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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脈絡:1997-2018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85726
- 條形碼:9787300285726 ; 978-7-300-28572-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脈絡:1997-2018 內容簡介
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與實踐緊密互動,互相促進,同樣面臨現代轉型發展課題。伴隨刑事訴訟立法進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研究圍繞刑事訴訟法立法、司法實踐,取得了長足發展,為刑事訴訟立法、司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持和智識保障。刑事訴訟法學科獲得了很大的發展,需要不斷回顧與總結。為了更好地記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足跡,特撰寫本書,以為學科綜述。描述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脈絡,既能夠回顧、總結本學科的發展與取得的成績,便于博士生、碩士生及其他讀者了解本學科的發展脈絡,又能夠為未來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提供指引與鏡鑒。
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脈絡:1997-2018 目錄
**節 刑事訴訟基本理論
第二節 管轄與回避
第三節 辯護
第四節 證據
第五節 強制措施
第二章 審前程序
**節 立案
第二節 偵查
第三節 起訴
第三章 審判程序
**節 審判組織
第二節 **審程序
第三節 第二審程序
第四節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節 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章 執行
**節 自由刑的執行
第二節 財產刑的執行
第三節 刑罰執行中的法律監督
第五章 特別程序
**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節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三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四節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五節 缺席審判程序
第六章 司法改革
**節 前言
第二節 司法制度改革
第三節 司法體制改革
第四節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第五節 完善刑事訴訟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第六節 冤假錯案的防范
第七節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脈絡:1997-2018 節選
《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脈絡(1997-2018)/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系列叢書》: 一、辯護人的訴訟權利與義務 辯護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益的有力維護者,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也應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均對辯護人的權利與義務進行了規定,對于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學者們也進行了充分的討論! 。ㄒ唬┰趫鰴唷 ∞q護律師的在場權是辯護律師基于其在刑事訴訟中獨立的主體地位所擁有的獨立權利。辯護律師在場權的實行可以使辯護律師及時介入刑事訴訟,為被追訴人提供法律幫助,有效地監督追訴權的行使,保障被追訴人的人權。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有學者提出應具體設計中國律師的在場權制度。 有學者提出,根據我國當時的國情及刑事偵查程序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國際上各主要國家通行的做法,在我國的刑事偵查程序中,應引入辯護律師在偵查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的做法。引入這一做法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具有以下意義:**,可以強化辯護職能,幫助犯罪嫌疑人很好地行使辯護權。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要想充分、有效地行使辯護權,必須具有良好的心態。否則,即使法律賦予了他諸多的訴訟權利,他也難以大膽行使,而辯護律師由于其特定的身份、地位和職責,因而決定了不僅辯護律師本人能夠依法充分行使其職權,同時辯護律師的在場也可有效地消除犯罪嫌疑人孤立無助的心理,從而敢于行使法律賦予他的權利。第二,能夠從外界促使偵查人員合法地應用其專門權力,防止訊問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偵查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保證對犯罪行為的追究在合法的軌道內有條不紊地運行。第三,保證審判程序建立在公正的基礎之上,使刑事案件的處理不僅達到實體公正,而且做到“看得見的公正”即程序公正,*終實現司法公正。第四,有利于辯護律師及時、有效地掌握刑事訴訟的進行情況,從而真正發揮其特有的作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一系列權利,如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可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訴、控告;在偵查終結以后,辯護律師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在提供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時,認為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需在法庭上出示的,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等。法律規定的上述辯護律師的權利實現及作用發揮,都有賴于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全面介入,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律師在犯罪嫌疑人受訊時在場。因為偵查是刑事訴訟的基礎,律師炅有在刑事訴訟的基礎階段即偵查階段全面及時地了解訴訟進程中的情況,才能為其他階段權利的正確及有效行使奠定基礎。第五,當被告人*終在法律上被定罪后,也有利于促使罪犯的改造。司法實踐證明:罪犯改造的結果,可以溯及他在偵查階段所受到的處遇。同是*終被判有罪,在偵查階段受到公正對待并充分行使了辯護權的罪犯,較之在偵查階段受到不公正對待從而無法有效行使辯護權的罪犯,其對待法律的態度以及認罪服判的心理狀態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更易接受法律的判決,而后者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對現行司法制度的抵觸心理,從而妨礙其改造效果,影響刑罰功能的實現。第六,這一做法能以對我國刑事偵查結構的較小觸動帶來較大的功效,易為各方所接受,變革成本低。第七,為檢察機關能夠及時掌握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的偵查行為是否合法,從而有效地履行偵查監督職能增加了一條積極渠道。 針對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有學者提出這是對無罪推定原則合理內核的吸收,也有學者認為這是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刑事訴訟程序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即從邏輯上的假想無罪,到運用證據推翻這一假想,從而在排除合理懷疑的基礎上認定其有罪,因而它建立在證據裁判主義基礎上。證據是訴訟的核心,整個訴訟的進行莫不圍繞證據展開,而偵查階段是偵查機關獲取有罪證據的關鍵階段,因而這一階段就成為控辯雙方獲取均勢的關鍵時刻。設立律師訊問在場權和單獨會見權與排除偵查機關濫用權力,違法取證的意圖相適應。在國外,律師訊問在場權是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而其單獨會見權則是控辯平衡的*直接需要。當然其核心也是圍繞證據而展開的,不保障律師單獨會見權就很難保證律師獲取有足夠說服力的**手材料,同時也不能排除對偵查機關濫用權力違法操作的懷疑,也就很難相信偵查機關獲取的證據絕對合法合理可采可用。因而,律師的訊問在場權和單獨會見權又與證據排除規則聯系在一起,所以在不保障上述權利的情況下,偵查機關獲取的證據是或可排除又或可懷疑的。鑒于我國已確立丁無罪推定原則,也鑒于刑事訴訟法在執行中存在各種問題,從法理上分析,呼吁設立律師的在場權是可以理解的! ∮袑W者先介紹了域外律師在場權的大致規定。關于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是否有權在場,不同國家做法不盡相同。如美國通過米蘭達案等一系列案件強調了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的在場權。英國《執行守則》也明確了訊問時律師有在場權。俄羅斯2002年生效的《刑事訴訟法典》第53條規定:“自準許參加刑事案件之時起,辯護人有權:……參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參加的詢問……”意大利不僅規定了律師有權在場,而且規定違反此程序的后果,即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350條規定,無論是司法警察還是檢察官對被告人進行訊問,都必須甚至通知辯護律師到場參與;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形下,嫌疑人所作的任何供述在任何階段不得作為證據。法國預審法官訊問時律師應當在場,但初步偵查中律師卻沒有此權利。而德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訊問時律師在場權。不難發現,實行當事入主義訴訟模式的英美法系國家以及近期對刑事訴訟制度作出較大改革的國家均強調對律師在場權的保護,而傳統的大陸法系代表國家對律師在場權還抱有一定的戒心。后而,該學者提出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典沒有規定律師在場權,2007年《律師法》采取了未置可否的態度。由于訊問時律師在場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緊張心理,平衡犯罪嫌疑人與偵查機關地位的懸殊,尤其是可以有效地減少甚至防止偵查階段的刑訊逼供,減少偵查機關對口供的依賴,故提出建議,應當賦予律師訊問時的在場權,同時規定相應的保障配套措施。首先,法律應當明確規定訊問時律師的在場權。否則,律師在場很有可能遭到偵查機關的抵制。其次,法律應當將被追訴人委托律師的時間起點提前。無論被調查人有無被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都可以委托律師。因為律師為公民提供法律幫助,二者之間建立委托關系,并不一定要以被調查人或被懷疑人成為犯罪嫌疑人為前提!
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脈絡:1997-2018 作者簡介
劉計劃,教授、博士生導師 訴訟法教研室主任 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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