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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類案件的爭議解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652633
- 條形碼:9787516652633 ; 978-7-5166-5263-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詐騙類案件的爭議解析 本書特色
詐騙類案件的辯護,不僅要有辯方立場,還要有控方視角;詐騙類案件被害人挽損事務的代理,幾乎每一件都是疑難復雜。以詐騙類案件辦理為論述對象的律師實務書籍并不多,本書書中的108個案例能夠拓展讀者朋友們的辦案思路,希望這本帶點些許新意,寫得有趣,也有料的律師業務方面的專業書籍可以給你這方面的幫助。
詐騙類案件的爭議解析 內容簡介
本書從詐騙類犯罪的客觀基本構造起筆,通過非法占有目的、詐騙數額的計算、被害人的挽損途徑、詐騙手段與場合、詐騙犯罪中的合同以及無罪辯護等方面,分析詐騙類犯罪中的共性爭點和辯點,繼而分析借款、古玩、婚戀、保健品、投資平臺等常見詐騙犯罪以及八個金融詐騙罪的個性爭點和辯點,其間穿插了對傳銷、虛假訴訟、假冒偽劣犯罪與詐騙犯罪的對比和分析,以期為讀者提供借鑒、參考之用。
詐騙類案件的爭議解析 目錄
**章 詐騙犯罪的基本構造001
**節 欺騙行為002
第二節 錯誤認識009
第三節 處分行為014
第四節 處分意識018
第五節 遭受損失039
第二章 非法占有目的048
**節 證明的難度048
第二節 推定的依據052
第三節 辯方的反制059
第三章 詐騙數額067
**節 數額的種類067
第二節 被害人損失068
第三節 詐騙的成本072
第四節 兩頭騙076
第五節 案發前退還082
第四章 單位犯罪090
**節 以單位名義092
第二節 由單位實施096
第三節 單位所有和使用102
第四節 五個層面的厘清106
第五章 合同詐騙之合同113
**節 合同的形式113
第二節 內容和主體117
第三節 幌子合同129
第六章 詐騙手段和場合132
**節 以其他方法132
第二節 詐騙的場合142
第七章 無罪辯護149
**節 無欺騙行為151
第二節 有欺騙行為156
第三節 履行意愿160
第八章 被害人挽損166
**節 主張退賠166
第二節 誰是被害人169
第三節 善意取得173
第四節 表見的應對177
第五節 起訴擔保人181
第九章 古玩詐騙186
**節 不保真186
第二節 保真的風險193
第三節 服務里的詐騙195
第四節 普通詐騙與合同詐騙198
第五節 騙貨和瑕疵免責201
第十章 借款詐騙204
**節 偽造公文材料205
第二節 還款能力209
第三節 借款理由與逃匿213
第四節 虛假擔保的無罪218
第五節 假保證擔保223
第六節 假物權擔保225
第七節 擔保人被騙229
第十一章 婚戀詐騙231
**節 假相親騙彩禮231
第二節 假戀愛騙酒錢237
第三節 “殺豬盤”騙賭資243
第十二章 偽劣和假冒251
**節 偽劣的程度252
第二節 假冒的定性262
第十三章 保健品詐騙266
**節 旅游會銷269
第二節 微商營銷281
第十四章 投資平臺詐騙286
**節 真平臺假價格286
第二節 真平臺真價格293
第三節 假平臺真價格300
第十五章 傳銷和詐騙307
**節 騙取財物309
第二節 非法占有目的311
第三節 模式與定性316
第四節 計酬的方式319
第十六章 虛假訴訟與詐騙322
**節 意圖騙取和實際騙取324
第二節 法庭上的欺騙333
第三節 詐騙和虛假訴訟交織344
第四節 訴訟程序對詐騙的阻卻355
第十七章 信用卡詐騙357
**節 另類之處359
第二節 移動支付365
第三節 冒用和三角詐騙369
第四節 被害人的確定373
第五節 不法獲卡后377
第六節 騙積分378
第七節 以卡養卡381
第十八章 貸款詐騙三問題384
**節 貸款詐騙與騙取貸款384
第二節 既騙銀行也騙擔保人390
第三節 民刑交叉401
第十九章 保險詐騙415
**節 事后投保416
第二節 詐死騙保422
第三節 自傷自殺425
第四節 冒名騙保427
第五節 無罪辯護435
第六節 內外勾結441
第二十章 非法集資和詐騙448
**節 詐騙方法450
第二節 突出打擊重點460
第三節 非法集資行為470
第二十一章 票據詐騙477
**節 無罪辯點477
第二節 冒用和索賠486
第三節 使用假票498
第四節 票據與擔保501
第五節 職務便利515
第六節 支付和擔保524
第二十二章 有價證券詐騙、金融憑證詐騙和信用證詐騙533
**節 有價證券詐騙罪533
第二節 金融憑證詐騙罪540
第三節 信用證詐騙罪547
附 錄555
后 記561
詐騙類案件的爭議解析 節選
第二章 非法占有目的 對于控方來說,指控詐騙類犯罪的主要疑難之處在于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不僅是區分詐騙犯罪與一般的民事欺詐和合同違約的“楚河”,也是區分詐騙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漢界”。由此,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辯護律師在詐騙類案件中的主要辯點。 對于辯護律師來說,實務中,以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為案件的主要辯護方向,或多或少總是有話可說的。只不過,詐騙類案件雖然無罪辯護率高,但案件批捕之后,無罪辯護的成功率并不高,這倒不是辯護律師的水平太低,而是行為人的所作所為和詐騙類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共同作用的結果。 **節 證明的難度 以古董盜竊案和古董詐騙案為例進行對比。 行為人某甲夜里撬開某乙家的大門,把某乙放在客廳香案上的一件古董花瓶偷走。該案中,控方只要舉證證明行為人某甲采用了撬門入室的手段秘密拿走了某乙家的古董,即已完成了該起盜竊案件中犯罪行為和主觀故意方面的主要舉證責任(此處略去對某甲行為能力的探討)。究其原因是某甲在實施秘密竊取行為時就違背了某乙意志,該秘密竊取行為能夠證明某甲有非法占有目的。 古董盜竊案中,控方舉證完畢后,行為人某甲脫罪的抗辯只有兩個方向: **個是案發前這個古董的所有權就歸他所有或者他對這個古董擁有排他性的占有權,著力點在“權”(筆者注:如某甲辯稱案發前將古董質押給某乙,某甲對古董不具有排他性占有,在清償債務之前從債權人處盜竊回來,依然構成盜竊罪)。但在這個辯護方向的路徑上,對于某甲和辯護律師來說較為困難的是,實務中,辯方需要為某甲的這個脫罪抗辯承擔舉證責任。雖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依據這個法條,似乎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證據也是控方的義務。但毋庸諱言,其實控方很容易就能卸掉這個舉證重擔,在某甲提出上述脫罪抗辯理由時,控方可以說經調查沒有收集到能夠證明這個古董是某甲所有或某甲對古董擁有排他性占有的證據,相反,在案證據能夠證明某乙對古董是排他性占有。古董盜竊案中的所謂的無罪證據可以被比喻為“屋子里的火龍”,控方說經過檢查,“屋子”里并沒有行為人所述的“火龍”,因此,屋子里不存在“火龍”這個事實并不需要再去證明了。況且,從理論上來說,確切地證明“無”幾乎是不可能的,“火龍”可能是透明的,也可能是肉眼不可見,只有分子那么大,甚至不以物質的狀態存在。 第二個抗辯方向是盜用,著力點在“用”。雖然有觀點認為房屋和機動車的使用利益,也可以構成盜竊罪,但除了房屋和機動車這類登記公示占有物權的財物之外,由于財物已經被行為人暗中轉移占有,行為人主張對被轉移占有的財物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僅有非法使用的目的,在實務中也需要承擔極大的舉證責任,理由同上。 因此,非法占有目的雖然也是盜竊罪的主觀要件之一,但對于控方來說,在實務中只要證明了行為人實施了暗中竊取的行為,主觀見之于客觀,客觀反映主觀,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一主觀要件附帶也證明了。由于違背被害人意志的秘密竊取已經被證明,對于控方來說,證明盜竊案件中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便談不上疑難,只要案子破了,證明主觀要件的證據也就收集到了。案件僅剩的能夠算得上是疑難問題的是行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涵蓋范圍,比如某甲將古董花瓶作為盜竊對象,得手后發現古董花瓶肚子里還有一萬元現金。 但若指控行為人詐騙,對于控方來說,就比指控行為人盜竊要困難得多。盜竊是單方行為,只需證明有竊取行為基本上就完成了舉證任務;而詐騙不是,由于這個犯罪必須要得到古董持有人的主動配合才能完成。所以,即使在控方舉證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這一事實,有證據證明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還遠遠不夠,還需要證明古董持有人因為行為人的欺騙而陷入了錯誤認識。證明到這一步還不夠,控方還需要證明古董持有人交付古董是基于其產生或陷于錯誤認識,更為麻煩的是,即使控方證明到了這一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基于主觀見之于客觀、客觀反映主觀而被附帶證明了,非法占有目的仍然需要控方再行收集證據予以證明,也即行為人即使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致使古董持有人產生或陷于錯誤認識而交付了古董,也不意味著行為人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以古董詐騙案(本書第 15 號案例)為例。 某甲與某乙是朋友關系。某日,某乙取出自己收藏的古董花瓶,請某甲鑒賞估價。經過研究,某甲確信該花瓶是明朝中后期的官窯瓷器,卻告知某乙花瓶是民國時期的民間仿作,在古玩市場上見過,只能按照一般藝術品來估價,至多兩千元。某甲還提議,自己喜歡花瓶的器形,如果某乙有意交換的話,某甲可以用一個清朝宣統年間造型別致的小鼻煙壺(真品)與之交換。某乙遂在失望之余同意交換。六個月后,在春季拍賣品展示會上,某乙發現已交換給某甲的花瓶也在展示之列,花瓶文字介紹中標明是明嘉靖官窯、持有人某甲,由知名評估機構估價五十萬。某乙感覺自己被騙,當即報案。警方以某甲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在訊問筆錄中,某甲雖然承認花瓶是自己從某乙那里交換來的,但辯稱自己當時只是喜歡花瓶的式樣,隨口稱花瓶是民國時期的民間仿作,欺騙某乙,想把花瓶換到自己手里。當時,某甲并不知道花瓶是否為仿品,換到手之后請某博物館的專家看,專家說花瓶是嘉靖年間的物件。某甲表示,交換時,某乙自己打了眼,而自己則是幸運撿漏,雙方古董互換符合行規,交換出去的小鼻煙壺是真品,遂堅決不認詐騙罪。警方找到某博物館的專家,專家稱某甲的確請他看過花瓶,看過之后,專家告訴某甲花瓶是嘉靖年間官窯產的。 古董詐騙案中,警方即使能夠用證據證明某甲的確實施了欺騙行為,即某甲亂說花瓶的年代,且某乙也因此陷于認識錯誤而交換了花瓶,尚不足以鎖定某甲構成詐騙罪。實務中,某甲的辯護律師首先會強調該案是民事糾紛,而非詐騙,主張該案是民間常見的古玩互換交易,交易雙方風險自負,若某乙堅持認為自己受到了欺詐,可以通過對某甲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適用《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主張撤銷權以實現自己的權利。《民法總則》**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根據上述規定,某乙在交換花瓶后六個月即發現自己可能受騙,其因受欺詐產生的撤銷權尚未消滅,某乙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的途徑暢通,公安機關對該立案偵查有插手民事糾紛之嫌。其次,某甲的辯護律師還會辯稱某甲為本次交易支付了一個鼻煙壺,是有對價交易,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詐騙罪。 面對來自辯方的阻擊,控方必須要排除該案是民事糾紛,要證明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實質上,該案是否系民事糾紛和某甲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同一個問題,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某甲就是詐騙;某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該案就是民事糾紛。換句話說,該案是民事糾紛,某甲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該案是詐騙,某甲便有非法占有目的。 從邏輯上分析,控方指控某甲犯罪,不能先認定某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繼而推導出某甲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能先證明某甲有非法占有目的才能認定某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故,即使控方已經證明某甲實施了亂說花瓶年代的欺騙行為,并占有了花瓶,該案還有一個待解決的疑難問題——某甲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為此,控方需要排除某甲自己也不知道花瓶是嘉靖年間的可能。該案中,拿不到某甲的認罪供述,控方便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詐騙犯罪周圍“棲息”著民事欺詐、合同糾紛、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招搖撞騙罪、組織領導傳銷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假訴訟罪等等長得很像的叔伯兄弟,甚至還有騙取貸款罪這樣的孿生兄弟,非法占有目的之有無決定著是否構成犯罪或構成此罪還是彼罪,本來就甚為復雜,再加上詐騙類犯罪是智力型犯罪、故意犯罪、目的型犯罪,行為人都是能說會道,歸案后鮮有爽快認罪且一認到底的,基本上都是有理無理辯解一通。實事求是地講,上述因素會導致控方對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舉證陷入困境,基于此,司法實踐中便通過在刑事證明原理的指導下適當地使用刑事推定來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以平衡和解決這一司法難題。
詐騙類案件的爭議解析 作者簡介
王衛東,1971年10月生,江蘇儀征人。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職律師。1993年6月起,擔任江蘇省龍潭監獄人民警察;2000年3月起,辭去公務員職務,從事律師工作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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