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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信托法經典譯叢托德與威爾遜信托法(第12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47374
- 條形碼:9787519747374 ; 978-7-5197-4737-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外國信托法經典譯叢托德與威爾遜信托法(第12版) 本書特色
“對于許多學生來說,《托德與威爾遜信托法》將是一本受歡迎的教科書。哪怕是*復雜的規則,它也能以一種通俗易懂和直截了當的方式進行解釋。”——《學生法雜志》(The Student Law Journal)“對于信托法專業的學生來說,這是一個絕佳的選擇。”——《學生法雜志》(The Student Law Journal)“額外的章節、閱讀材料和優秀的參考論文對學生而言都是很好的復習工具!薄5绿m大學法學院講師,艾瑪·史密斯(Emma Smith)“為本科生編寫的教科書需要具有可讀性和趣味性,同時也必須具備大量*新的信息,而這本書具備了所有這些屬性。本書第12版經過了廣泛的修訂和更新……我推薦這本書作為學生學習的**入門讀物。”——《國際法律教育雜志》(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布朗文·戴維斯(Bronwen Davies),考文垂大學法律教師
外國信托法經典譯叢托德與威爾遜信托法(第12版) 內容簡介
本書如今已出版至2版,它提供了一個簡單易懂而又能激起頭腦風暴的信托法基礎知識。本書的結構反映了普通法學生的學習場景,鼓勵讀者通過現實生活中的例子、重要的學術知識以及包括相關的商業環境在內的當下背景和理論觀點,批判性地參與到書本的內容中來。
外國信托法經典譯叢托德與威爾遜信托法(第12版) 目錄
致謝
前言
第1章普通法、衡平法以及信托簡介
1.1信托及普通法簡介
1.1.1英國法中財產所有權的意義
1.2理解信托:從WestdeutscheLandesbankGirozentralevIslingtonLondonBoroughCouncil案理解衡平法所有權與普通法所有權的特點
1.2.1財產所有權:普通法上的權益與衡平法上的權益
1.2.2財產所有權被分割成不同的所有權:信托和設立有效財產信托必須滿足的“更多”要求
1.2.3信托協議中可識別之當事人
1.2.4設立信托的原因:信托替代完全贈與
1.3信托將什么歸功于衡平法管轄權,以及究竟什么是衡平法管轄權?
1.3.1大法官的權力及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衡平法是如何產生的
1.3.2從臨時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到更形式化的衡平法“體系”
1.4對目前衡平法救濟的簡要介紹——導入信托在衡平法上的發展
1.4.1對人之訴外:衡平法如何從本源中發展及早期原理
1.4.2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所有權
1.5無普通法權利的財產物權在衡平法上的發展
1.5.1對物的“衡平法權利”和“普通法權利”一樣好嗎?
1.5.2對知悉理論要求重要性的解釋
1.5.3通知原則的附加條件:衡平法和“支付對價的買方”
1.5.4善意買方原則:為什么發展物權會受到如此(確實很大)的限制?
1.5.5普通法權利、衡平法和非法行為:TinsleyvMiHigan案和RowanvDann案
1.6現代信托和現代“信托法”的產生:第2章簡介
第2章信托的性質:在社會和經濟領域的運行和應用
2.1信托的基本屬性和主要特點簡介
2.221世紀經濟和社會領域的信托
2.2.1信托源自傳統用益制度:與家庭協議有關的信托,以及與死亡和繼承有關的信托
2.2.2因死亡而產生的家庭授產協議和信托之外:社會其他領域的信托
2.2.3了解與股份持有相關信托的重要性,以便理解信托法
2.3不同類型信托的介紹:對明示信托、默示信托、歸復信托以及推定信托的解釋
2.3.1明示私益信托意義簡介
2.3.2非明示私益信托簡介
2.3.3“固定”和“自由裁量”明示信托的參考解釋
182.4不同于普通法中利用其他方式提供財產權利的信托
2.4.1利用財產提供權益:“付對價”的財產轉移
2.4.2利用財產提供權益:從一方到另一方的財產貸款
2.4.3利用財產提供權益:創設權力以賦予他人財產權
2.4.4利用合同為第三方提供權益
2.4.5利用財產提供權益:為他人創設贈與
2.5從信托介紹到信托實體法以及由“所有權”提供的*初關聯
2.5.1實體法引入和核心分析
2.5.2從理解“所有權”導入信托實體法
第3章三個確定性和“受益人原則”的重要性
第Ⅰ部分:確定性和有效信托的設立
3.1確定性要求:一般概述
3.2意圖的確定性
3.3與意圖確定性相關的現代法律
3.4滿足意圖確定性的核心要求
3.5關于懇求性用語的現代法律和意圖的重要性
3.6現代法律對意圖確定性的批判
3.7標的物的確定性
3.7.1標的物的確定性的**要素:財產必須被認定為“信托財產”
3.7.2標的物的確定性的第二要素:確定“信托財產”受益份額的規模
3.7.3Hunter案的潛在困難以及Goldcorp案的重要性
3.8受益對象的確定性要求
3.8.1信托關系中受益對象確定性介紹:信托的類型以及確定性的類型
3.8.2固定信托中確定對象確定性的方法
3.8.3自由裁量信托中,對象確定性的方法
3.9滿足受益對象確定性的要求之外:對自由裁量信托有效性而言,“行政不易操作性”的重要性
3.1結論:理解有效信托的確定性要求
第Ⅱ部分受益人原則
3.11為目的而設立的私益信托的有效性
3.12設立有效非慈善目的信托的其他問題
3.13嘗試設立避免所有合法“陷阱”的私益信托
3.14“受益人原則”、現代信托及現代信托法
第4章有效信托的法律手續和設立
4.1信托財產授予時涉及的法律手續是什么?
4.2用于聲明納入信托財產的規定方式:法律手續聲明
4.3信托設立中出現的一般財產處置手續:財產轉讓法律手續
4.3.1衡平法和不完整財產轉讓
4.3.2MilroyvLord案的“*后行為”原則在明示信托設立中的適用
4.4衡平法權益處置所需的法律手續
4.4.1重要的普通法規定:《1925年財產法》第53條第1款(c)項
4.5源自“處置”方式的訴訟:GreyvIRC案
194.6法律手續、處置和稅收:Vandervell案
4.7OughtredvIRC案:處置和具體可執行的用于轉讓衡平法權益的口頭合同
4.7.1從Oughtred案到法律手續要求的某些總結要點
4.8法律手續的*后行為:臨終捐贈產生的贈與和StrongvBird案中的規則
4.9StrongvBird一案中的裁定
第5章有效信托的構成要件
5.1實現有效的信托構成
第Ⅰ部分向受托人轉移普通法所有權:滿足Milroy案的**步
5.2Rose案的闡述:“*后行為”的基本原理及其應用
5.3“*后行為”原則的適用及其所揭露的困難
5.4Rose案中的規則與尋找指導原則
5.5“*后行為”原則
5.6PenningtonvWaine案:衡平法承認新財產所有人的替代方式
5.7關注傳統方式的新方向與價值
5.8PenningtonvWaine案之后的司法路徑
5.9未來發展的“藍圖”?
第Ⅱ部分信托創立人必須聲明自己是財產受托人:滿足Milroy案的第二個要素
5.1法院所關注的內容:滿足Milroy案,聲明自己是受托人,以及“不成立的贈與”
5.11滿足MilroyvLord案:自我聲明為受托人與“不成立的贈與”
5.12RichardsvDelbridge案:滿足MilroyvLord案需要什么條件?
5.13適用RichardsvDelbridge案:為滿足Milroy案,什么是必須的,并且是被允許的?
5.14適用RichardsvDelbridge案:要件范圍
5.15RichardsvDelbridge案與商業交易:在商業背景下的聲明信托
第6章歸復信托與推定信托簡介
6.1默示信托簡介:默示信托的重要性及其基本原理
6.2歸復信托簡介
6.2.1歸復信托從何處來,在何種情況下產生?
6.2.2歸復信托如何分類
6.2.3歸復信托與Westdeutsche案的重新分類
6.3B類歸復信托:由于未成功設立信托與日后“返還”衡平法利益的默示信托
6.3.1衡平法利益瑕疵轉讓
6.4A類歸復信托:源自“無償轉讓”的默示信托
6.4.1歸復信托推定與對照預贈推定
6.4.2贈與、意圖和現代化與平等
6.5一個不同類型的歸復信托?對歸復信托與賠償的*后思考
6.6歸復信托與反駁推定意圖
6.7推定信托簡介
6.8推定信托已成立的情況
26.8.1推定信托適用家庭同居房屋默示信托的意義
6.8.2源自于設立“相互遺囑”的推定信托
6.8.3源自于犯罪行為的推定信托
6.8.4托管與違反信托的責任
6.8.5產生推定信托的其他情況
6.9推定信托是否太靈活適應性太強?
6.9.1英國法中救濟性推定信托的位置?
6.9.2信托、良心以及歸復信托與推定信托的“重疊”
第7章歸復信托、對非慈善性質非法人團體的贈與、養老基金
7.1所有權問題:誰可以“擁有”財產?
7.2合同分析的重要性
7.3解散非法人團體
7.4剩余出資與歸復信托的運行
7.4.1合同分析vs歸復信托分析:*終解決之路?
7.4.2結論:非法人團體的一般地位以及支持以合同為基礎計算份額
7.5歸復信托與養老基金
7.5.1信托行為人與養老金情況
7.6訴訟中的歸復信托:AirJamaicavCharlton案
7.6.1AirJamaica案與常見問題:由被分配的基金產生的爭議
第8章家庭房屋的受益權:案例研究
8.1推定信托與歸復信托運行中的案例研究
8.2了解家庭房屋的重要性以便探究歸復信托與推定信托:案例研究和假設模型
8.3理解不公平本身:它們如何產生以及如何體現的?
8.4爭議的背景與正式伴侶關系的重要性
8.5假設模型和當前政策走向的潛在原因
8.6一般法律中的主要爭端及關注點簡介
8.7法律的不確定性、不適用性與LloydsBankplcvRosse案的重要性
8.7.1推定信托運用的發展以及由此產生的問題
8.7.2將推定信托適用于有爭議的房產所有者時的困難:分裂的判例法與Rosset案的背景
8.8Rosset案背景:澄清與重述——普通法上的終結?
8.9LloydsBankvRosset案:相互連貫的兩種不同案例的確定性與重述
8.1Rosset案與共享住宅受益所有權的“合意”
8.11依據Rosset案認定家庭住宅上的權益
8.11.1像Rosset第1類案件的原告一樣主張權益
8.11.2“協議”的重要性以及推定信托是如何由此產生的
8.12Rosset案第2類:成立通過認定具有合意的推定信托產生的財產衡平法權益
8.12.1能夠推斷出所有權的貢獻
8.12.2依據Rosset案絕對屬于第2類案件之外的貢獻
218.13定量的傳統方法:根據Rosset第2類設想的定量
8.13.1作為對所作貢獻和共享所有權之協議的相對重要性的反映的Rosset案第1類的定量方法
8.13.2第2類案件的定量方式: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貢獻的(持續)重要性
8.14Rosset案后來命運:1991年之后發生了什么?
8.15恰恰出現在OxleyvHiscock案之后的定量方法
8.16Oxley案之后法律的立場
8.17StackvDowden案作為法律的清晰陳述:那么它是當時的Rosset案嗎?
8.17.1對共有房屋普通法所有權案件的受益權定量
8.17.2JonesvKernott案中闡釋的StackvDowden案所采用的定量方法
8.17.3共享房屋所有權的首要的問題:Jones案以及產生受益權
8.17.4JonesvKernott案:變化中的公正觀以及成立受益權
8.18同居、法律改革以及從蘇格蘭得到的教訓
第9章秘密信托與半秘密信托(與推定信托和歸復信托)
9.1秘密信托和半秘密信托是什么?
9.1.1遺囑人希望規避法律形式要件的原因
9.1.2規避有關法律形式的《遺囑法》規定的方法
9.2完全秘密信托的實施
9.2.1欺詐理論
9.2.2為什么歸復信托不行?
9.2.3McCormickyGrogan案之后的發展
9.3實施秘密信托的局限性
9.3.1WallgravevTebbs案
9.3.2Boyes案
9.4半秘密信托
9.4.1欺詐理論
9.5半秘密信托在實施上的局限性
9.5.1Keen案
9.5.2Keen案的合理性
9.5.3遺囑附件
9.6秘密信托與半秘密信托獨立于遺囑生效
9.7明示信托或者推定信托:它重要嗎?
第1章慈善和慈善法簡介
1.1英國慈善法的出現以及信托的重要性
1.1.1慈善信托與其他類型的信托對比
1.1.2慈善信托以及其他“慈善形式的選擇”
1.2慈善組織的法律規定:慈善身份的后果
1.2.1慈善身份的財政優勢以及稅收的重要性
1.2.2慈善身份的類似原則的財政優勢
1.3慈善委員會的規定
1.3.1通過管理慈善身份來管理慈善活動
1.3.2《26年慈善法》、慈善委員會的設立以及《211年慈善法》
1.3.3保留慈善組織登記冊的要求以及慈善委員會的新功能
1.4現代慈善法及其當前的發展的歷史基礎
1.4.1慈善法出現于伊麗莎白時期至18世紀
1.4.2慈善目的的現代分類及其廣泛意義
1.4.321世紀的慈善法:《26年慈善法》與《211年慈善法》
1.4.421世紀的慈善法:《211年慈善法》——及其以后
22第11章“慈善”的法律定義
11.1根據“傳統法”的特征制定《26年慈善法》(現已修訂為《211年慈善法》)
第Ⅰ部分傳統英國慈善法
11.2傳統法下的慈善目的
11.2.1**類慈善目的——“救濟貧窮”
11.2.2慈善目的——“推動教育進步”
11.3第三類慈善目的——“促進宗教發展”
11.4第四類慈善目的——“任何惠及社區的其他目的”
11.5分類目的后的法律定義:公共利益要求
11.5.1公益和教育慈善機構:Oppenheim個人關系測試
11.5.2第四類慈善目的——“任何惠及社區的其他目的”
11.5.3公共利益和救濟貧窮
11.5.4公共利益和促進宗教發展
11.6對任何慈善目的造成影響的目的:取消其慈善資格
11.6.1目的必須具有純粹的慈善性質
11.6.2慈善機構不得以牟利為目的
11.6.3由政治目的引起的問題
第Ⅱ部分《26年慈善法》和《211年慈善法》
11.7《26年慈善法》的“出發點”:“慈善”的含義
11.7.1《211年慈善法》下的公共利益
11.7.2公共利益受到攻擊:現行政策以及當前公共利益法律手段的終結?
第12章類似原則
12.1無法實現捐贈者的愿望的應對方法——在普通法中引入“類似原則”
12.1.1普通法下類似原則的發展,以及《26年慈善法》和《211年慈善法》下的成文法方式
12.2普通法下的“類似原則”
12.2.1“初次失效”和*重要的籠統慈善意圖
12.2.2“后續失效”
12.3“不可能”和“不切實際”的局限性:拋開“失效”不管,使用“類似原則”改變慈善目的
12.3.1“類似原則”不適用的案例
12.4“類似原則”和《196年慈善法》
12.4.1對第13條進行說明
12.4.2區分實質性目的與行政事務
12.5第13條和《1993年慈善法》《26年慈善法》及之后的法案
12.5.1《211年慈善法》、無法識別或在慈善捐贈的背景下拒絕主張贈與“其”財產的捐贈人
12.6《211年慈善法》,并對適用于21世紀目的且與“類似原則”有關的現代法律進行評估
第13章托管和“受托人職責”簡介
13.121世紀的托管——背景和現狀
13.1.1與托管有關的現代法律的出現
13.1.2重點關注與托管有關的現代法律的出現
13.1.321世紀的托管
13.1.4
外國信托法經典譯叢托德與威爾遜信托法(第12版)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莎拉·威爾遜,斯旺西大學博士,研究金融犯罪的法律應對與社會構建,F任英國約克大學的法律講師,同時擔任《勞埃德判例匯編》編委會成員。著有《英國現代金融犯罪的起源:歷史基礎和當前問題》(勞特利奇出版社2014年版),并在各大期刊發表過20余篇學術文章。 譯者簡介 孫林,國民信托博士后工作站顧問,F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學外語學院,法學博士,法律英語翻譯,已完成國家社科外譯項目譯著四部,英譯漢譯著多部,翻譯文字總量逾千萬。 田磊,法學博士,律蟻語言服務社創始人,長期從事法律咨詢與語言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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