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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法律保障研究叢書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及案例研究/一帶一路法律保障研究叢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1717
- 條形碼:9787521611717 ; 978-7-5216-1171-7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一帶一路法律保障研究叢書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及案例研究/一帶一路法律保障研究叢書 本書特色
【知識梳理】投資者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爭議解決路徑 【案例解析】詳細解析國際仲裁典型案例,反思教訓、總結經驗 【圖表數據】運用大量圖表進行數據統計與分析,內容直觀易懂 【投資建議】理論講解+實踐分析,提示法律風險+投資仲裁準備
一帶一路法律保障研究叢書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及案例研究/一帶一路法律保障研究叢書 內容簡介
本書入選“十三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主要研究中國投資者到“一帶一路”沿線主要國家投資,在發生征收補償、投資待遇、稅收糾紛等爭議時,可以尋求哪些法律路徑解決問題。作者的解析以收集、整理靠前公約、雙邊協定、仲裁案例等資料為基礎,做了大量圖表化的數據統計分析,選取典型案例深入解析,從投資主體、權利保護、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運行、后續執行等方面進行講述,以期從法律角度為中國投資者提供爭議解決的合理化建議,對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極具參考價值。
一帶一路法律保障研究叢書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及案例研究/一帶一路法律保障研究叢書 目錄
“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及案例研究
目錄
**篇 總論:“一帶一路”背景下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
一、共建“一帶一路”之政策背景
二、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研究
1. 研究主題
2. 研究對象
(1)國際投資協定(以BIT 為主)
(2)投資仲裁案例
(3)以ICSID 規則為主體的投資仲裁規則
3. 研究方法
第二篇 投資爭端解決機制途徑概覽
一、投資與投資者
1. 何為“投資”
2. 何為“投資者”
二、投資保護內容
1. *惠國待遇
2. 免予無理由征收、擁有獲得征收補償的權利
3. 資金自由轉移
4. 國民待遇
5. 公平公正待遇
6. 保護傘條款
三、投資爭端救濟程序
1. 前置磋商程序
2. 東道國國內程序
3. 爭端解決的國際程序——仲裁
(1)ICSID 仲裁
(2)臨時仲裁
(3)其他機構仲裁(含中國貿仲、北仲、深仲等)
第三篇 投資仲裁
一、可能影響仲裁庭管轄權的幾大因素
1. 仲裁申請人之主體資格
2. 可仲裁的爭議類型
3. 提起投資仲裁的時限
4. 仲裁的前置程序和“岔路口條款”
二、費用、撤裁與執行(主要以ICSID 規則為例)
1. 費用與開支
2. ICSID 裁決作出后之救濟和程序
3. ICSID 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四篇 投資仲裁案例解析
一、“謝業深訴秘魯政府”ICSID 投資仲裁案
1. 案情介紹
2. 案件結果
3. 本案爭議焦點
(1)仲裁庭對本案爭議是否享有管轄權
(2)SUNAT 強制實施初步預防措施的行為是否構成間接性征收
4. 收獲與觀點
(1)首案影響——中國對于投資仲裁的態度轉變
(2)中止執行仲裁裁決與撤銷仲裁裁決的關系
(3)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
(4)撤裁臨時委員會機制性質
(5)費用問題
(6)TSG 減損行為在裁決時的考量
二、“北京首鋼等訴蒙古國政府”PCA 投資仲裁案
1. 案情介紹
2. 仲裁請求及裁決結果
3. 爭議焦點梳理
(1)屬人管轄:申請人是否屬于《中蒙雙邊條約》中第1(2) 條規定的“投資者”
(2)屬事管轄:《中蒙雙邊條約》中是否賦予仲裁庭對“是否存在征收”行使管轄權
(3)費用
4. 后續程序:撤銷仲裁裁決申請
5. 筆者關于本案的思考與總結
(1)仲裁庭的管轄權要點:屬事管轄及屬人管轄
(2)撤銷仲裁裁決和仲裁地法院的司法審查
三、“中國平安訴比利時政府”ICSID 投資仲裁案
1. 案情介紹
2. 仲裁請求、主要抗辯及裁決結果
3. 爭議焦點梳理
(1)ICSID 的屬時管轄權
(2)費用
4. 收獲與觀點
(1)對于屬時管轄裁定的評議
(2)律師和仲裁員的選任
(3)關于本案裁判規則的總結
四、“世能公司訴老撾政府”投資仲裁案
1. 案件申請人及背景簡介
2. 仲裁庭管轄權問題
3. 仲裁裁決
(1)援引的實體法律依據:《荷老雙邊條約》
(2)核心爭議焦點之一:申請人是否存在賄賂行為及其 后果
(3)申請人投資和運營過程中缺乏誠信(Lack of Good Faith) 及其后果
(4)被申請人是否構成“征收”
(5)被申請人是否違反公平與公正待遇及其他條約義務
4. 仲裁費用分擔
5. 筆者關于本案的其他思考
(1)關于選擇條約進行爭議解決的思路
(2)“涉及”征收補償款額的爭議是否包含對“征收”本身進行判定
(3)變更投資者國籍與屬時管轄
(4)投資者的不誠信行為或使其不能獲得投資保護
五、“北京城建訴也門政府”ICSID 投資仲裁案
1. 案件背景
2. 主要抗辯及案件結果
3. 爭議焦點梳理
(1)**項“屬人管轄”異議:北京城建不屬于《ICSID 公約》項下“另一締約國國民”
(2)第二項“屬事管轄”異議:也門政府同意提交ICSID 仲裁的爭議范圍僅限于補償款額爭議
(3)第三項異議:*惠國待遇條款無法適用于爭議解決 條款
(4)第四項異議:缺乏符合條件的投資(Lack of Qualified Investment)
(5)第五項異議:北京城建的主張是合同主張(Contractual Claim),并非條約主張(Treaty Claim)
4. 收獲與分析
(1)ICSID 仲裁管轄權之“另一締約國國民”身份認定(屬人管轄權)
(2)ICSID 仲裁管轄權之“投資”認定
第五篇 結 語
附 錄
一帶一路法律保障研究叢書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及案例研究/一帶一路法律保障研究叢書 節選
第三篇 投資仲裁 據上文所述,國際仲裁因其中立性,相比較東道國的國內救濟程序更容易獲得投資者的信任。鑒于投資仲裁在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投資爭端解決中的重要地位,本篇將重點在下述兩個方面展開,以為投資者運用投資仲裁手段解決爭端提供寶貴的建議:(1)可能影響仲裁庭管轄權的幾大因素,包括仲裁申請人之主體資格、可仲裁的爭議類型、提起仲裁的時限問題、前置程序和“岔路口條款”、東道國的爭端程序發起權;(2)以ICSID 為例,探討投資仲裁的花費和費用分配、裁決作出后的救濟程序(撤裁等)以及裁決的執行問題。 一、可能影響仲裁庭管轄權的幾大因素 投資仲裁,是完全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爭議解決途徑,即某投資爭議是否可訴諸投資仲裁,首先取決于,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是否就所涉投資爭議事前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的表現形式,可以是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簽署的國際投資協定(IIA),主要包括雙邊投資協定(BIT)、多邊投資協定(MAI)、自由貿易協定(FTA)等;也可以是投資者和東道國之間的投資協議,抑或由投資者同意接受的東道國投資法規等。由于投資者和東道國之間簽署的投資協議的仲裁條款多種多樣,本書僅探討國際投資協定中的雙邊和多邊協定所約定的投資仲裁管轄條款,以此向中國投資者提示需關注的要點。目的是想讓中國投資者基本了解,一旦與東道國發生投資爭端,如何依據可適用的雙邊投資協定、多邊投資協定、自由貿易協定等投資協定中的投資爭議解決條款(主要為投資仲裁管轄條款)尋求救濟。其中, 投資仲裁申請人之主體資格、可遞交仲裁的爭議事項類型、提起投資仲裁的時限、投資仲裁的前置程序和“岔路口條款”,是下文向中國投資者重點介紹的問題。 1. 仲裁申請人之主體資格 仲裁申請人之主體資格,即向仲裁機構提交投資仲裁請求的主體,需是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該“投資者”需要符合雙邊投資協定、多邊投資協定、自由貿易協定等約定的“投資者”定義,以及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本身符合協議中“投資”之定義。中國投資者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時,需特別注意東道國是否對投資和投資者進行了任何特定性的排除和/ 或資格要求,以便在投資之初設計投資架構時,提前安排、盡量符合東道國之相關要求,以更穩妥地獲得投資保護。例如,《中坦雙邊條約》中的“投資”排除了“僅源于締約一方境內的國民或企業向締約另一方境內的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的商業合同的金錢請求權”。而在《中國—馬來西亞雙邊條約》中,投資被限定為“在馬來西亞境內,經馬來西亞相關部門依照馬來西亞法律和行政慣例,屬于‘被認可項目’的所有投資”。《中國與東盟FTA》中特別要求,就泰國而言,投資僅指“在泰國境內被確認并依據泰國適用的國內法律、法規和政策,獲得其主管機構明確書面批準保護的另一方投資者的投資”。可見,在上述國家進行投資,如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不符合上述要求,則即使在東道國進行了的投資行為,也無法被認定為雙邊投資協定、多邊投資協定、自由貿易協定等協定下的“投資”行為從而獲得“投資者”身份。那么,在與東道國出現投資爭端后,就無法以“投資者”身份作為申請人,借助投資保護協定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2. 可仲裁的爭議類型 中國投資者在向東道國投資時需注意,并非所有的投資爭議類別,都可以訴諸仲裁方式解決。前文已經述及,在雙邊或多邊投資保護協定中,東道國通常負有諸多義務,如為投資者提供公平與公正待遇、國民待遇、*惠國待遇、征收需合法并經補償、自由匯出等,這些義務對應的便是投資者的投資保護權利。然而,并不是東道國違反了上述任何義務都會賦予投資者提起國際仲裁的權利。在中國早期與他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中,絕大多數情況下僅有涉及征收補償款的爭議可提交仲裁,比如與蘇丹、加納的雙邊投資協定。這里的“征收”包括征收、國有化或類似措施。有部分國家在雙邊投資協定中留出余地,除涉及征收補償類爭議外,允許雙方協商提交其他爭議, 比如喀麥隆、加蓬;晚近的雙邊投資協定或自由貿易協定中的投資爭端解決條款,更多的是對可提交國際仲裁的爭議范圍與可提交至東道國法院解決的爭議范圍不進行特別區分,例如與南非、莫桑比克等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國與東盟FTA》。表3-1 是筆者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與中國之間生效的雙邊投資協定就該部分內容的總結。 …… 中國投資者需特別注意的是,由于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之間的投資保護協定目前呈現迭代更新之態,對于投資某一國家的中國投資者,可能存在兩個或多個投資保護法律依據,在可仲裁的爭議范圍上也因投資保護法律依據的不同而可能有所區別。例如,對于在老撾投資的中國投資者,如果選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關于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以下簡稱《中老雙邊條約》)作為依據,則只能將“涉及征收補償款額的爭議”提交仲裁;而對于該范圍之外的其他投資爭議,中國投資者可利用《中國與東盟FTA》中的投資爭端解決條款,借以擴大可提交仲裁的爭議范圍。因此,在確定東道國違反投資保護的行為是否具備可仲裁性時, 需要結合具體投資保護法律依據具體分析。 3. 提起投資仲裁的時限 …… 4. 仲裁的前置程序和“岔路口條款” ……
一帶一路法律保障研究叢書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及案例研究/一帶一路法律保障研究叢書 作者簡介
孫佳佳: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英國皇家仲裁協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國際投資與貿易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國內外多家仲裁機構仲裁員。在爭議解決領域有十余年的經驗,尤其擅長處理重大疑難商事爭議,跨境判決、裁決承認與執行,跨境訴訟、仲裁等。 李靜: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英國皇家仲裁協會會員,持有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資產交易律師資格,曾長期就職于澳大利亞知名律師事務所,有十余年涉外法律服務經驗。熟悉國際商事規則,在跨境投融資特別是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及相關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等方面具有豐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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