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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注(人格權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0895
- 條形碼:9787521610895 ; 978-7-5216-1089-5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注(人格權編) 內容簡介
本書按照我國民法典的人格權進行分冊的設置,寫作體例上采取逐條解讀的形式進行每個分冊的架構。每條體例為【法律條文】【條文釋義】【案例適用】從立法背景和目的、條文含義、適用要點、法理基礎等方面對條文進行逐條解讀,并選取司法實踐中的經典案例作為樣本,結合民法典條文進行深入分析,為法律的具體適用提供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注(人格權編) 目錄
**章 一般規定
第九百八十九條【人格權編的調整范圍】
第九百九十條【一般人格權】
第九百九十一條【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百九十二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繼承】
第九百九十三條【人格利益的許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條【死者人格利益保護】
第九百九十五條【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第九百九十六條【違約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停止侵害人格權禁令】
第九百九十八條【認定承擔侵害精神性人格權民事責任的考慮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條【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
**千條【侵害人格權民事責任的相當性與替代性公布執行方式】
**千零一條【自然人身份權利的保護】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千零二條【生命權】
**千零三條【身體權】
**千零四條【健康權】
**千零五條【物質性人格權受侵害時的法定救助義務】
**千零六條【無償捐獻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
**千零七條【禁止買賣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
**千零八條【人體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與知情同意權】
**千零九條【從事人體基因、胚胎等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法定限制】
**千零一十條【性騷擾的民事責任與單位預防義務】
**千零一十一條【人身自由權】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千零一十二條【姓名權】
**千零一十三條【名稱權】
**千零一十四條【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稱】
**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姓氏的選取】
**千零一十六條【決定、變更姓名、名稱及轉讓名稱的規定】
**千零一十七條【姓名與名稱的擴展保護】
第四章 肖像權
**千零一十八條【肖像權及肖像】
**千零一十九條【肖像權的保護】
**千零二十條【肖像權的合理使用】
**千零二十一條【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
**千零二十二條【肖像許可使用合同期限】
**千零二十三條【姓名、聲音等的許可使用參照肖像許可使用】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千零二十四條【名譽權;名譽】
**千零二十五條【新聞報道、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不承擔民事責任及其例外】
**千零二十六條【認定是否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的考慮因素】
**千零二十七條【文學、藝術作品侵害名譽權的認定與例外】
**千零二十八條【媒體報道內容失實侵害名譽權】
**千零二十九條【信用權】
**千零三十條【信用權準用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千零三十一條【榮譽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千零三十二條【隱私權及隱私】
**千零三十三條【侵害隱私權的方式】
**千零三十四條【個人信息保護】
**千零三十五條【個人信息處理的限制】
**千零三十六條【處理個人信息的免責事由】
**千零三十七條【個人信息決定權】
**千零三十八條【個人信息安全】
**千零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注(人格權編) 節選
人格,通常是指做人的資格,也指構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當不同的人格利益要素構成一體,成為一個人時,人就成為民事主體,人格利益就成為人格權的客體。法律上的人格概念*早出現在羅馬法中,表示人所具有的某種身份,代表不同人的不同地位。在近代,基督教的發展推動了人格理念的變遷,平等和尊嚴的價值要素被引入,使之從本質上區別于差等人格。啟蒙運動和自然法理論通過政治運動的形式建立了現代的人格觀念,并在康德哲學中得以較為系統地論述。不同時代的社會皆有與之社會結構和時代特點相匹配的人格理念與人格概念。在我國,人格概念亦經歷了不斷豐富完善的過程,尤其在改革開放之后,我國人格及人格權理論有了長足發展,在法律上對于人格的理解一般包括:**,具有獨立人格意味著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等民事主體都具有獨立人格;第二,人格是成為民事主體的必要條件,是成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具有人格意味著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第三,人格利益是人格權的客體,在特定語境下會被簡稱為人格。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民事主體的獨立人格所**的固有民事權利。簡言之,將構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權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護的這些民事權利,就是人格權。人格權具有固有性。人格權的固有性是人格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基本區別之一,它與民事主體的存在同始共終,且脫離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而存在,不論個人是否實際意識到這些權利的存在,人格權都是客觀存在的。人格權是自然的、人與生俱來的權利,盡管也是法律賦予的,但其并非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格權才受法律保護。人格權具有專屬性,專屬于民事主體享有。人格權只能由每個民事主體單獨享有,原則上不得轉讓、拋棄、繼承,也不受他人非法限制,不可與民事主體的人身相分離,這使之既區別于原則上可以被處分的一般財產權,也區別于繼承權尤其是繼承期待權等民事權利。人格權是維護民事主體獨立人格的**權利,民事主體不享有人格權就不可能具有獨立的人格,根本不可能作為主體存在,這與人格權的固有性與專屬性相契合。人格權是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這主要將其與身份權相區分。在我國,身份權使具有一定身份關系的公民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互相得到法定的利益。這種身份利益雖然也與人身不可分離,也是民事主體專屬的權利,但權利的客體卻與人格權的權利客體截然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注(人格權編) 作者簡介
楊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世界侵權法學會主席、東亞侵權法學會理事長,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國家行政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等20余所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任審判員、副庭長、副院長、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婚姻家庭合議庭負責人;1993年至1994年任煙臺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2001年至今,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現職。 兼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立法專家,參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訂工作。2015年以來,全程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參加了民法典總則和分則各編的起草工作。 研究領域為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人格權法、物權法、債法、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著作有民法專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讀物100余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民法論文5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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