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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倡議下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法律制度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208165397
- 條形碼:9787208165397 ; 978-7-208-16539-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一帶一路”倡議下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法律制度研究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供廣大讀者閱讀2019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弗朗西斯??高銳在接受采訪時指出:中國將知識產權置于戰略高位,在各個經濟領域都注重知識產權保護,并持續數十年表現出長期政策決心,這些都是值得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分享的經驗。隨著科學與技術的發展,各國之間的聯系愈加緊密,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程度也在不斷加深。在以新興技術為基礎的全球化背景下,知識經濟飛速發展,而知識產權保護在其中扮演著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越來越成為影響國際貿易和國際資本流動的重要因素。事實上,自“一帶一路”倡議提出以來,中國積極推進與相關國家務實合作,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取得了豐碩成果,這既為中國企業打造國際品牌保駕護航,也惠及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知識產權建設。因此繼續對“一帶一路”倡議下知識產權的國際貿易繼續深入研究探討具有現實意義。
“一帶一路”倡議下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法律制度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以一帶一路下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法律制度研究為主題, 介紹了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產生、發展和框架, 以及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理論和制度規范。
“一帶一路”倡議下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法律制度研究 目錄
**章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 / 1
**節知識產權的基本概念與特征 / 2
第二節國際貿易的變革與知識產權保護 / 14
第三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 32
第二章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基本理論 / 48
**節知識產權的正當性理論 / 48
第二節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 / 60
第三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基本原則 / 68
第四節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 76
第三章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知識產權協定》 / 86
**節《知識產權協定》產生的背景 / 86
第二節《知識產權協定》的基本原則 / 101
第三節《知識產權協定》的主要內容 / 113
第四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主要國際公約 / 140
**節《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 140
第二節《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 156
第三節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體系 / 175
第四節《專利合作條約》 / 189
第五章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 / 207
**節國際貿易知識產權爭端概述 / 207
第二節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 / 212
第三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爭端解決機制 / 237
第六章國際貿易中的區域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 256
**節北美自由貿易區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 256
第二節歐盟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 267
第七章“一帶一路”倡議下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法律制度的經驗、對策與展望 / 283
**節“一帶一路”倡議下國際貿易變革與知識產權制度重構 / 283
第二節“一帶一路”倡議下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法律制度的前景與展望 / 293
后記 / 296
“一帶一路”倡議下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法律制度研究 節選
《“一帶一路”倡議下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法律制度研究》:首先,不同歷史時期的各種文件,包含著對知識產權人權蘊意的說明。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稱:“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見是*珍貴的人權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除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濫用自由應負責外,都可以自由地發表言論、寫作和出版。”美國憲法的制定者創造了“推廣知識、公共領域保留、保護創造者權利”三項知識產權政策,其憲法修正案有兩個重要條款:一方面規定國家不得制定有關法律以剝奪人民言論出版的自由以及其他自由權利,另一方面又授權國家制定法律對作者或發明人的專有權利賦予一定期限的保護。《世界人權宣言》及其他主要國際人權公約都賦予了知識產權的人權屬性。《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規定:“(1)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活動,享受藝術,并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2)人人對由于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權利。”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更是肯定了土著人對自身文化遺產、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有學者還分析指出,主要國際人權公約對人的勞動、財產、文化等基本權利保護的規定,都包含了知識產權的內容。其次,知識產權作為社會和文化權利,體現了人在社會文化和精神活動中的價值和尊嚴,是思想觀念表達自由的確認和表現,也是人具有思想和理性,從而與動物存在根本區別的標志。確認創作者、發明者的權利不僅僅是尊重個人創造性勞動的價值和利益,更是維護人的人格自由、文化發展的需要。“尊重作者的權利將保證公眾得到作品的真實性”,“除非作者和科學家的權利得到保護,否則不可能給予文化發展有效的鼓勵”。正是在這一認識上的基本一致,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和1966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家公約》宣稱人人享有保護自己創作的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帶來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的權利。從而使知識產權成為人權的實體內容之一。在上述人權國際公約中,知識產權遠不是給予作者、發明者的獨占財產權,而是通過人權定位促進知識產權和“參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利益”之間的相互關系,有效地平衡創造者、發明者和更廣闊的社會利益,使知識產權制度的實施與其他人權的實現保持一致。對于知識產權來講,首先,作為人權的知識產權是“天賦”的,即“與生俱來”的,它不應由國家特許而產生;其次,作為人權的知識產權是“普世”的,即為一種“普遍權利要求”,它不可能使個別或局部的行政保護。概言之,知識產權的人權意義,不僅在于知識財產的私人權利保護,而且應考慮知識財產利益的合理分享。知識產品既是創造者的個人財富,同時也是社會財富的一部分。從人權學說的視角來看,確保知識產權的保護限度及其制度運行與基本人權保障的協調一致,應當成為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和目標。……
“一帶一路”倡議下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簡介
李亮,1991年畢業于河南大學,于2000年、2006年先后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獲得民商法學碩士、博士學位。現為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2000年以來,參與完成多項省、部級課題,在法學等社科類學術期刊發表民商法、知識產權論文四十余篇,出版學術專著六部。主要學術興趣在于民商法、知識產權的基礎理論與審判實務研究。曾禮,2015年至2018年就讀于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獲得法學(知識產權法專業)碩士學位。2018年9月至今,于中南民族大學攻讀民族法學專業博士學位,研究方向:知識產權與民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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