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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鬼之間:宋代巫術審判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7517086
- 條形碼:9787547517086 ; 978-7-5475-1708-6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鬼之間:宋代巫術審判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廣大讀者
本書稿是一部優(yōu)秀的法制史研究著作,全書共分四篇,分別是社會篇、立法篇、司法篇、方法篇。作者選擇以所謂的“靈異”案件入手,嘗試從司法角度進行研究,比如對靈異案件如何進行搜證和推理以及影響審判的因素,希望透過對《清明集》和《夷堅志》的個案分析和綜合比對,既看到文學甚至志怪資料對法史學的可用性,也看到宋代如何審判靈異案件和各種影響審判的因素,從而指出“國家”(統(tǒng)治階級)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社會”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和兩者之間的一致和不一致。
人鬼之間:宋代巫術審判 內(nèi)容簡介
本書稿共分四篇,分別是社會篇、立法篇、司法篇、方法篇。作者選擇以所謂的“靈異”案件入手,嘗試從司法角度進行研究,比如對靈異案件如何進行搜證和推理以及影響審判的因素,希望透過對《清明集》和《夷堅志》的個案分析和綜合比對,既看到文學甚至志怪資料對法史學的可用性,也看到宋代如何審判靈異案件和各種影響審判的因素,從而指出“國家”(統(tǒng)治階級)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社會”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和兩者之間的一致和不一致。
人鬼之間:宋代巫術審判 目錄
序
社會篇 誰在制造“巫”風——僧、道、巫、士大夫、其他?
前言
甲·巫、僧、道等人在施用咒語上的混同
乙·巫、僧、道等人在信仰行為上的混同
。ㄒ唬┶s鬼驅妖
。ǘ⿲Ω堆g
。ㄈ┣笥
。ㄋ模┰O醮或類似超度
(五)大眾賽神及個人事神
。┧忝鼡袢湛达L水等
。ㄆ撸┩`解困
丙·巫、僧、道等人在醫(yī)療行為上的混同
(一)治祟病
。ǘ┲我话慵膊
。ㄈ┲我呒
(四)處理生產(chǎn)諸事
結論
。ㄒ唬┍旧淼囊蛩
。ǘ┽劤晌罪L的外在因素
立法篇 宋代曾否禁巫?
前言
甲·誰是巫?
(一)專稱與泛稱的巫及其混同
。ǘ┌咐治
乙·何謂禁巫?
。ㄒ唬┦墙拔渍摺眴幔
。ǘ┦墙椎摹靶叛觥焙汀胺ㄐg”嗎?
。ㄈ┚烤菇裁?
結論
附件一
司法篇 文學、法學、審判
前言
甲·史料:以《夷堅志》研究人間法的優(yōu)點與疑點
。ㄒ唬﹥(yōu)點
。ǘ┮牲c
乙·審判
。ㄒ唬睹珪星迕骷肺仔g案之個案分析
。ǘ兑膱灾尽肺仔g案之個案分析
結論
。ㄒ唬┦妨
。ǘ⿲徟
方法篇 研究宗教與法律可注意之事
前言
甲·史料
。ㄒ唬┌巡煌N類或性質的史料一爐共冶,成了“四不像”
。ǘ╉樦妨系拿}絡解讀,不要先入為主,并留意前文與后文的邏輯關系
(三)找出宋人自己的提問,順著他們的思路和行文脈絡去解讀,求其自在圓滿、彼此牽掛
。ㄋ模┦妨系奶撆c實和如何用虛
乙·研究方法
(一)關鍵用語,尤其是研究的對象,要清楚界定
。ǘ┩}生問,并以常識和邏輯建構問題和推想答案
(三)充分利用史學六問
。ㄋ模┛齐H整合與借用外來語、概念、理論
結論
總論
引用書目
附錄:《從〈名公書判清明集〉看南宋審判宗教犯罪的范例》
人鬼之間:宋代巫術審判 節(jié)選
序
任何宗教都相信超自然力量,包括神明、神跡、神諭、神判等,可泛稱為靈異。根據(jù)2018年的統(tǒng)計,全世界約有75億人,基督教、天主教和東正教
信眾約20億,他們都相信上帝存在和有能力讓耶穌死后復活。加上伊斯蘭教信眾約12億,印度教信眾約8億,佛教信眾約3.6億,其他宗教信眾約2.5億,合占世界人口的61.14%,亦即相信靈異的人多于不相信的人。捉膝之際,一位院士謂其亡母曾見過鬼;讀書班前后四位老師和二十多位同學中,一位老師的堂弟能看到鬼魂,所說祖先享受祭品之事,幾乎是南宋陳淳《鬼神》的現(xiàn)代版;另一位有疑似靈異的經(jīng)驗。一位同學曾被鬼捉弄;三位有疑似靈異的經(jīng)驗;另一位因家族遺傳,也有看到鬼怪的能力,幾成日常,所說種種,如有股無形的力量拒其進入某些宗教場所等,亦與宋代無異。記得2014年3月“史料與法史學”國際會議時,話題和心防一旦打開,學人就在會場暢談自己所見所聞的靈異事件。更有趣的是,根據(jù)聯(lián)合國近年的調(diào)查,*近300年的300位*著名的科學家,有92.4%有宗教信仰,諾貝爾得獎者更高達93.27%。有無行過神跡,仍是今日天主教用以封圣的必要條件。這是批評靈異事件“不科學”或“迷信”的人必須知道的。
在法律界,即使不相信,也不得不面對和處理,因為進入司法的靈異案件無代無之。在臺灣法醫(yī)界備受尊重的楊日松博士,據(jù)說“有許多靈異的經(jīng)歷”,例如有一次坐火車時看到冤魂示意,于是重驗尸體,把原來的死因從自殺或意外溺水死亡改正為他殺,F(xiàn)任新北市市長侯友宜曾擔任此間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及署長,說自己“擔任刑警這么多年來,也聽過或遇過所謂的靈異事件……有些案子的偵破真的是‘冥冥中自有天意’”。二十多年前,臺灣發(fā)生轟動一時的宋七力和妙天禪師宗教詐欺案。宋七力號稱能夠分身和助人成佛,經(jīng)過長達十三年的官司(1996—2008),*后被判無罪。妙天禪師號稱有法力或神通,能發(fā)佛光及超度附身的靈魂等,經(jīng)過長達十五年的官司(1997—2012),*后在“宗教詐欺”一事上被判無罪。臺北地檢處檢察官林達及律師徐志明等人還撰寫《真理的受難者:一位檢察官對悟覺妙天禪師宗教事件的客觀論述》,明顯強調(diào)“客觀”,并引用此間高院的一份判決說:
宗教信仰、民間習俗,源于對鬼神之崇拜與生死之敬畏,是其所信仰之神、道或上蒼,本即有超理性之特質,無法以一般常識來判斷,更難以科學技術加以檢驗證明。古人有云,敬鬼神而遠之,又云:一命二運三風水四積德五讀書,即透露出個中之玄妙。是以,蓮座、生基、佛幣、靈魂附身錄影帶、宇宙生命之光等書刊,是否能為人帶來好運,實為信者恒信,不信者嗤之以鼻。因此,單純以購買蓮座等物,即能消災解厄、得福報庇佑,屬宗教或民間信仰問題,不能責令被告以科學方式驗證之,亦不能即謂為施用詐術。
對“蓮座、生基、佛幣、靈魂附身錄影帶、宇宙生命之光等書刊”種種奇行異事,檢調(diào)和法官都沒有嗤之以鼻,而是展開查證,尋找有無詐欺的證據(jù),*后以“宗教信仰、民間習俗”為解。這些現(xiàn)代法律人的遭遇、識見和判決,與宋代真的大有差異嗎?
唐宋兩代的立法者都相信超自然力量可以為善和為惡,先后在《唐律疏議》和《宋刑統(tǒng)》中樹立“造畜蠱毒、厭魅咒詛”和“造妖書妖言”等法條,用來定罪量刑,懲罰利用超自然力量來傷人害物和破壞社會秩序的人,構成了中國法律史和社會史的重要章節(jié)。有人問朱熹:“世之見鬼神者甚多,不審有無如何?”作為一位書判清明的法官和理學家,朱熹回答:“世間人見者極多,豈可謂無,但非正理耳。……昔有人在淮上夜行,見無數(shù)形象,似人非人,旁午克斥,出沒于兩水之間久之,累累不絕。……詢之,此地乃昔人戰(zhàn)場也。彼皆死于非命,銜冤抱恨,固宜未散。”《宋史》記載了一個真實的一人殺三人案:“獄具,〔兇手〕謂:禱于叢祠,以殺一人,刃忽三躍,乃殺三人,是神實教我也!泵鎸@種帶有靈異性質的兇殺案,法官應如何求證和判決?以蠱毒案件來說,司法人員要根據(jù)當代認定的方法進行搜證,包括人證、事證、物證和口供等,例如去證明受害人的確中了蠱毒而非生病,和下蠱的人是巫師甲而非術士乙等,然后才能定罪量刑。所以,即使我們認為審判靈異事件是無中生有,把無的當作有的來辦,仍應探討審判是如何進行,不應讓這部分的歷史留白,一如我們不會忽視歐洲剿巫的歷史。這不是冥判而是人間法的一部分,不但不能忽略,而且可增加我們對當代司法更為全面的認識。
靈異案件不少,涉案者包括僧尼、道士、巫覡、術士等,筆者只挑巫案入手,理由有三。一、兼具現(xiàn)實性與學術性,前者如2014年3月馬來西亞航班飛機神秘失蹤,大馬政府聘請巫師在吉隆坡國際機場公開作法尋找,后者如2016年11月2日至4日,“中研院”民族所舉辦“當代巫文化的多元面貌”學術研討會,均反映巫術之歷久不衰。二、填補法律宗教史在人間法之空白。筆者曾用半部專書討論僧人犯罪,而巫案至今乏人問津,尤其嚴重缺乏從司法角度切入的研究,這也是本書*著力之處。三、澄清傳訛已達四十多年的所謂宋代“禁巫”說,還原其真面目,進一步了解巫的作為及與官方和民間的互動。
探討禁巫,或嚴厲打擊和取締巫覡,必須面對幾個問題:
一、被禁的對象是誰(whom)?乍看當然是巫,那宋代對巫的界定為何?是否一如僧道,有較為客觀的認定方法,如僧籍和道籍?假如有巫籍,入籍者是基于身份、信仰、專業(yè)知識,還是職業(yè)行為?假如穿著僧袍或道服的人被指控為巫,官員用什么方法認定他們是僧、道還是巫?三者又在何種情況下,會被分別稱為“僧巫”、“妖道”,和巫之“法師/山人/圣娘/仙夫人/巫醫(yī)”?簡單說,誰在制造“巫”風?只有狹義的巫嗎?僧、道和術士等人是否廣泛地參與巫的各種活動,而巫是否也廣泛地參與僧和道的各種活動?我們是否看到諸教的混同?僧、道、巫和術士等人的工作是否有許多重疊,有些是否是宋代人民的日常需要?聘請他們作法的人是否也是同一批人?上自高門貴胄,下至販夫走卒,前者因其財富與權勢,是否更有能力助長巫風?如是,無論是禁巫或巫風,將從何禁起?這是本書**章“社會篇”嘗試回答的問題,借著鋪陳巫祝多彩多姿的社會功能和階級互動,思考那些跟庶民一起聘請巫祝甚至學習巫咒的士大夫,會不會為了少數(shù)為惡的巫,而去取締多數(shù)為善且有時難以取代的巫?同樣的思考,亦可用于解答學人對宋代取締淫祠和淫祀的爭議。
二、要求禁巫的是誰(who)?是朝廷(中央政府)還是個別官員?前者可稱“國家”,后者則只能代表官員個人的好惡,人去政息的情況更為嚴重。與此相關,禁令是全國性的還是地方性的(where)?是由始至終還是只有一段時間(when)?假如宋代朝廷首行禁巫,就必有新的政策或法規(guī),樹立新的取締準則,要求官員依法執(zhí)行,防止怠職或擅斷。探討時必須留意四點:**,禁令是新是舊?學人所引用的,假如大都是沿襲《唐律疏議》和五代的舊法,那是否可以推論,唐和五代早就禁巫?第二,即使是舊法,宋代有無修正?例如巫的一個特色是假托神語,而宋人不但沒有加重“師巫假托神語欺愚惑眾”之刑罰,反而大大減輕,我們便要思考,有利用減刑來禁巫這種邏輯嗎?第三,在舊法之外,有無新法?例如要求巫醫(yī)(witch doctor)在依靠神力之外,必須使用醫(yī)方和醫(yī)藥,這是否表示,學人普遍接受的“抑巫揚醫(yī)”論點,其實應理解為政府以公權力平衡神力與醫(yī)藥在治病中的比例,而非一味禁止巫覡行醫(yī)?只要上網(wǎng)一查,便知21世紀西方的治病方法,也還常常是兼用信仰與醫(yī)藥,若謂宋代曾經(jīng)立法,排除信仰和單靠醫(yī)藥,是否太過超越時空?第四,應同時指出足以挑戰(zhàn)禁巫說的政令,且要分別中央和地方。中央的政令實屬“國家”層次,我們可用中央的不禁巫否定地方官員的禁巫,將后者視為官員的個人好惡,但不能用地方否定中央,不能因地方不禁巫便認為朝廷也不禁巫,只能將前者視為個別官員不遵守朝廷法令。在中央,即使在徽宗抑佛崇道之時,禮官還援引《禮記》“前巫而后史”之說,讓巫覡代替太卜令,執(zhí)掌崇德辟惡車,這是禁巫還是讓巫覡公開參加朝廷的典禮?在地方,既有厭巫的,但是否也有依法維持其法律權利且白紙黑字見諸公告的?這是“立法篇”嘗試回答的問題,借著對新舊法令的詳細解讀,一面反駁流行了四十多年的禁巫舊說,一面指出宋代有何創(chuàng)新或進步,可被視為中國近世之開始。
三、究竟禁些什么(what/which)、為何要禁這些(why),和如何去禁(how),亦即如何執(zhí)法?所謂禁巫,是對事不對人,對象不是“行為人”而是“行為”,例如任何人做了“造畜蠱毒”這種行為,都要受到取締,因為這是害人的黑巫術,且有明文禁止。如行為人是僧人和道士,便可能被上“巫僧”和“妖道”的帽子。“巫”有時不是名詞而是形容詞,指某種行為像巫或像妖。跟三武滅佛不同,宋代司法者的難處,正是不能憑著嫌犯的身份或職業(yè)是巫便可進行取締,而是要找到他們違法的證據(jù),但作案的手法既涉靈異,有時實在難以取得確證。洪邁《夷堅志》收錄一則真人真事,是官員甲君深信受害人死于蠱毒,是乙君所為,但苦無直接證據(jù),在忍無可忍之下,入獄手刃乙君。朝廷派丙君調(diào)查,終于形成心證,認定是蠱毒殺人,只將甲君免職了事。甲君之求證何以失敗?丙君何以成功?《夷堅志》還收錄一些沒有進入司法程序的巫術案,可補官文書如案例匯編《名公書判清明集》之不足:究竟平民百姓(被統(tǒng)治階級)如何自己動手懲巫?“國家”(統(tǒng)治階級)與“社會”(被統(tǒng)治階級)在哪些事情上一致和不一致?國家又如何處理不一致?是順應民意還是移風易俗?然而,《夷堅志》被學人認定為志怪小說,所收故事是否可信?即使大致可信,究竟何處可用,何處不必用?我們探究的方法有二。**個方法是針對《夷堅志》本身,考察洪邁選錄故事的標準能否在一定程度內(nèi)保證故事的大致可信。作為資深的史官、地方官兼法官,洪邁自詡收錄的故事“皆表表有據(jù)依”,所指為何?他的查證方法與近世的比較法和史學六問(5w1h:時when、地where、人who/whom、事情what/which、經(jīng)過
how、原因/有無why/whether)有無相通之處?此外,判斷各項證據(jù)是否直接和強力的方法,既基于邏輯推理,也根據(jù)經(jīng)驗法則,那洪邁對巫的態(tài)度是否客觀不帶成見?他對巫的經(jīng)驗,包括對巫術的認識(例如本人和族弟都曾學巫咒),是否有助于判斷?第二個方法是比對《清明集》與《夷堅志》,先將《清明集》巫案的內(nèi)容盡數(shù)分門別類,不盡不止(我戲稱之為“五鬼搬運”),共得事由、時間、地點、原告、被告、審理者、罪名與證據(jù)、證人和判決等項目,然后套用在《夷堅志》,觀察后者能否滿足宋代(不是今天)法案的條件。滿足的條件愈多,便愈有作為實案分析的價值。*后,我們對兩書提出相同的問題,包括:1. 有無禁巫?兼及巫與其他宗教人物的混同情況。2. 靈異案件如何搜證和推理?3. 影響審判的因素為何?第三點可粗分三類。3.1 個人因素,如司法者的法律素養(yǎng)、經(jīng)驗和操守都是,但我們只聚焦于宗教信仰。3.2 法律制度或原則的因素,如宋代的刑事審判接近罪刑法定,靈異案件是否如此?3.3 環(huán)境或所謂法律文化的集合因素,如法、理、情、禮、俗、身份、階級、性別、利益和國家政策等因素,在審判上之優(yōu)先次序為何?4. 靈異案件以同事同判還是同事異判居多?法律在靈異案件中有無發(fā)揮可預期性、普遍性、一致性和穩(wěn)定性等功能,還是因人而異?5. 判決能否服人,達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6. 傳統(tǒng)法律的一個重要功能是教化,有沒有體現(xiàn)在靈異案件中?這是“司法篇”嘗試回答的問題,希望通過對《清明集》和《夷堅志》的個案分析和綜合比對,既看到文學甚至志怪資料對法史學的可用性,也看到宋代如何審判靈異案件和各種影響審判的因素,從而指出“國家”(統(tǒng)治階級)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社會”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以及兩者之間的一致和不一致。同樣的問題,亦可用來質疑學人對宋代取締淫祠和淫祀的論點。
四、何處出錯了(WWW)?史學有三論:論據(jù)(證據(jù))+推論=論點。禁巫論不能成立,原因很多,例如對關鍵用語界定不清,在“巫”乃把行為誤作行為人,在“國家”則把官員的個人行為視同政府政策;對禁令的歷史不明,把舊的當作新的,以為宋代才有;對史料的性質不大講究,不曾分別優(yōu)先次序,例如利用《本紀》極度濃縮的記事時過于大膽,沒有參用《宋會要輯稿》較為完整的版本;對證據(jù)的解讀欠妥,跳脫上下文脈絡,邏輯不通,張冠李戴,或是把微枝末節(jié)當作主要內(nèi)容,橫加發(fā)揮,實質指鹿為馬;推理流于飛躍,把局部當作全部。如此種種,亦時常發(fā)生在其他民間信仰的研究中。更有甚者,若把今日的一些議題,如某神明的原型是甲不是乙,“推銷”給宋代庶民,恐會乏人問津,因為那根本不是他們的關懷。佛祖是不是印度人、唐三藏帶回來的佛學是不是混雜了印度教義,對他們沒有多大意義。這些題目,也許有“歷史研究”之意義,讓老師教導學生如何上窮碧落下黃泉,并承受兩處茫茫皆不見的失落,但它們并無多少“歷史”之意義,一如“宋代為何沒有民主”之議題,于宋人毫不相干。如何避免這些誤區(qū)?這是“方法篇”試圖回答的問題,其實多是個人的研究經(jīng)驗談,例如閱讀史料時要先分段分行和標出關鍵字;解讀時要先求其自在圓滿和彼此牽掛;分析時要多用史學六問、數(shù)饅頭法、五鬼搬運,以及虛實之中如何用虛;*后并略論科際整合等。部分是同學的作業(yè),如對陳淳《鬼神》篇的分析,其發(fā)現(xiàn)應不遜于知名學人。
多位同學參與討論及撰寫,如歷史系毛元亨、李如鈞、林思吟、洪麗珠、倪紹恩、陳品伶,中文系吳蕎安,社會及歷史系張庭瑀等,均在注中注明。
人鬼之間:宋代巫術審判 作者簡介
柳立言,著名學者,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哲學博士。專長于宋代史、法制史、社會史的研究,在學術界有一定的影響力,著有《宋代的家庭和法律》。發(fā)表論文多篇,如《族譜與社會科學研究》、《宋代女兒的法律權利和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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