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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叢書中國海事法案例精讀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85226
- 條形碼:9787100185226 ; 978-7-100-18522-6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律叢書中國海事法案例精讀 本書特色
一線法官深度解讀中國海事審判經典案例 本書由寧波海事法院負責組織編寫,具體案例均由一線辦案法官親自撰寫,以寧波海事法院所辦的案件為主,涵蓋青島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廣州海事法院、武漢海事法院承辦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廣泛性。本書中的案例精析,系承辦法官或相關作者針對案件反映出來的實際問題,從審判實務的角度,對辦案過程中的法條解讀、法學理論分析、國內外司法實踐比較以及利益平衡、司法導向、辦案效果方面的考量、所采取的司法方法和司法技巧等,進行了全面、深入、細致的總結,信息量遠遠大于裁判文書本身,充分說明了審判法官對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值得法律界人士閱讀、了解、研究和借鑒。
中國法律叢書中國海事法案例精讀 內容簡介
海事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法律。《中國海事法案例精讀》由寧波海事法院負責組織編寫,具體案例評析均由一線辦案法官親自撰寫,系辦案法官對法條解讀、法理分析、利益平衡、靠前外司法比較、司法導向、司法技巧、辦案效果的全面總結,值得法律界人士閱讀、了解、研究和借鑒。本書在簡要介紹中國海事法律制度發展脈絡、中國海事法律制度特點、中國船舶法律制度、中國海事法律制度、中國海商法律制度、中國海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基礎上,重點精析了船舶物權糾紛、海事糾紛、海商糾紛、海事行政與海事刑事訴訟、特別程序與糾紛處理五大類型三十三個重大、疑難和典型案件。寧波海事法院目前是中國專享一家試行海事民事、海事行政、海事刑事“三合一”審判的海事法院。本書所選案例以寧波海事法院承辦的案件為主,涵蓋青島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廣州海事法院、武漢海事法院承辦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廣泛性。
中國法律叢書中國海事法案例精讀 目錄
一、中國海商法律制度發展的脈絡
(一)清末海商法律制度的引入
(二)民國時期海商法律制度的繼承
(三)新中國海商法律制度的發展
二、中國海商法律制度的特點
(一)涉外性
(二)專業性
(三)特殊性
(四)雙軌制
(五)對人訴訟
三、中國船舶法律制度
(一)船舶所有權
(二)船舶抵押權
(三)船舶留置權
(四)船舶優先權
四、中國海事法律制度
(一)船舶碰撞
(二)船舶污染損害
(三)海難救助
(四)共同海損
(五)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五、中國海商法律制度
(一)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三)船舶租用合同
(四)海上拖航合同
(五)海上保險合同
六、中國海事糾紛處理機制
(一)協商
(二)調解
(三)仲裁
(四)訴訟
……
船舶物權糾紛
海事糾紛
海商糾紛
海事行政與海事刑事訴訟
特別程序與糾紛處理
中國法律叢書中國海事法案例精讀 節選
《中國海事法案例精讀/中國法律叢書》: 1.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 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救助人,可以限制賠償責任;船舶經營人不包括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海事賠償請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們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員提出的,這些人員可以限制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對該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保險人,有權享受相同的賠償責任限制。 2.賠償責任限制的范圍 下列海事賠償請求,無論賠償責任的基礎和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責任人均可以限制賠償責任:(1)在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滅失、損壞,包括對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造成的損壞,以及由此引起的相應損失的賠償請求:(2)海上貨物運輸因遲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因遲延到達造成損失的賠償請求;(3)與船舶營運或者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侵犯非合同權利的行為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請求;(4)責任人以外的其他人,為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人依照本章規定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損失而采取措施的賠償請求,以及因此項措施造成進一步損失的賠償請求。但是,第(4)項涉及責任人以合同約定支付的報酬,責任人的支付責任不得援用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海事賠償請求不包括因沉沒、遇難、擱淺或者被棄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毀或者使之無害提起的索賠,或者因船上貨物的清除、拆毀或者使之無害提起的索賠;由于船舶碰撞致使責任人遭受前述索賠,責任人就因此產生的損失向對方船舶追償時,被請求人主張限制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不適用于下列各項:(1)對救助款項或者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2)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3)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核能損害責任限制公約規定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4)核動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賠償請求,根據調整勞務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對該類賠償請求無權限制賠償責任,或者該項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規定的賠償限額的規定。 3.賠償責任限制的喪失 經證明,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于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責任人無權限制賠償責任。海事請求人以發生海事事故的船舶不適航為由主張責任人無權限制賠償責任,但不能證明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于責任人本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法院不予支持。 ……
中國法律叢書中國海事法案例精讀 作者簡介
陳惠明,華東政法學院畢業,經濟法專業學士,1985年7月參加工作,歷任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助理審理員,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科員、寧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法制二室副主任,寧波海事法院審判員、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審判委員會委員、溫州法庭庭長、副院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庭、民三庭庭長,寧波海事法院常務副院長,2010年2月任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2015年8月任寧波海事法院院長、一級高級法官,2018年12月任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一級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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