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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經濟與勞動立法國際趨勢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0874232
- 條形碼:9787500874232 ; 978-7-5008-7423-2
- 裝幀:一般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平臺經濟與勞動立法國際趨勢 本書特色
法國國家科學研究中心主任伊莎貝爾·道格林、歐洲工會工會研究院總干事菲利普·波謝關于平臺經濟*權威力作。
平臺經濟與勞動立法國際趨勢 內容簡介
多年來,平臺經濟及其社會影響一直是學術界和社會爭論的焦點。本書聚焦平臺工作者勞動條件和勞動權利的發展變化,重點關注平臺經濟這種新興商業模式帶來的勞動法律沖突以及主要市場經濟國家法律體系面對挑戰所采取的不同調整策略。 本書把平臺經濟對現有社會模式的沖擊放在歷次技術革命對勞動世界的影響背景下進行思考,同時對比了奧地利、比利時、法國、意大利、荷蘭、羅馬尼亞、西班牙、瑞士、英國和美國等國勞動法律規制的近期新動態。通過比較分析勾畫出未來平臺經濟的勞動立法趨勢。
平臺經濟與勞動立法國際趨勢 目錄
目 錄
技術破壞,社會瀆職? 001
“隱形發動機” 003
產業與雇傭 006
平臺經濟的關鍵問題 019
雇傭關系的終結? 038
各國平臺就業勞動立法 043
奧地利 045
比利時 056
法 國 069
意大利 091
荷 蘭 112
002
平臺經濟與勞動立法國際趨勢
羅馬尼亞 129
西班牙 143
瑞 士 170
英 國 182
美 國 201
結 論 223
參考文獻 230
平臺經濟與勞動立法國際趨勢 節選
在歐洲,優步(Uber)和戶戶送(Deliveroo)兩大領跑者為代表的平臺經濟的出現,正在重塑業務及其運營方式。正如在類似的重組案例中經常看到的那樣,這種新興商業模式及其對經濟和勞動力市場的潛在影響尚無定論。但是,作為近年來技術驅動的*關鍵進展之一,數字平臺究竟是什么?而它又將如何顛覆我們當下所知的經濟社會世界? 在**節,我們將著眼于技術創新、業務(以及管理)模式轉變和工作演變之間的聯系。顯然,要在短短幾頁內就把技術進步的整個歷史及其對企業和就業的影響一一敘述是不可能的,但我們可以利用歷史上的某些觀點來闡明歷次工業革命背景下關于就業轉型的歷史爭論。在此過程中,我們假設,這些爭論與當今關于“未來的工作”“機器化的影響”“優步化”以及“數字轉型”的有關爭論、報告、研究和會議有某些共同之處。由此可以看出,商業世界使用新技術有一個共同特征,這一特征讓我們認為,技術對勞動力的影響是預先確定的。然而,首先是企業在競爭環境中預先確定了技術的經濟用途和工業用途。這一歷史視角使我們能夠確定商業模式中的某些重大改變,這些改變*終引起平臺經濟的出現,在一些作者看來,平臺經濟可能會淘汰當前形式的企業。一個頗具爭議的假設(不過這一假設反映了這種新型商業模式的一個共同趨勢)是,這種商業模式的追隨者正退出傳統企業所處的社會關系領域,并且將自身置于等級森嚴的公司和市場之間。在這樣的“美麗新世界”中,圍繞傳統企業及其與員工關系而形成的社會模式將何去何從? 為了在第二節中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將使用波爾多大學(波爾多大學勞工和社會保障法比較研究中心)提出的比較法律方法來研究平臺經濟、工作、雇傭和企業,從而得出一個完整的答案。第二節總結了許多作者對波爾多大學勞工和社會保障法比較研究中心舉辦的歐洲研討會的貢獻,并在其中描述了數字平臺與社會立法之間的法律沖突這一引人注目的社會形勢。各個國家的沖突形式各不相同,我們的案例研究舉例說明了多個國家的法律沖突情形(奧地利、比利時、法國、意大利、荷蘭、羅馬尼亞、西班牙、瑞士、英國和美國),展現了各國司法部門和社會組織反對這種社會瀆職的努力。 首先來看奧地利,鞏特爾·呂施尼格(Günther L??schnigg)表示,與平臺相關的新工作形式向傳統的二元就業觀—工人要么受雇于人要么自雇——提出了質疑。這種舊觀點是否適用于理解這些新的工作形式呢?或者我們是否需要開始考慮擴大現有的在家辦公立法,或者調整勞務派遣立法呢?盡管有許多方法值得探索,但是,所有方法都要對這些新型商業模式中雇主有組織的不負責任行為做出回應,這些不負責任的行為已經威脅到了奧地利傳統的集體勞資關系體系。 席琳·沃特坎普斯(Céline Wattecamps)指出,在比利時,種種爭論不僅質疑平臺工作者的社會地位,還涉及這些平臺作為中介的角色以及國際勞工組織條例中相關基本權利的適用。然而,比利時政府決定,在一定門檻內,免除通過已獲批準的平臺從事服務的所得稅。一些人表示,這相當于將未得到認可的工作合法化了。至于工會,他們提出了一些組織平臺工作者的試探性舉措。相比之下,明智的社會組織已經在數字領域明確了自身的作用,但也因此造成了與工會的緊張關系。 2016年,法國《埃爾霍姆里法案》(El Khomri Act)開始生效,該法案旨在明確規范平臺就業形式。正如伊莎貝爾·道格林(Isabelle Daugareilh)闡述的那樣,這一新的社會保障立法是基于平臺的社會責任,而不是其作為雇主的法律責任。*重要的是,它取消了平臺工作者為預防工傷和職業病而購買私人商業保險的種種要求。在勞動法方面,該法案對平臺工作者與自雇就業者一視同仁,同樣賦予他們與雇員極為相似的集體權利。不論工人是否自雇,結社自由是一項人權,平臺工作者都建立了自己的工會。但是,集體談判的機會并不常有。 在意大利談到有關平臺工作者的爭論時,意大利的政治不穩定和勞動力市場困境是其明顯特征。盡管有人提出了幾項立法建議,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覆蓋平臺工作者的國家立法框架。希爾維婭·波雷爾(Silvia Borelli)強調,地方當局和工會承諾確保平臺工作者享有某些社會權利,這就解釋了為什么迄今為止意大利對平臺工作者的管理規定主要源自工人自發組織的集體行動。 尼古拉·貢特(Nicola Gundt)表示,在荷蘭,當下唯一的共識,即目前的勞動法不適用于應對與平臺工作有關的諸多挑戰。在裁決有關平臺工作者的案件時,法官認為需要考慮到每種情況的具體情形。但這一做法無益于明確形勢。因此,人們呼吁修改勞動法。但是,立法者似乎不知所措。當下,我們疑惑重重,卻毫無答案。在此期間,荷蘭工人迫不得已,改變了團結互助基金(broodfond)原則,以便幫助遇到困難的工人。 再看羅馬尼亞,這里的情況非常特殊:危機過后,羅馬尼亞的社會保障體系進行了徹底的改革,一同改革的還有集體爭議立法。這一舉措,極大地削弱了羅馬尼亞的工會,也削弱了社會對話的力量。菲莉西亞·魯伊奧魯(Felicia Ro?ioru)解釋道,平臺工作者一直被立法者、勞動監察員甚至統計機構所忽視,他們得不到任何特殊保護。原則上,借助2018年通過的一項法律,他們可以享受遠程工作者所享有的法律保護,但條件是他們必須首先獲得雇員身份。然而,平臺依然把他們視為自雇就業者,因此他們沒有任何改善工作條件的希望。 在西班牙,米格爾·羅德里格斯·皮尼羅·羅約(Miguel Rodríguez-Pi??ero Royo)注意到,平臺工作不僅僅局限在學生或臨時工人之間,它在全國迅速發展。勞工管理局(勞工和社會保障監察員)已經記錄了數起違法行為,并以妨礙社會法律為由,對優步等平臺實施了制裁。在*初的行政管理階段之后,司法階段接踵而至,法院作出的裁決數量迅速增加。然而,法律學說的發展卻并未與之步調一致。雖然西班牙法律設定了“經濟獨立的自雇就業者”的社會身份,并為這些工作者提供了一定的保護,但這并未阻止若干集體爭議的發生,比如,戶戶送騎手發起建立了RidersXDerechos集體,傳統工會對此仍然提出了自己的司法倡議。在加泰羅尼亞,一項令人關注的跨行業協議也許可以成為榜樣。 在瑞士,*初的法庭裁決參考了行政法和社會保障法。與其他地方一樣,從法律上講,工人是雇員還是自雇就業者對工人能否獲取某些形式的保護起著決定性作用。然而,瑞士聯邦法院尚未有機會對這一問題做出裁決。但是,即使尚未出現任何實質性的集體爭議,法院也已經起草了一系列與經濟數字化相關的立法訴求,物流行業工會與雇主組織之間的首個集體協議也已經草擬完成。或許平臺可以遵循這種模式? 以英國為例,勞動法對零工經濟問題的回應反映了過去幾十年里該國就業政策的趨勢特征:普遍接受產業變革及其解除對勞動力市場的管制。盧克?梅森(Luke Mason)表示,由于立法者反應遲鈍導致法院被動員起來,發揮著它們在勞動法事務中所扮演的傳統角色。這無疑避免了平臺工作過于死板的定義,隨著該行業業務的進一步發展,死板的定義注定會被淘汰。然而,除了司法勢力,平臺工作者自身和工會也需要采取行動,以便對這一進程產生影響。 同樣值得一提的是,美國的特點在于其法律的不確定性。基蘭·萬·丹·伯格(Kieran Van den Bergh)認為,立法層次的不同妨礙了一致解決方案的實施,而且由于缺乏補救這一問題的政治意愿,短期內沒有任何解決方法。這種法律斗爭,也就是所謂的“集體訴訟”,并未得到一致回應。不過,優步司機們正在盡*大努力組織自身,一些地方性倡議也帶來了希望,也許在不遠的將來,就會出現一種更易于理解的法律對策。 從這種比較方法中得出的所有困惑強調了問題的癥結所在,即數字轉型對現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的基礎產生了根本影響。 ……
平臺經濟與勞動立法國際趨勢 作者簡介
伊莎貝爾·道格林,法國國家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波爾多大學比較勞工和社會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從事經濟全球化、企業社會責任、數字經濟的社會影響等方面的研究。 克里斯多夫·德格里斯,歐洲工會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歐洲工會研究院未來規劃部負責人。主要從事歐洲社會對話、歐盟的經濟治理、數字經濟的影響等方面的研究。 菲利普·波謝,歐洲工會研究院總干事,法語魯汶大學教授。主要從事歐洲社會政策,歐洲社會對話、數字經濟對社會的影響等方面的研究。 涂偉,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助理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專業博士。主要從事比較勞動法和勞動力市場制度等領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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