定書》等方式對違法建設予以制止,但未遏制住違法建設,履職不到位,北京市延慶區監察委員會給予延慶鎮副鎮長等3人行政警告處分,1人行政記過處分,廣積屯村村黨支部給予該村黨支部書記黨內警告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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