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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規范適用精解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2428
- 條形碼:9787510922428 ; 978-7-5109-2242-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行政法律規范適用精解 內容簡介
本系列叢書在幫助國家工作人員查閱執法辦案法律依據的同時,也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在執法、司法過程中向社會公眾開展普法宣傳提供了宣傳講解資料,是各類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普法的重要工具書。 其中,《行政法律規范適用精解(套裝上下冊)》是法律規范適用精解叢書的行政與國家賠償分冊,即《行政法律規范適用精解》,旨在既幫助廣大讀者便捷地查閱、理解和適用行政與國家賠償的相關法律規范,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又有利于國家工作人員在執法辦案過程中依法行使權力,履行工作職責。 《行政法律規范適用精解(套裝上下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內容新,編排合理:全書收錄了截至2020年5月1日前公布的行政相關法律文件,涵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部門規范性文件、*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與行政訴訟案件辦理相關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做到了法律規范內容新。此外,《行政法律規范適用精解(套裝上下冊)》參照了《行政辦案速查手冊》的編選體例,全書分行政法編、行政訴訟程序編、國家賠償法編三部分,對法律規范進行分類收錄,行政法編按行政管理類別進一步細化分類,行政訴訟程序編按行政訴訟程序順序編排,方便讀者快速查閱不同類別的法律依據。同一類別法律規范按效力級別排序,同一級別法律規范按公布時間倒序編排。 2.精釋法律,指導適用:在部分法律規范后面附有全面的解讀文件,以幫助讀者閱讀理解與參考適用法律規范。法律規范后專設的【相關解讀】模塊,引用了公開發表、出版的法律解讀類文件:如全國人大立法說明、政府部門發布會上的答記者問、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相關法律文件解讀圖書中的解讀文章等來源法律解讀。既方便國家工作人員學習各項行政法律規范,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斷增強在法治軌道上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有助于他們快速查找法律依據,及時化解行政訴訟爭議。同時,也方便行政訴訟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查閱使用,切實增強應訴能力。
行政法律規范適用精解 目錄
一、總類
二、公安管理
三、司法行政
四、民政
五、土地資源
六、城鄉建設
七、環境保護
八、資源與能源
九、教育
十、文化、出版、廣播影視
十一、勞動
十二、安全生產
十三、醫藥衛生
十四、食品安全
十五、海關
十六、稅收
十七、工商
十八、應急管理
行政訴訟程序編
一、綜合
二、受案范圍
三、管轄
四、訴訟參加人
五、證據
六、法律適用
七、審理和判決
八、執行
國家賠償法編
行政法律規范適用精解 節選
《行政法律規范適用精解(套裝上下冊)》: **章 總則 **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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