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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制度精義與條文評注(上下)

包郵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制度精義與條文評注(上下)

作者:郭鋒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0-08-01
開本: 16開 頁數: 1063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中 圖 價:¥97.3(3.8折) 定價  ¥256.0 登錄后可看到會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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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制度精義與條文評注(上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2172
  • 條形碼:9787521612172 ; 978-7-5216-1217-2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制度精義與條文評注(上下) 本書特色

資深領導、專家撰寫 詳盡解讀2020年《證券法》 深入闡釋新制度 逐條詳細釋義 貼心實務指引 作者資深:*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郭鋒主持編寫,作者隊伍資深、專業,匯集*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業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股轉系統、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信證券的實務專家。 全面釋義:在逐條深入解讀2020年《證券法》的同時,對于每章的新制度進行全局性梳理,前瞻性地提出法律適用問題的解決思路。 指導實務:在解讀法條的同時指導實務工作,基于編寫者的工作經驗匯總實務問題,并提出解決方案,在分析典型案例中的提示實務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制度精義與條文評注(上下) 內容簡介

本書由很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證券法學專家郭鋒教授牽頭組織編寫,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審定。內容以新證券法章節、條款為主線,每章包含兩個層面:一是系統闡釋本次修訂加入的新制度,比如存托憑證、資產支持證券、資管產品等證券新品種,域外管轄,證券發行注冊制等;二是對新證券法所有226個條文,結合實務操作、立法背景、學術研究成果、國外立法經驗等進行逐條分析、解讀。 本書作者隊伍資深、專業、代表性強。編寫人員包括很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業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信證券的實務專家,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武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高校法學院知名教授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他們大多參加了本次證券法修的研究、咨詢、評估、論證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制度精義與條文評注(上下) 目錄

上冊

引論:證券法(2019年修訂版)本輪修訂概述

一、證券法本輪修訂背景

二、證券法本輪修訂的理念、價值取向與技術路徑

三、證券法本輪修訂前三次審議稿修訂內容

四、證券法修訂定稿版本(第四次審議稿)主要修訂內容

五、注冊制改革成果法律化是本輪證券法修訂的*大特色

**章總則

**節本章新制度

一、存托憑證

二、資產支持證券

三、資產管理產品

四、對境外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管轄權

第二節條款釋義

**條立法宗旨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

第二條調整對象

第三條“三公”原則

第四條地位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守法原則、反欺詐原則

第六條分業原則

第七條證券監管體制

第八條審計監督

第二章證券發行

**節本章新制度

一、證券發行注冊制

二、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發行

三、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

四、注冊制下的證券發行審核程序

五、欺詐發行上市的責令購回制度

第二節條款釋義

第九條公開發行注冊制、公開發行界定

第十條保薦制度

第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報送的文件

第十四條募集資金用途

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

第十七條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第十八條申請文件格式、報送方式的規定機構

第十九條證券發行申請文件的質量及其保證

第二十條申請文件預披露

第二十一條注冊和審核機構及利益禁止

第二十二條注冊的時間要求

第二十三條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公告及公告前禁止行為

第二十四條不符合法定條件或程序發行的后果

第二十五條發行人自負、投資者自負原則

第二十六條證券承銷制度

第二十七條發行人自主選擇承銷商

第二十八條承銷協議

第二十九條證券承銷商的核查責任、禁止行為

第 三 十 條組建承銷團

第三十一條證券代銷、包銷的期限,出售規則

第三十二條溢價發行

第三十三條發行失敗

第三十四條股票發行情況備案

第三章證券交易

**節本章新制度

一、股份減持制度

二、非公開發行證券轉讓制度

三、證券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的禁止交易豁免

四、對投資者信息、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

五、關于短線交易的豁免

六、關于程序化交易

七、擴大交易所自律管理權

八、擴大內幕交易知情人范圍

九、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

十、明確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

十一、傳播媒介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條款釋義

第三十五條可交易證券的合法性

第三十六條證券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第三十七條證券交易場所

第三十八條證券交易方式

第三十九條證券形式

第 四 十 條禁止從事證券交易的人員,禁止交易豁免

第四十一條為投資者信息、商業秘密保密

第四十二條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買賣股票的限制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收費

第四十四條短線交易歸入權

第四十五條程序化交易

第四十六條證券上市申請與審核

第四十七條證券上市條件、上市規則

第四十八條終止上市交易及程序

第四十九條不予上市交易、終止上市交易的復核

第 五 十 條禁止內幕交易

第五十一條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第五十二條內幕信息

第五十三條戒絕交易及其例外

第五十四條禁止利用未公開的信息

第五十五條禁止操縱證券市場

第五十六條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

第五十七條禁止證券公司損害客戶利益

第五十八條禁止非法出借、借用證券賬戶

第五十九條禁止違規資金入市

第 六 十 條國企買賣股票

第六十一條禁止交易行為的報告義務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

**節本章新制度

一、有表決權股份

二、收購要約禁止變更事項

三、報告、公告義務

第二節條款釋義

第六十二條收購方式

第六十三條權益披露義務

第六十四條權益披露的內容

第六十五條要約收購

第六十六條收購報告書

第六十七條要約收購期限

第六十八條收購要約的不可撤銷性、收購要約的變更

第六十九條收購條件的普適性

第 七 十 條要約收購中的禁止行為

第七十一條協議收購

第七十二條股票保管、資金存放

第七十三條協議收購轉要約收購

第七十四條終止上市交易與余股強制出售權

第七十五條收購人的股票禁售期

第七十六條換股

第七十七條授權條款,分立、合并報告與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

**節本章新制度

一、新增信息披露要求

二、完善管理層信息披露保證和異議制度

三、完善重大事件披露制度

四、新增新三板信息披露制度

五、新增公平披露制度

六、新增自愿披露和承諾披露制度

七、完善信息披露民事責任

第二節條款釋義

第七十八條強制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條定期報告制度

第 八 十 條影響股票交易價格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

第八十一條影響公司債券交易價格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

第八十二條發行人董監高信息披露保證和異議制度

第八十三條公平披露

第八十四條自愿披露、承諾披露

第八十五條違法信息披露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信息披露的載體與置備

第八十七條信息披露的監管

第六章投資者保護

**節本章新制度

一、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二、股東權征集制度

三、現金分紅制度

四、債券持有人會議與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五、先行賠付制度

六、證券糾紛強制調解制度

七、證券支持訴訟制度

八、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九、“退出制”代表人訴訟制度

第二節條款釋義

第八十八條投資者適當性原則

第八十九條投資者分類制度

第九十條公開征集股東權利

第九十一條分配現金股利

第九十二條債券持有人會議與債券受托人制度

第九十三條先行賠付制度

第九十四條投資者保護機構調解、支持訴訟與代表訴訟

第九十五條代表人訴訟、集體訴訟

下冊

第七章證券交易場所

**節本章新制度

一、多層次資本市場及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

二、區域性股權市場

三、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

四、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復牌制度

五、證券交易所臨時處置措施與民事責任豁免

第二節條款釋義

第九十六條證券交易場所的法律地位

第九十七條授權交易場所設立不同市場層次

第九十八條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定位與管理

第九十九條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原則與章程

**百條證券交易所的名稱與保護

**百零一條證券交易所的費用收入使用與財產權益

**百零二條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監事會與總經理

**百零三條證券交易所負責人的消極資格

**百零四條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資格限制

**百零五條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百零六條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的途徑

**百零七條證券交易實名制

**百零八條清算交收與登記過戶

**百零九條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百一十條證券交易所停復牌

**百一十一條突發事件處置及責任豁免

**百一十二條異常交易處置

**百一十三條重大異常波動的限制交易、強制停牌、臨時停市

及責任豁免

**百一十四條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百一十五條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與效力

**百一十六條證券交易所的回避制度

**百一十七條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瀆職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證券公司

**節本章新制度

一、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部分行政許可事項

二、強化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的法律職責

三、完善證券公司基本業務規則

第二節條款釋義

**百一十八條證券公司設立條件

**百一十九條證券公司的設立審批

**百二十條證券公司業務種類

**百二十一條證券公司的資本

**百二十二條證券公司變更、發生重大事項的核準

**百二十三條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

**百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的董監高資質與消極資格

**百二十五條證券公司從業人員資質與消極資格

**百二十六條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百二十七條交易風險準備金

**百二十八條證券公司隔離墻制度

**百二十九條證券公司自營業務

**百三十條審慎經營與自主經營權

**百三十一條客戶資產管理

**百三十二條經紀業務管理

**百三十三條證券買賣委托執行

**百三十四條禁止全權委托與出租席位

**百三十五條禁止保底承諾

**百三十六條職務行為責任歸屬與禁止飛單

**百三十七條客戶信息查詢制度與客戶信息保存義務

**百三十八條信息報送義務

**百三十九條對證券公司的審計或評估

**百四十條對證券公司的監管措施

**百四十一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百四十二條強制更換未盡勤勉責任的董監高

**百四十三條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撤銷

**百四十四條邊控與財產禁令

第九章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節本章新制度

一、建立健全與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相適應的證券登記結算體系

二、明確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的法律效力

三、進一步明確了開立證券賬戶的法定原則

四、明確中央對手方制度

第二節條款釋義

**百四十五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地位

**百四十六條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條件

**百四十七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

**百四十八條證券登記結算的運營方式

**百四十九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

**百五十條證券存管、禁止挪用

**百五十一條證券持有人名冊

**百五十二條業務安全保障

**百五十三條資料保存義務與期限

**百五十四條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百五十五條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與追償

**百五十六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解散

**百五十七條投資者證券賬戶

**百五十八條中央對手方角色、貨銀對付原則

**百五十九條清算交收

第十章證券服務機構

**節本章新制度

一、備案制

二、證券服務推行嚴格審查機制

第二節條款釋義

**百六十條證券服務機構的業務標準,核準與備案

**百六十一條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禁止規范

**百六十二條資料保存義務與期限

**百六十三條證券服務機構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證券業協會

**節本章新制度

一、充實協會職責范圍,新增誠信建設等五項職責

二、擴充自律管理范圍,自律管理對象由會員擴展到從業人員

三、豐富自律管理內容,明確自律規則、自律管理措施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條款釋義

**百六十四條證券業協會的地位、會員、權力機構

**百六十五條證券業協會的章程

**百六十六條證券業協會的職責

**百六十七條證券業協會理事會

第十二章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節本章新制度

一、證券行政執法和解制度

二、舉報人制度

三、跨境證券監管制度

第二節條款釋義

**百六十八條監管宗旨和任務

**百六十九條監管職責

**百七十條監管執法措施

**百七十一條行政執法和解制度

**百七十二條監督檢查或調查的程序

**百七十三條被檢查、調查對象的配合義務

**百七十四條行政公開

**百七十五條監督管理信息共享

**百七十六條“吹哨人”制度

**百七十七條跨境監管

**百七十八條證券行政權與司法權、監察權的互動銜接

**百七十九條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品質與執業要求、職業禁止

第十三章法律責任

**節本章新制度

一、大額、巨額罰款制度

二、證券市場誠信檔案制度

第二節條款釋義

**百八十條非法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責任

**百八十一條發行人等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要虛假內容的

法律責任

**百八十二條保薦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律責任

**百八十三條證券公司承銷或銷售非法證券的處罰、民事賠償責任

**百八十四條證券公司違法承銷證券的法律責任

**百八十五條發行人等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法律責任

**百八十六條限制轉讓期限內轉讓證券的法律責任

**百八十七條禁止參與股票交易人員違法買賣股票的法律責任

**百八十八條證券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證券的法律責任

**百八十九條上市公司內部人短線交易的法律責任

**百九十條違法進行程序化交易的的法律責任

**百九十一條內幕交易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的法律責任

**百九十二條操縱證券市場的法律責任

**百九十三條編造、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的法律責任

**百九十四條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損害客戶利益的法律責任

**百九十五條違法出借或借用他人證券賬戶交易的法律責任

**百九十六條收購人等違法收購的處罰、民事賠償責任

**百九十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等未依法履行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

**百九十八條證券公司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的法律責任

**百九十九條違法征集股東權利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條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零一條證券公司未核對投資者開立賬戶身份信息、非法提供他人使用投資者賬戶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零二條擅自設立證券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違法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騙取證券公司許可或重大事項變更核準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零四條證券公司未經核準變更或發生重大事項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法為股東或關聯人提供融資或擔保的

法律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證券公司未采取有效隔離措施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證券公司違法從事自營業務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零八條挪用客戶的資金和證券或歸入自有財產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證券公司經紀業務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條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一條證券公司等違法報送、提供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二條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三條證券服務機構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四條證券機構未依法保存、泄露、損害文件資料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五條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第二百一十六條證券監管機構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七條證券監管工作人員機構瀆職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八條抗拒依法監管的監管處罰和治安處罰

第二百一十九條刑事責任

第二百二十條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

第二百二十一條證券市場禁入制度

第二百二十二條罰沒所得入國庫

第二百二十三條不服行政處罰的法律救濟

第十四章附則

**節本章新制度

境內企業赴境外進行證券發行或上市交易按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二節條款釋義

第二百二十四條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或上市

第二百二十五條境內上市外資股

第二百二十六條本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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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制度精義與條文評注(上下) 節選

第二章 證券發行 證券發行制度是資本市場發揮資源配置功能的關鍵、核心制度。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的改革部署以來,我國證券發行制度一直朝著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堅定推進。2018年11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揭開了證券發行注冊制的改革序幕。新證券法在總結科創板試點注冊制的經驗基礎上,確立了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方向和要求,充分體現了推進注冊制改革的決心與意志。新證券法總結科創板試點注冊制改革的經驗,按照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對證券發行制度一章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17條,刪除1條,未修改9條,確立了注冊制的法律地位,精簡優化了發行條件,調整了證券發行程序,強化了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建立了欺詐發行上市責令購回等配套制度。新證券法也不再規定核準制,同時為有關板塊、有關證券品種分步實施注冊制留出法律空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載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1/a0524c6d17784fa9a 0bcc955f3d8170e.shtml,*后訪問時間:2020年3月10日。) **節 本章新制度 一、證券發行注冊制 本章新制度集中體現在全面規定證券發行注冊制,實現了從原證券法規定的核準制向新證券法規定的注冊制的革命性轉變,本章其他條款的修訂可以說都是圍繞注冊制而展開。注冊制的本質在于:以信息披露為核心,讓市場在發行上市的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發行人商業品質的好壞、證券是否值得投資、發行和交易價格高低等由市場自主判斷和選擇。推行注冊制是夯實直接融資功能,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現實需要。 新證券法以注冊制為導向,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對證券發行制度作了系統的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五方面: **,在發行條件設置上,將企業發行上市融資權放在首位。一方面切實增強發行條件的包容性,取消股票發行的持續盈利能力要求,尚未盈利甚至尚未產生營業收入的企業也能發行上市;另一方面著力提高發行條件透明度,將較為原則的“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等發行條件精簡為更客觀、更容易判斷的具體情形,減少隱性門檻和實質判斷;同時,取消債券發行的凈資產、累計余額比例、利率上限等硬性指標,簡化債券發行申報要求,大幅降低債券融資門檻。 第二,在信息披露要求上,著力于讓企業真實、完整、準確地呈現市場選擇判斷所需要的重大信息。更加強調發行環節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求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將原來發行條件中需要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轉化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為市場自主選擇提供必要的基礎。 第三,在注冊模式設計上,明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作為注冊主體,履行注冊職責。在此基礎上,明確證券交易所等可以根據國務院的規定承擔發行注冊中的審核職責,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為實踐中采取行政機關負責注冊、自律機構負責審核的注冊模式提供了法律空間。 第四,在主體責任配置上,重構市場各方職責配置。明確了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主體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要求;對存在欺詐發行的,建立了發行人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責令購回制度;強化了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的把關職責;在更加市場化的發行承銷機制下,加強了發行承銷環節的合規約束。 第五,在配套實施機制上,統籌完善發行、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各個環節基礎制度。在信息充分披露和市場有效約束基礎上,通過嚴格的退市制度及時清除不再適合繼續上市的企業,保持出口暢通;做出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強化信息披露義務、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等配套制度改革。 考慮到注冊制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新證券法確立了全面實施、分步推進的原則,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為有關板塊和證券品種分步實施注冊制提供了法律支持。 (一)證券發行注冊制法治化的改革推動 法律是一種獨特的社會現象,法律規范是社會規范之一,法律隨著社會的需要而產生,法律就是社會的一部分,是社會發展進步的產物。葛洪義:《探索與對話:法理學導論》,山東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頁。法律應當源于事物的法律上的本性。改革需要法治的發展與之相適應,改革本身就包含著法律制度的變革。李濤:《改革與法治:法律制定的中國實踐研究》,載《求是學刊》2019年第6期。改革相關法律的修改過程也是改革推進、認識深化、法制需求逐漸形成的過程。在本輪證券法修改之前,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為了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證券監管系統及社會各界對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進行了研究討論。在這一過程中,證券法修改工作也持續跟進,積極研究和論證如何在證券法上確立證券發行注冊的制度安排。 1.證券發行制度的市場化改革探索 自1990年我國資本市場正式建立以來,我國新股發行制度經過了多部門監管(1990~1992年)1990~1992年,新股發行和上市的審批權歸屬于不同政府部門:企業股份制改制由原國家計委、原體改委審批,股票發行由人民銀行審批,股票上市交易由滬深交易所審批。、審批制(1993~1998年)1993~1998年,新股發行審核采用的是審批制。其中,1996年之前,屬于額度管理階段,要求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對相關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證監會進行復審并抄送證券委。1996年8月之后屬于指標管理階段,施行“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管理辦法,由原國家計委、證券委共同制定股票發行總規模,證監會在確定的總規模內,根據市場情況向各地區、各部門下達發行企業個數,并對企業進行審核。、通道核準制(1999~2003年)1999年至新證券法實施前新股發行審核采用的是核準制。核準制的**個階段是“通道制”。2001年3月《關于證券公司推薦發行申請有關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證券公司自行排隊、限報家數”,具體指每家券商單次只能按序推薦限定數量的企業發行,每通過核準一家再報一家,即“過會一家,遞增一家”。和保薦核準制(2004年至新證券法實施前)核準制的第二個階段是“保薦制”。以2004年2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施行為標志,新股發行進入“保薦制”階段。后續的歷次新股發行規則修訂,不斷推動審核理念從實質性的價值判斷向以信息披露為中心轉變,強調對發行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資價值作出判斷,簡化發行條件,加強對信息披露的監管。四個階段。在這個過程中,股票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也在持續推進。 證券發行的審核,從按照計劃進行管控的審批制,走向對企業價值進行實質性判斷的核準制,并逐步強調對發行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的合法合規性審核,確立了以強制性披露為核心的事前問責、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責任機制,建立起證券發行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證券發行審核的程序化和標準化有所提高。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資本市場發展報告》,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64頁。 新股發行定價行政管控與市場化探索交替。2004年以前,我國新股發行采取行政定價模式,20世紀90年代初期按照面值發行,1996年開始以市盈率為基礎進行價格管控,2001年明確發行市盈率不能超過20倍。隨著2004年證券法修訂取消了對新股價格的核準規定,詢價機制于2005年1月正式推出并逐步確立;2009年、2010年監管機構進一步完善詢價和申購報價約束機制,推進定價市場化。但2012年因市場持續下跌,監管機構明確超過行業平均市盈率25%時加強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定價重回行政管制階段。2013年取消了“發行市盈率紅線”,但2014年窗口指導明確發行定價不能超過行業平均市盈率和23倍發行市盈率。 新股發行的配售方式逐步完善。從1991年至2004年的抽簽發行、上網競價、全額預交、比例配售等到2005年后逐步建立網上網下配售機制,再到2009年后回撥機制、中止發行機制逐步建立健全。 新股發行節奏管控始終存在。歷史上曾出現九次IPO暫停。IPO暫停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市場大幅下挫的背景,有市場重大體制調整的原因,也有新政策或監管措施推出的影響。總體上來看,IPO發行節奏受行政管控的影響較大。 2.股票發行注冊制的提出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大背景下,對資本市場發展明確了“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歷史任務。 改革的任務和要求是明確的,但監管機構、有關部門、社會各界對于什么是注冊制、注冊制有哪些特征、如何推行注冊制、需要哪些基本制度予以配套在認識上還存在分歧。證券監管系統組織了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專題學習報告會,先后邀請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我國臺灣地區、新加坡、德國、美國、韓國、日本的證券監管部門、交易所的專家,介紹境外市場股票發行上市的監管制度。專家學者對股票發行注冊制下是否設置發行條件、如何進行審核(要不要審、誰來審、審什么、審多久)、價格和節奏還要不要管控、注冊制下監管機構和各方職責有何調整、注冊制下法律責任應該如何強化等內容開展了深入研究。 在監管機構和社會各界廣泛討論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各方對股票發行注冊制的認識逐步深化,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識。參見:《大力推進監管轉型——肖鋼同志在2014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載中國政府網,http://www.gov.cn/gzdt/2014-01/22/content_2573256.htm,*后訪問時間:2020年3月9日;《聚焦監管轉型提高監管效能——肖鋼同志在2015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載新浪網,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150116/201621318239.shtml,*后訪問時間:2020年3月9日;《股票發行注冊制的改革理念、責任配置與制度建構——黃煒主席助理在“2015陸家嘴論壇”上的講話》,載證監會官網,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506/t20150626_279771.html,*后訪問時間:2020年3月10日。 一是市場主導,企業擁有發行股票籌集資本的天然權利,只要不違背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企業能不能發行、何時發行、以什么價格發行股票,均應由企業和市場自主決定。注冊制背后深層次問題,是在股票發行審核中如何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二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要求企業必須向投資者披露充分和必要的投資決策信息,政府不對企業的資產質量和投資價值進行判斷和“背書”,監管機構不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負責,但要對信息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負責。 三是中介機構把關,各市場參與主體歸位盡責,發行人是信息披露**責任人,中介機構承擔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把關責任,投資者依據公開披露信息自行作出投資決策并自擔投資風險。 四是寬進嚴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懲違法違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在各方研究和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的過程中,2015年年中和2016年年初,我國股市均發生異常波動。2016年3月,“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創造條件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從實踐看,資本市場為推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做了相應準備,但一段時間內未正式啟動實施,直至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才推出。 3.證券法修改:著力滿足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立法需求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推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任務后,2013年12月,全國人大正式啟動證券法修改工作,主要目標就是“著力滿足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立法需求,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吳曉靈:《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草案)〉的說明》,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新修訂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83頁。當時,各界也有共識:推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要以修改證券法為前提莊心一:《法治是資本市場善治的根基——莊心一副主席在第五屆“上證法治論壇”上的演講》,載《證券法苑》第十四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在證券法修改過程中,證券發行注冊制一直是修改的主要任務。隨著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推進,各界對證券法如何確立和規定證券發行制度的認識也在逐步加深。 經過近兩年的研究論證,證券法(修訂草案)于2015年4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次審議,集中反映了兩年來各界對股票發行注冊制討論研究的認識。“一讀稿”在與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方案相協調的基礎上,以公開發行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為主線,確立了股票發行注冊的法律制度。其一,明確了注冊程序,取消了發審委,由證券交易所對發行文件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進行審核,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報監管機構在10日內進行注冊。其二,修改了發行條件,取消了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近三年無經濟類犯罪、發行人具有符合法律定的公司組織機構、*近三年財務會計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可以申請注冊。同時,細化了各方職責,建立了小額、眾籌、合格投資者等公開發行豁免制度,規定了股票轉售的限制制度。其三,設立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專章,全面強化信息披露,提高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力度。其四,完善法律責任,提高行政責任處罰幅度,完善了有關的民事責任。 因證券法(修訂草案)“一讀稿”修改內容過多、爭議較大,為了確保注冊制改革推出于法有據,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了調整適用證券法的立法授權:“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股票公開發行核準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注冊制度,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授權決定》實施期限為二年,將于2018年2月28日到期。” 基于授權決定作出后股票發行注冊制的具體改革措施尚未出臺,2017年4月“二讀”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僅用一款條文對注冊制授權進行了銜接,以體現改革的方向和要求證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24條第4款規定:“國務院應當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的要求,逐步推進股票發行制度改革。”,有關證券發行制度的條款全部恢復到2014年的證券法。 2018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就注冊制授權規定延期兩年至2020年2月29日,同時要求證監會“繼續創造條件,積極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防范和化解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 第二節 條款釋義 第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公開發行證券實行注冊制、公開發行界定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是原證券法第10條修改而來。將核準改為了注冊,授權國務院規定實施注冊制的范圍和步驟,增加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入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范圍的規定。 一、證券公開發行活動的固有屬性決定了要對其實行嚴格的規范 (一)對證券公開發行進行嚴格監管有其必要性 證券發行,按照發行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或稱私募)兩種。我國證券法立法之初,就對證券公開發行進行了嚴格的規范。20世紀90年代,我國立法機關在證券法的制定過程中,曾考慮股票發行監管實施“注冊制”的可能性。1993年8月25日,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委員柳隨年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草案沒有采用國際上通行的‘注冊制’……考慮到我國的企業改革尚有待深入,主管機關管理經驗還不豐富,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素質的提高還有一個過程等,所以不用‘注冊制’,而采用‘審批制’。”參見柳隨年:《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草案)〉的說明》,載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npc/c27658/201504/eeee9e4741b947e1b79c62a7023a8b0f.shtml,*后訪問時間:2020年3月6日。一是因為與一般的物品可由外觀判斷其價值不同,證券的價值主要基于發行人的具體情況、特別是未來的經營狀況,難以通過證券本身的外觀加以判斷,在發行、投資雙方信息極度不對稱的情況下,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存在一定的風險。參見北京大學課題組:《證券法發行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載《證券法苑(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75~223頁。二是因為證券的公開發行,直接面向廣大社會公眾,影響較為稀缺的市場資金的配置,直接關乎公眾利益。因此,證券公開發行需要國家干預和介入、對發行活動進行有效監管。證券非公開發行,一般由發行人面向少數、特定對象的投資者發行證券,這種發行方式下涉及面小,發行人、投資者對彼此情況較為熟悉,且參與非公開發行的投資者多為具備專業投資能力的機構投資者,因此國家一般不對非公開發行活動作過多干預。 (二)構成公開發行的條件與情形 在2005年證券法修訂前,由于證券法、公司法都沒有對公開發行予以界定,導致監管機構對發行行為進行監管的邊界不明確。參見周正慶、李飛、桂敏杰主編:《新證券法條文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頁;《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載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npc/c27658/201504/49ff4024ed2a419f8f05d80bb34ca04c. shtml,*后訪問時間:2020年3月18日。2005年證券法修訂,增列了兩種公開發行的情形——一是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二是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并作了兜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新證券法對“證券公開發行”的概念作了適度調整。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亦即面向一般社會公眾發行證券,參與發行的投資者的身份具有不特定性,既包括一般自然人投資者,也包括了具有專業投資經驗和能力的機構投資者;無論發行對象人數有多少,只要發行對象具有不特定性,便屬于公開發行。本次修改,本項情形未有變化。 2.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所謂特定對象,一般包括了公司股東、員工、與發行人存在一定關系的其他機構和人員,以及專業機構投資者。本處規定了“累計”,意在防止部分發行人將單次發行“拆散”為多次發行,規避國家對證券發行的監管。本次修改,主要變化為將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豁免計算在向特定對象發行的人數范圍之內,詳見后文所述。 在發行監管實踐中,證券監管機構對于“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適用往往注重:**,股份有限公司因某次定向發行而導致其股東人數首次突破200人,構成公開發行,該次發行應申請行政許可。《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第二,因一次或多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而使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的公司,其進一步發行活動(無論是否面向特定對象),構成公開發行。特別是對一些擬上市企業,由于歷史原因導致其股東人數超過200人,這在IPO審核問詢中是重點關注的合規性問題之一。在很長時間里,一些擬上市公司由于種種歷史原因,其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代持、職工持股會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關系,或者存在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成為發行上市的障礙。2013年,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明確了“符合本指引規定的,可申請公開發行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等行政許可。對200人公司合規性的審核納入行政許可過程中一并審核,不再單獨審核”。該指引中規定的審核標準包括“公司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股權清晰”“經營規范”“公司治理與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這是對前兩種情形之外的兜底規定,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情形的公開發行預留制度空間。 需要注意的是,新證券法在公開發行情形上的一項重要變化是,進一步調整公開發行的法律邏輯,將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統一認定為公開發行,分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和向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不再保留“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制度精義與條文評注(上下) 作者簡介

郭鋒 四川西充人,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級巡視員。兼任中央全面依法治國辦公室聯絡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聯絡員、最高法院民法典編纂研究與貫徹實施工作小組成員兼辦公室副主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曾長期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任教,擔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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