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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第30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905361
- 條形碼:9787519905361 ; 978-7-5199-0536-1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方法(第30卷) 本書特色
《法律方法》集結了全國**的中青年學者的*新研究成果,既有對重大法學理論問題的學術闡釋,也有對司法實踐技術問題的及時回應,研究深度和研究視野的廣度兼具,極具理論啟發性和對現實問題的回應性。可以說這是一套廣攬“聰明人”的“智慧書”。
法律方法(第30卷) 內容簡介
如何有效獲取知識?方法論是必要的手段,同時,方法本身也是知識的一個重要組成,這在以義理和邏輯為主要出發點的法律學習中尤其如此,沒有適當有效的方法訓練,對于法律知識的實際應用和對法律原理的理解乃至闡釋都會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方法論是知識體系構成的一個重要部分。 《法律方法(第30卷)》是國內著名法理學者多年精心打造并已入選CSSCI來源集刊的連續出版物《法律方法》。從2003年開始首次刊印發行,至今已成為法律方法研究的一大重要陣地,也是國內少有的法律方法論研究的學者所主持的重要學科研究方向之一。從2018年起《法律方法》集刊每年四卷。內容上不僅有國內學者對于法律方法研究的重要成果展示,同時也關注國外在此領域或相關領域的重要且具標志性意義的文章,并加以選譯錄入,內容兼具深度和廣度。2020年卷更是應時而動,回答時代問題,增設了“疫情防控法律方法專題”。 《法律方法(第30卷)》對于法學學者和司法工作人員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法律方法(第30卷) 目錄
域外法律方法
法律論證是一門科學還是一門藝術
佩雷爾曼對法律方法論的貢獻
法律擬制與排除規則
裁判的形式與范圍(上)
裁判的均衡現實主義
法律方法理論
體系思維對法治的意義
法的自主性及其對法治的意義
法律論證在理論認知中的困境及其出路
——以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罪為例
智能論證的方法論基礎及邏輯證成
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方法論難題及其破解
司法方法論
裁判說理中的立法資料:語詞、內涵及基本類型
我國立法理由說明的現狀檢視與制度完善
指導性案例裁判要點的邏輯表達
論爭點整理程序對司法裁判的影響
論排除規章適用的方法
部門方法論
美國回避憲法判斷方法的應用及其反思
絕對化廣告規制條款的合憲性調控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實體請求權的解釋論分析
論習慣在民事裁判中的運用
論依賴型職務發明的認定標準
——以《專利法》第六條為解釋對象
國際法教義學:方法界定、歷史梳理和價值反思
疫情防控法律方法專題
后疫情時代我國結構性減稅制度的困境及其出路
論大數據時代的精準防疫立法創新
論疫情防控措施的衡量機制
疫情防控中“緊急狀態”概念的正確理解
——基于法律方法論的省思
突發公共事件的內部舉報制度之構建
《法律方法》稿約
法律方法(第30卷) 節選
《法律方法(第30卷)》:
根據案件的情況對規則進行解釋,斟酌考量案件的潛在后果不僅僅是普通法的專長。實際上,在英美法的法律適用中也通過講故事的方法來強調案件的特定環境。這種方法的典型代表就是匈牙利的“爆炸性電視機”案。②根據案件事實:原告家中的電視機在維修過程中發生爆炸,爆炸*終導致家中的家具和窗簾著火。有證據表明在此前的一次維修過程中,該電視機中的部分零件被替換為不符合工廠標準的產品。眾所周知,此種類型電視機的類似事故發生率較高。被告方也即電視機生產商的辯護理由是原告方擅自更換了保險絲。另一方面,工廠依靠的事實是所涉及的電視機符合匈牙利法律和行業標準所規定的質量要求,并且國家相關主管部門也對該產品進行了質量檢測并批準其投放市場。顯然,被告方提出的抗辯理由就是為了挽回他們生產質量不合格產品的聲譽。
法院根據匈牙利《民法》第339條的規定,判定制造商應對其有缺陷的產品承擔責任。根據該案,除非被告可以證明自己在特定情況下已按社會的預期行事,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被告沒有遵守民法的規定與要求。僅僅證明產品符合所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并獲得國家質檢部門的授權是不夠的。該產品也必須滿足某些社會期望。如果產品不符合社會期望而僅有正式的商業授權也毫無意義。具體到本案中,社會的合理期望是即使在不正確地更換保險絲后,電視機也不會因爆炸而對財產和人身帶來嚴重的傷害風險。匈牙利*高法院通過在案件中引入合理社會期望的概念,從歷史事實中披露了一系列事實,辯方依然沒有任何辦法勝訴。
為了建立一個故事,事實要素的結構可以出現在司法推理中。⑧一家匈牙利雜志拒絕了一個更正文章內容的申請,該文章的大標題為“*艱巨的任務Ⅱ”、副標題為“從1951年至1990年的P戰斗機飛行員的假審判”的文章。該文章指控VF曾敦促審訊者毆打受害人TT。申請人認為這是虛假陳述。一審法院判決命令該報紙更正文章內容。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訴訟的目標不是國家安全局采取了眾所周知的非法和殘酷的程序,這也不是本案應該調查的范圍,案件的焦點是本案的申請人,也即該安全組織的領導人是否確實上參加了對TT的審訊并敦促審訊者毆打他。該雜志社通過爭議文章作者TT的證詞來證明所指控的事實的真實性。一審法院認為,該證人對本案爭議的結果有利害關系,顯然對申請人有偏見。在對證詞進行評估時,法院不能忽略的事實是在該虐待事件發生的40年后,TT似乎辨認出了本案的申請人。若干原因導致本案中唯一的一項直接證據存有爭議,并且與該案相關的間接證據也難以支撐該直接證據,因此一審法院難以確定該文章所記載的情況是客觀真實的。同時,法院也無法確定TT是否發表了虛假陳述。一審法院認為社會所能接受的共識是,即便沒有正式授權,國家安全局領導人出于職能和形勢需要可以對任何案件下達命令,因此不能排除本案的申請人和針對TT的調查有關。一審法院*終下令被告雜志社對文章內容進行修改,因被告對原告方所質疑的事實并未提出有效證據予以澄清。
作為二審法院的*高法院同意一審法院的意見,也認為案件爭議焦點不是在一般意義上調查國家安全局所犯的違法行為,而必須調查的是本案的申請人,也即該組織情報部門負責人是否參與了對TT的審訊并下達了“如果他不承認所有細節的話就毆打他”的命令。本案中被告所刊登文章中的內容是有爭議的。
據此,*高法院強化了對問題的闡述。爭議文章的作者回顧了他的個人經歷,具體描述了P航空兵團成員所受到的迫害,同時還對本案的申請人進行了介紹。TT在法庭所提交的證據事實與該文章中的描述如出一轍。他在無爭議的事實背景下提到,審訊人如何暗示申請人就是審訊時在場的人,審訊人警告他說,抱有在被逮捕前,申請人的父親對他服役功績的認可從而改善他的處境的希望是徒勞的。TT除這些事件外還作證說,他在申請人所寫一個本書中看到了申請人當時的照片,他斷定這個申請人就出現在當時的審訊過程中。TT通過照片辨認出了申請人。而且TT在初審中已指出,他已與囚犯談過審訊的情況,他從他們那里得知了MF兒子的名字。一名證人在二審開庭前就確認了TT的這部分證詞。
法院據此認為一審法院在證據評判方面犯了錯誤。在平衡申請人和TT的信譽中犯了一個錯誤,*終僅僅依賴證據得出一個非理性結論。申請人的書中包含自傳成分,列舉了申請人所犯的許多嚴重的、在道德上應受譴責的行為,而TT是權力結構的受害者,這種權力結構用于庇護某些違法不當行為。因此,僅僅因為TT與案件爭議的結果有厲害關系并且對申請人有偏見,就認為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TT的證詞不能作為證據的觀點是錯誤的。
正如法院本身所指出的那樣,民事審判中的證人聲稱申請人參與了四十年前給他造成傷害的活動,并因此遷怒于申請人的事實,但這并不能推導出證人做出的這樣的陳述是不可接受的:即證人通過借助當代照片辨認出申請人,因此證人(當時現場參與某審訊人員也做出類似辨認)指出申請人當時在審訊現場。而且該結論也得到了其他方面證據的支撐與佐證,因為申請人的自傳可供參考,自傳里的一些描述與陳述也恰當合理地支撐了TT的證言。綜上所述,結合國家安全局的工作職能分析,申請人并非不可能出現在當時的審訊現場,據此,法院駁回了申請人的申請。
……
法律方法(第30卷) 作者簡介
陳金釗,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院長、教授,法律方法論專業博士生導師、目前國內法律方法論(法律解釋學)研究代表學者之一。 謝暉,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兼任國際法—社會哲學學會理事。現任甘肅政法學院法學院院長,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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