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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環境的歷史起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891427
- 條形碼:9787510891427 ; 978-7-5108-9142-7
- 裝幀:一般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契約環境的歷史起源 內容簡介
本書分析和研究了當前中國各地區契約環境差異的歷史起源。上半部分指出,宋元之際民族戰爭導致的姓氏結構的地區間差異引起了當前中國各地區契約環境的差異。下半部分指出,當前中國各地區契約環境的差異是歷史上土地集中程度的遺產。全書內容多面、邏輯層次清晰,對中國契約環境的歷史起源及其經濟績效的學習具有一定的指導和借鑒意義。
契約環境的歷史起源 目錄
上 篇 姓氏與契約環境
**章 姓氏結構的起源 / 003
一、“衣冠南渡” / 003
二、各地姓氏數目與姓氏結構 / 006
第二章 姓氏結構與契約環境 / 010
一、兩種不同的資源配置機制 / 010
二、姓氏與依賴宗族網絡的資源配置機制 / 011
三、姓氏——契約環境的長期影響 / 012
第三章 姓氏——宗族網絡的經驗證據 / 015
一、傳統中國農村公共設施的民間供給 / 016
二、指標構建及數據來源 / 020
三、姓氏與傳統中國農村公共設施民間供給的實證分析 / 028
四、本章小結及政策性含義 / 048
第四章 姓氏——契約環境長期影響的經驗證據 / 050
一、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 / 050
二、模型、變量及數據來源 / 057
三、契約制度距離與 OFDI 流向 / 066
四、契約制度距離與 OFDI 經濟績效 / 078
五、本章小結及政策性含義 / 089
下 篇 土地集中與契約環境
第五章 傳統中國的土地集中 / 093
一、傳統中國土地制度變遷 / 093
二、傳統中國土地集中程度的地區差異 / 098
三、自然地理環境與土地集中的地區差異 / 099
第六章 傳統中國的土地集中與契約環境 / 102
一、傳統中國的土地集中與契約環境 / 102
二、契約環境的長期影響 / 104
第七章 土地集中——契約環境長期影響的經驗證據 / 106
一、背景 / 106
二、指標構建及數據來源 / 109
三、基本實證結果 / 118
四、小結及政策性含義 / 130
結論 / 131
參考文獻 / 133
契約環境的歷史起源 節選
一、傳統中國土地制度變遷 (一)氏族公社時代的土地公有制 夏朝之前原始社會的土地制度被稱為公社時代的土地公有制。商朝的村落公有制是有史料可佐證,在氏族內部土地合村共有,耕地分配于族人(但非永久占有),收獲歸公后在氏族成員間混合分配。夏、商的土地村落共有制與自然環境和生產力水平有關。這一時期農業技術落后,人類個體不能戰勝禽獸,需要族人互助捕獵。農業耕作采用燒田法開墾田地,地力消失便丟棄重新開辟。 (二)土地公有制向私有制轉化 我國歷史上*早有記載的田制為西周時期的井田制,一般認為井田制為土地公有制,農民不具有土地所有權。由于井田制自身的缺陷以及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等因素,到東周時期井田制遭受破壞,土地私有制逐漸發展。 西周時井田制雖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王(周天子)并不實際占有土地,土地由諸侯及其卿大夫依次占有,交由庶人(農民)耕種(使用),并沿著士——卿大夫——諸侯——王的次序依次上貢,以分享土地的產出收益。田地分為“公田”與“私田”,農民首先須完成“公田”耕作,后方可耕作“私田”,即借而不稅。井田制后期,八家共耕之“公田”已經取消,農民可以長期在同一塊土地上進行耕作,并逐漸產生了繼承制度。此外依產量征收田賦的制度,使得土地所有權對于統治者而言重要性下降,因為統治者只要掌握課稅權、能夠保證財政收入即可。長此以往,土地的交換、買賣等均開始出現。 秦時以商鞅變法“廢井田,開阡陌”為標志,我國土地私有制正式登上歷史舞臺。“(商鞅)下令廢井田開阡陌,允許土地買賣,承認土地私有權,為地主經濟的發展鋪平道路”。 春秋時期各國相繼有土地制度改革,管仲為相,“相地而衰征”,將土地分給農民永久使用,并根據土地的優劣程度收取地租。隨后,晉國于公元前645年實行“作爰田”、魯國于公元前594年實行“初稅畝”、楚國于公元前548年實行“書土田”、鄭國于公元前538年實行“作丘賦”,秦國于公元前408年實行“初租禾”,到公元前350年秦孝公用商鞅變法推行“制爰田,開阡陌”。至此,諸侯各國基本完成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的轉變。至秦滅六國而一統,秦始皇“黔首自實田”的政令,更是鞏固了土地私有制。大意指地主和農民自主上報土地數目,按照律法繳納賦稅,即可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三)土地集中程度的循環 雖然在商鞅變法后,土地私有制已是我國歷史上*為主要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但是,在后續的朝代更迭中,依舊出現了土地私有制向公有制的反復。我國封建時期土地私有制確立后,土地公有制曾出現過多次反復,其中王莽的王田制與北魏均田制*具代表性。 西漢時期,土地私有制度開始發展。政府在承認民戶土地私有權的同時,按照民戶等級對土地的轉讓、買賣及繼承做出了一定限制、劃定了不同的占田限額。漢文帝時期,取消了對百姓名田數量的限制,土地的轉讓、買賣與繼承沒有任何約束。土地私有制的不斷發展,使得土地集中程度不斷提升,漢哀帝曾嘗試過限田制。但因為限田上限不合理、漢哀帝自己并不遵守其限田的規定,所以限田政策并未取得成功。王莽篡漢之后,認為孟子提倡的井田制能改變漢以來“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景象,故推行限田令:“田地國有,不得買賣;男丁八口以下之家占田不得過一井,即九百畝;占田過限的人,要將其余田分給宗族鄉鄰;無田的人,由政府授田。”限田令通過法律形式對諸侯百官、商人等占有田地進行數量限制;王田令實質是恢復井田制,禁止土地買賣,推行土地國家所有制。但此項新政的實施遭遇了強大的阻力,僅僅3年便廢止了。 晉室南遷,北方陷入五胡十六國的長期混亂的狀態,為“均田制”的產生提供了可能。戰爭的傷亡、大量人民逃離鄉村、巨室士族在北方的聚居等導致土地與人口的匹配極其不合理。“魏承喪亂之后,人煙稀少,土地荒蕪,提案多無助,于是政府復得授民以田”。為解決上述種種問題,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頒布了均田法,通過土地還受的制度將大量土地(露田)的所有權收歸政府,農民只有占有、使用權,無自由處分土地的權利,通過土地所有權與占有使用權的分立限制了土地的買賣與過分集中。但均田制在使百姓均田的同時卻賦予了官員更多的職分公田,北魏宣帝時改職分公田為永賜,“得聽買賣”。這使職分田主擁有了處分土地的權利,嚴重地破壞了均田制下產權分立的格局,造成了土地的兼并與集中。北魏均田制成功地讓農民生產積極性提高,生產率亦隨之提升,但后期因官僚地主階級的兼并與集中土地,政令逐漸荒廢。 至唐中期,對土地買賣限制的放寬,使得地主豪強土地兼并不斷加劇,農民生活處境開始惡化;安史之亂后,社會經濟更是遭到嚴重破壞,均田制度難以維系。均田制度的破壞,使得全國范圍內又重新恢復了以私有土地為主的制度。 北宋建國后為了抵御北方的契丹,設立屯田制,專門由屯田史掌管(趙岡、陳鐘毅,1981),且宋朝時期一直采取“不抑兼并”方針,因此土地越來越集中,大土地所有制空前發達,當時占全國百分之六七的地主,擁有全國百分之七八十的土地(烏廷玉,1992)。 (四)明清永佃制的產生和發展 永佃制是中國土地制度演進過程中出現的非常重要的一種產權制度安排(租佃制度)。永佃制中農民的永佃權通常稱之為“田面”或“田皮”,即農民所取得的土地的長期使用權。在這樣的產權制度安排下,地主相對于土地只有所有權,即“田底”或“田骨”權,他們只是有權收地租,不準任意撤佃。 烏廷玉(1992)認為,永佃制萌芽于南宋,在元朝又進一步得到發展。到了明朝,很多地方都出現了永佃制。永佃制的產生緣于佃農在耕種土地時投入的大量成本,取得永佃權是佃農應得的報酬。另外,定額租的出現從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永佃制的發展,到了清中葉,永佃制已相當發達。 從地域分布來看,綜合有關文獻,通行“一田兩主”習慣的地區遍及江蘇、浙江、安徽、福建等江南各地。這種習慣在江南有的地方十分普遍。如江西贛南各縣“田土山塘皮骨分管者十之七八”。據資料記載,“一田兩主”在各地的稱謂有所不同。如江蘇多稱“田面田底”,蘇州等地還把“田面”稱為“灰肥”,靖江縣稱“田面”為“工本田”;江西通行“田皮田骨”“大業小業”“大買小買”“大頂小頂”“大根小根”“批價頂耕”等名稱。福建多使用“田皮田骨”“田面田根”“田皮田根”“皮田骨田”“大苗小苗”等名稱。但各地多通稱為“田面田底”“田皮田骨”,其地權享有人則各稱為“皮主”“骨主”。 一田二主制出現的直接原因是頻繁的土地交易。頻繁的土地交易使得土地的使用出現了轉讓、抵押、典當、轉佃、贈予等多種流轉方式,這就使得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分割成為必要。因此,田權和田底權的分割其實是商品經濟的發展和頻繁的土地交易的結果。
契約環境的歷史起源 作者簡介
王丹利,講師,1986年8月出生,浙江省人。2015年博士研究生畢業于香港中文大學,研究方向:制度經濟學、經濟史與發展經濟學。現任職于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在國際知名學術期刊和國內權威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多篇,主持和參與數項國jia級和省部級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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