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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身份到契約(高校教師聘用制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8201919
- 條形碼:9787308201919 ; 978-7-308-20191-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從身份到契約(高校教師聘用制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對國內地方本科院校教師聘任制改革涉及的法律問題的產生和運作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書稿將傳統的法學方法系統地用于解決社會轉型期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立法和政策制定問題, 提出了將“利益平衡”原則運用到高校教師聘用制改革的法律問題研究中, 并對政府、高校、教師在聘用關系中的權利范圍以及相互之間在立法和制度考量中的利益平衡和價值選擇進行系統分析, 對于促進我國高校法人治理研究方法的轉變有積極的意義。
從身份到契約(高校教師聘用制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目錄
一、研究背景:“雙重改革”背景下的法治依賴
二、研究對象的界定
(一)事業單位
(二)高等院校
三、研究目標、研究內容和方法
(一)研究目標
(二)基本內容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意義和不足之處
第二章 研究綜述
一、高校與教師法律關系綜述
二、高校教師聘用合同法律問題
三、高校教師聘用條件、聘用程序問題
(一)比較法上的高校教師聘用與管理
(二)國內高校教師聘用與管理
四、高校教師聘用勞動基準研究
(一)高校工資管理模式
(二)國外高校教師工資制度現狀介紹
(三)國內高校教師工資相關研究
五、高校教師社會保障問題概況
(一)高校教師社會保障發展歷程及概況
(二)國外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研究
(三)國內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研究
六、高校教師聘用爭議救濟探討
第三章 理論框架:高校教師聘用制改革的法律要素
一、基本概念和邏輯
(一)聘用關系的法律屬性
(二)高等院校的法律地位
(三)高校教師的法律地位
二、政府、高校、教師之間法律關系的幾個命題
(一)從行政管理到法人治理——政府與高校的關系演變
(二)從身份到契約——高校與教師的關系演變
三、利益平衡視角下的高校自治與契約自由的法治衡量
(一)利益平衡原則的提出
(二)利益平衡的實現路徑
第四章 實證分析:中外高校教師聘用制度比較
一、國際借鑒
(一)美國、日本、英國、德國的高等教育管理和教師聘用體制
(二)對我國的啟示
二、我國高校教師聘用制改革的實踐
(一)我國公辦高校教師聘用制改革現狀
(二)基于個案的調研——浙江寧波地方高校教師聘用制改革的實踐
(三)對策和建議
……
第五章 高校教師聘用合同法律問題
第六章 高校教師聘用勞動人事基準法律問題
第七章 高校教師聘用爭議處理機制法律問題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以利益衡量機制破解高校聘用制改革法治困境
參考文獻
附錄 主要法律法規
從身份到契約(高校教師聘用制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節選
《從身份到契約:高校教師聘用制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從法律上看,聘用關系本質上反映的是具有公職身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其所在事業單位之間的一種勞動力使用關系,而聘用合同則是確立這種勞動力使用關系的重要依據和法律文件。崗位管理逐步取代身份管理成為事業單位基本的人事管理制度。在現今的制度層面上,聘用關系具有公務員人事關系和企業勞動關系的雙重性質,即在就業上傾向于事業單位與個人的雙向選擇的企業化管理模式,在工資和福利待遇上基本參照公務員化的支付。因此,相比較于公務員人事關系和企業勞動關系,事業單位聘用關系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與規律性,兼有公法和私法的雙重屬性。 1.聘用關系的公法屬性 傳統大陸法系國家習慣于將本國國內法按照法律本位的不同,分為公法和私法兩大法域。保護國家利益的法律屬于公法,保護私人利益的法律屬于私法。本位思想是權利義務觀念的重心所在,是由法律所體現的利益所決定的。正是這種本位思想構成了一個法律部門區別于另外一個法律部門的主要標志。從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演變來看,存在著國家本位、個人本位、社會本位。與這三種本位思想相對應,在法律結構上存在著一元法律結構、二元法律結構和三元法律結構。一元法律結構是一種以國家為本位構建的法律制度,即公法上的權力滲透到社會一切領域的一種法律結構;二元法律結構是以公法與私法的區分為特征的法律結構;三元法律結構是指公法、私法、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結構! ∨袛嗄硞法律關系屬于公法關系還是私法關系,大體有四個方面的標準:一是法律關系一方中有無代表國家公權力并以國家公權者身份出現的;二是法律關系各方是否具有隸屬關系與管理關系,是否存在權力服從關系;三是法律關系各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法定,存在多大的意思自治的空間;四是法律關系的建立和運行本身是基于公共利益抑或私人利益。①如果按照這個標準去審視,我們會發現,聘用關系具有一定的公法性,這也是聘用關系與企業勞動關系的*本質的區別! 。1)聘用關系的用人單位一方是事業單位,屬于社會公共部門,其工作人員屬于公職人員范疇,公共性是事業單位區別于企業的一大特點。聘用關系是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發生的一種特殊的勞動關系,在這個關系的建立與持續中,不僅存在單位與工作人員的主體因素,還有政府主體因素的直接參與,因而具有一定的公法屬性。國家通過編制對事業單位進行人員的配置和調控,按編制核算撥款,實現國家統一、規范的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必須從編制管理部門獲得編制計劃指標。要進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必須符合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規定的相應崗位任職基本條件。三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2)聘用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隸屬性。不可否認,聘用關系在建立時,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如工作人員在被招聘時,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但建立聘用關系后,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僅單位具有管理與領導的絕對優勢,而且單位或個人還負有國家或政府指令的履行公共服務的責任與義務,而這種責任與義務往往是強制性的! 。3)聘用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具有一定的法定性。雖然聘用關系是以聘用合同的形式來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但這些權利與義務的設定許多來自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雙方意思自治的空間較小,在性質上更接近于“公法契約”的特性,而非一般的私法意義上的勞動合同關系。例如,在高校教師聘用中,高校教師的任職資格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需經過行政機關的審批。教師聘用中的職級、職務、工資、福利等也要符合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4)聘用關系的建立和運行以公共利益為本位。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建立聘用關系的初衷即由國家“雇員”這一特殊勞動者推行公共政策,執行職能,維護公共利益。雖然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推進,事業單位的職能趨于分化,但事業單位以履行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務職能為本位的基本組織屬性沒有改變,因此,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理應受到旨在規范政府行為的憲法、行政法上的一些規則的特殊約束。例如在高校教師聘用中,無論是公辦高校還是民辦高校,其基本職能都是代表政府為社會提供高等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以較為嚴格的公法規則對學校權力加以限制,對教師職業道德、職業倫理、教學教育行為加以規制,更有利于國家公共利益的實現,也更有利于保障聘用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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