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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規制地方財政的工具選擇與法律配置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62153
- 條形碼:9787520362153 ; 978-7-5203-6215-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央規制地方財政的工具選擇與法律配置研究 內容簡介
當前,地方政府濫用、亂用財政權力和浪費財政資金的現象比較普遍,地方財政治理能力嚴重不足,“土地財政”和“地方債臺高筑”以及非稅收入無序擴張等問題明顯。與此同時,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正全面鋪開。這些問題的解決都有賴于中央對地方財政的有效規制,而中央有效規制的實現須仰仗規制工具的合理選擇和有效配置。本書在此背景下展開,圍繞“中央規制地方財政的工具”這一核心命題,探尋中央規制地方財政的法理和“工具箱”,根據現行規制工具配置的情況進行檢討與反思,結合各種影響因素實現工具合理有效配置,并實施效果評估和失效控制,完整地呈現了中央規制地方財政的圖景。
中央規制地方財政的工具選擇與法律配置研究 目錄
**節 中央規制地方財政的法理基礎
一 中央規制的邏輯起點:地方財政行為異化
二 中央規制的核心意涵:以權力制約權力
三 中央規制的根本目的:保障納稅人權益
第二節 中央規制地方財政的文本實踐
一 憲法文本中的“中央規制”
二 法律法規中的“中央規制”
三 規范性文件中的“中央規制”
四 黨內法規中的“中央規制”
第三節 中央規制地方財政的“工具箱”
一 規制工具的類型化
二 命令一控制型工具
三 激勵型工具
四 公眾參與型工具
五 自愿行動型工具
六 信息型工具
第二章 現行中央規制工具配置的檢討與反思
一 工具的類型和性能使用不足
二 工具的財政屬性欠缺
三 工具的組合運用考慮不周
四 工具的具體財政行為差異缺失
五 工具的輔助設施建設不足
第三章 中央規制工具配置的影響因素
**節 中央規制的目的
第二節 規制工具的實施環境
一 央地財政分權模式
二 本國財政治理狀況和國際環境
三 民主程度
四 地理環境
五 歷史和文化傳統
第三節 地方財政行為的類型
一 地方收入行為
二 地方支出行為
三 地方營運管理行為
第四章 中央規制工具的法律配置
**節 中央規制工具配置的基本問題
一 規制工具配置的理念
二 規制工具配置的原則
三 規制工具配置的法治改造
四 規制工具和主體的匹配
第二節 同等對待各類工具
第三節 規制工具的組合配置
一 不同類工具的組合運用
二 同類工具的搭配使用
三 信息型工具的整合
第四節 中央規制與地方自我規制的配合
一 中央規制的根本前提:非均衡狀態
二 中央干預限度的探究:以謙抑性為分析工具
三 中央介入的核心場域:權限不當和行為違法
四 中央干預的基本定位:補充性規制
五 適度規制的關鍵標尺:比例原則
六 中央規制的程序控制
第五章 中央規制工具配置的效果評估和失效控制
一 效果評估的目的
二 效果評估的主體
三 效果評估的指標
四 效果評估的程序
五 工具配置失效的控制
中央規制地方財政的工具選擇與法律配置研究 節選
《中央規制地方財政的工具選擇與法律配置研究》: 五 自愿行動型工具 自愿行動型工具,在于中央政府通過引導性規范和央地財政協議等,使得地方政府自愿投入良性的財政治理中。引導性規范起著“風向標”的作用,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地方政府若依照中央政府的引導進行財政活動,既能夠更好地服務于轄區內的納稅人,獲得地方選民的支持:也能很好地貫徹中央意圖,有利于全體納稅人公共福祉的提高,獲得中央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實現多贏。加之,其對地方財政自主權的干預程度較小,有著廣闊的適用空間。央地財政協議融人了地方政府意志,是雙方合意的結果。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遵從度,更好地實現規制效果。應當善加運用該類手段,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財政領域形成合作關系,共同治理。 (一)引導性規范 黨中央的各種決定、公告和決議以及會議的內容等,都會對地方財政行為產生導引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內容、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的《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從改進預算管理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調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間財政關系三方面提出改革的要求,引領地方財政運行的方向,深刻影響著地方政府的財政行為。而且,這些改革的內容,屆時將反映到立法上,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對地方財政行為產生法律拘束力。。 國家戰略和規劃是中央政府從宏觀層面引導或指導地方政府為財政行為的重要手段。中央政府通過各種發展戰略的提出,如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等,對這些區域實行差異化的政策導引,影響地方政府的財政行為。并且,中央政府還提供大量的財政支持,尤其是西部大開發戰略,其意在縮小其與東部和中部地區的差距,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這些都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地方政府的財政行為。再者,中央政府通過規劃,指導地方政府財政工作的開展。國家規劃是對國家事務的未來謀劃和資源的整合運用,確定未來一定階段內國家各項工作的目標,起著塑造社會的作用,同時也對地方財政工作的開展具有指導性意義。規劃依據有無法律約束力可分為指導性規劃、影響性規劃、約束性規劃。指導性規劃是通過提供資訊、信息來供地方政府和納稅人參考的規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屬于行政事實行為。影響性規劃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其與指導性規劃不同。影響性規劃試圖通過一定的方式影響地方政府和納稅人按照中央政府的意圖行動。拘束性規劃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此種規劃具有法律淵源的效果。①雖然拘束性規劃具有法律效力,但因其不涉及地方財政的具體內容,其更多的還是起引導作用。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劃中,其效力層級是不一樣的。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經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以決議的形式下發,具有同法律一樣的效力。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以通知的形式下發的《國家語言文字事業“十三五”發展規劃》,其位階僅為規范性文件。在該發展規劃中要求各對口支援省市要將面向各類人群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培訓項目作為援助內容,加強培訓力度。我們姑且不談對口支援的法律效力問題,僅僅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就要求地方政府變動財政投向的做法,十分不妥。雖然推動語言文字事業發展本身具有正當性,但是這種要求地方政府采取此種措施的做法既缺乏上位法的支撐,又涉嫌對地方財政自主權的不當干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4條第3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該條款只是確認了地方政府必須履行的義務,即地方政府應當這樣做。但地方政府采取何種措施,該條款并未進行限定,這意味著地方政府對此享有裁量權,各地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操作。所以,這一條款并不能構成該規范性文件要求地方政府進行對口支援的法律依據。而現有的這種限定,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裁量權,是對地方財政自主權的干涉。 ……
中央規制地方財政的工具選擇與法律配置研究 作者簡介
顧德瑞,法學博士,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稅法解釋與判例評注》編輯。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后期資助項目1項、中國法學會部級課題1項、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項目2項。在《世界宗教文化》《現代法學》《經濟法學評論》《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等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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