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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2006-2009年:第六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81339
- 條形碼:9787300281339 ; 978-7-300-28133-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商法研究:2006-2009年:第六輯 內容簡介
本輯收錄了作者自2006年至2009年間撰寫的部分論文, 在此期間, 作者結合《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制定, 開展研究并撰寫了相關論文。在本輯中, 作者探討了民法典體系化的路徑, 誠實信用原則的發展, 隱私權的內容, 個人信息權在民法中的地位, 《物權法》中的平等保護原則, 建筑物區分所有制度, 空間權的制度設計, 收費權質押以及居住權等問題 ; 作者還對債法總則與合同法總則的關系, 無效合同的判斷標準, 獲利返還制度的構成, 尤其是侵權責任法在民法典中的獨立成編以及《侵權責任法》制定中的基本問題展開探討, 并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民商法研究:2006-2009年:第六輯 目錄
**編民法總則
論中國民事立法體系化之路徑 ……………………………………………………… 3
“法律關系 ”說與民法典體系的構建 ………………………………………………21
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民法 …………………………………………………………36
試論誠實信用原則的發展 …………………………………………………………59
新時期互聯網立法的重點問題 ……………………………………………………78
第二編人格權制度
公眾人物人格權的限制和保護 ……………………………………………………99
隱私權內容探討 ……………………………………………………………………114
論信用權作為獨立的人格權 ………………………………………………………130
論個人信息權在人格權法中的地位 ………………………………………………156
第三編物權制度
我國《物權法》制定對民法典編纂的啟示 ………………………………………175
我國物權法體系的新發展 ………………………………………………………… 192
平等保護原則:中國《物權法》的鮮明特色…………………………………… 211
論物權法中車位、車庫的歸屬及相關法律問題………………………………… 227
試論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248
空間權: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 266
論民法典物權編中居住權的若干問題…………………………………………… 293
擔保物權的新發展………………………………………………………………… 312
收費權質押的若干問題探討……………………………………………………… 332
關于勞動債權與擔保物權的關系………………………………………………… 353
第四編債與合同制度
論債法總則與合同法總則的關系………………………………………………… 363
論利益第三人合同………………………………………………………………… 385
論無效合同的判斷標準
———以《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為中心………………………………… 417
風險負擔若干問題探討…………………………………………………………… 433
獲利返還:一種特殊之債………………………………………………………… 464
第五編侵權責任制度
論侵權行為法的獨立成編………………………………………………………… 483
侵權責任法制定中的若干問題…………………………………………………… 515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體系構建
———以救濟法為中心的思考………………………………………………… 533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濟機制…………………………………………… 558
侵權法一般條款的保護范圍……………………………………………………… 589
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 614
關于完善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若干問題…………………………………… 643
“銀河賓館案”評析……………………………………………………………… 660
試論用工責任中的追償權………………………………………………………… 673
第六編其他
破產立法中的若干疑難問題探討………………………………………………… 695
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若干問題…………………………………………………… 716
后記………………………………………………………………………………… 735
民商法研究:2006-2009年:第六輯 節選
作為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的法律基石,民法在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彰顯和突出,立法在大力保障和促進民事主體人身權和財產權發展的同時,又強勁地推進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盡管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等民法部門在改革開放30年來有了迅猛發展,侵權責任法、涉外法律關系適用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也在制定之中,但民法在形式上終究未成一統,這種立法散亂的格局與其基本法的地位并不相稱。要改變這種格局,唯一的路徑就是盡快實現我國民事立法的體系化,以確保民法規范合理而有序的配置,并在此基礎上保障和推進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展開。一般說來,體系是具有一定順序和邏輯的系統構成。民法體系化同樣是一種系統構成,即根據構建民事法律規范內在體系的要求,實現民事法律規范體系的系統化和邏輯化,使民法在整體上形成結構化的制度安排。毫無疑問,實現民法的體系化是無數法律人的孜孜追求和夢想。然而,實現民法的體系化有多種道路可供選擇,大致有法典化、單行法和法律匯編三種模式。在我國民法體系化的過程中,究竟應該走何種路徑,學界的意見并不一致。客觀來看,主張民法法典化的觀點是主流意見,但其他兩種觀點也有不同程度的影響。這表明,我國現在民 事立法面臨著重大選擇,即在大量民商事法律頒行之后,是應當構建一個邏輯嚴謹、體系嚴密的民法典,還是以單行法的形式形成各自的微系統和各自的體系,抑或僅僅將它們形成法律匯編?這一問題的實質是中國民事立法是否需要走法典化、體系化道路。毋庸贅言,這是一個直接關系著中國民事立法向何處去的重要問題。筆者擬在對制定單行法和法律匯編的兩種觀點進行評析的基礎上,提出自己對民法體系化路徑的一些思考。 一、零散的單行法有悖于民法的體系化 在近代法典化運動時期,有一種比較極端的理論認為,可以制定一部無所不包的民法典,盡可能規定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并允許法律類推適用,這樣就可以為任何民事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相應的法律規范,并排斥單行法的存在。在此意義上,民法典將“成為調整市民生活和保障民事權利的系統性憲章” 。但是,該理論很快就被實踐證明是一種神話。隨著19世紀末期工業社會的迅速發展,大量新興法律問題頻繁出現,為了加強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各國都在民法典之外頒布了大量單行法。這使得“民法典的唯一法源地位”成為歷史,民法典甚至被邊緣化,這一現象也被稱為“去法典化”。意大利學者伊爾蒂(N.Irti)在1978年發表了《民法典的分解時代》一文,認為現在已經處于民法典分解的時代。他認為,在層出不窮、種類繁多的民事特別法的沖擊下,民法典已經被民事特別法分解,其社會調整功能已經被嚴重削弱,其在私法體系中的重大核心地位已經喪失。 將這種思路運用于我國,會得出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民法典已經不再是民事法律的核心,那么我國就沒有必要制定一部民法典。對此,筆者認為,盡管現在各國民法典確實遭遇了來自單行法的沖擊,但也不能據此認為現在已經處于“去法典化”的時期,甚至認為僅憑民事單行法就足以有效調整社會生活:因為一方面,從比較法上看,雖然各國民法典不再是私法的唯一法源,但不可否認的是,民法典仍然是私法的主要法律淵源,民法典仍然居于私法的核心地 位;另一方面,與傳統大陸法系國家不同的是,我國尚未制定一部民法典,目前討論“去法典化”問題可能超越我國所處的特定歷史階段。故而,這種意見并不妥當。另一種意見認為,單行法模式的針對性強,可以有效克服法典的抽象性,反映特定時期的立法政策需要,既然各個單行法能分別調整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由這些單行法構成的法律體系就足以有效調整市民社會生活。應當承認,這種觀點不無道理,因為民法典具有一般性、抽象性、高度穩定性,與單行法相比,它表現出更明顯的滯后性,而且難以及時應對變化了的社會的需要。不過,這些問題并非不能在技術上予以克服。比較法經驗已經證明,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在法典內保持法律的開放性和適度的靈活性,巧妙運用一般條款和具體列舉相結合的方式等,均能有效彌補法典的缺陷。再者,盡管單行法的立法模式存在一定的優點,且從我國已經頒布的大量的民事單行法來看,其在現實中也發揮了完善立法、規范生活的作用,但是,由于這些單行法之間難免存在大量的價值沖突和規則矛盾現象,僅僅依靠這些數量龐大的單行法尚不能形成一個科學的民法體系。
民商法研究:2006-2009年:第六輯 作者簡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獲湖北財經學院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和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入選長江學者。曾獲“中國有突出貢獻的博士學位獲得者”“第一屆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等榮譽稱號,以及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獎、第一屆中韓青年學術獎等獎勵。曾兩次獲得教育部頒發的***教學成果二等獎。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第十、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參與《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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