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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交融視域下的違法建筑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81728
- 條形碼:9787300281728 ; 978-7-300-28172-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公私法交融視域下的違法建筑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違法建筑問題是一個公私法交叉研究的題域。公法關注經由行政管制的建筑秩序形成,旨在保護公益;私法關注經由賦權確權的私權保障,旨在成全私益。本書所論,立足于公私法交融的視域,旨在化解調和公法與私法在違建規制上的沖突。本書共由包括緒論、余論在內的十章構成,分別探討了基于規劃管制的建筑秩序形成、公私法的分際與交融、“違法建筑”正義、違法建筑所有權、違建的行政處理(以小產權房為主要對象)、違法建筑的私法上處分、違法建筑的司法上處分、違建相鄰關系糾紛、違法建筑的公私法保護以及《違法建筑處理條例(草案)》的草擬等十個方面的大問題。
公私法交融視域下的違法建筑問題研究 目錄
緒論 基于規劃管制的建筑秩序形成……… (1)
一、隨意“結廬而居”的自然理性
………………………………… (1)
二、被“城墻”圍起來的人為理性
………………………………… (4)
三、有限建筑空間下的“理想城”
………………………………… (7)
四、糾結于公與私之間的違法建筑
……………………………… (10)
**章 公法與私法……………………… (14)
**節 公與私的多維向度……… (14)
一、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公與私… (14)
二、公共哲學視域下的公私論題
……………………………… (27)
三、公與私的零和博弈與良性互動
……………………………… (36)
第二節 公法與私法的分際……… (41)
一、羅馬法上的公法與私法…… (41)
二、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標準…… (44)
三、公私法劃分標準再思考…… (51)
第三節 公法與私法的交融……… (56)
一、法秩序的統一性…………… (56)
二、公法對私法的規范效應(………………………………… 63)
三、公法向私法的對接與脫離……………………………… (75)
第二章 “違法建筑”正義…………………………………………… (88)
**節 違法建筑的概念……………………………………… (88)
一、術語辨析:“違法建筑”抑或“違章建筑”…………… (88)
二、概念屬性:“公法概念”抑或“私法概念”…………… (92)
三、違法建筑定義正解……………………………………… (94)
第二節 違法建筑的類型……………………………………… (111)
一、城鎮違建與鄉村違建…………………………………… (112)
二、住宅違建與非住宅違建………………………………… (114)
三、全部違建與部分違建…………………………………… (115)
四、新違建與舊違建………………………………………… (117)
五、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 (119)
第三章 違法建筑所有權……………………………………………… (123)
**節 什么是法律上的“所有權”………………………… (123)
一、所有權的“前世今生”………………………………… (123)
二、“國家所有”與所有權………………………………… (127)
三、各個不同的法律上所有權……………………………… (132)
四、自由所有權與所有權的自由界限……………………… (146)
第二節 違法建筑“無所有權”嗎…………………………… (151)
一、違法建筑“無所有權說”及其否證…………………… (151)
二、違法建筑所有權與“第三種權利”…………………… (163)
三、違法建筑所有權與物權法定原則……………………… (165)
第三節 違建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171)
一、違建賦權的價值判斷:法教義學視角………………… (171)
二、“合法財產”的規范意義……………………………… (175)
三、“違法建造”的物權取得效力………………………… (178)
四、“建造人”違建所有權之原始取得…………………… (180)
第四章 違建的行政處理:以小產權房為主要對象………………… (185)
**節 小產權房的規范含義………………………………… (185)
一、小產權房的概念辨析…………………………………… (185)
二、小產權房的違建屬性…………………………………… (189)
第二節 程序違建:小產權房的改正………………………… (190)
一、小產權房改正的法政策考量…………………………… (190)
二、小產權房改正中的分類處置…………………………… (195)
第三節 實質違建(一):小產權房的拆除………………… (198)
一、責令拆除:行政處罰抑或行政強制…………………… (198)
二、強拆主體:司法強拆抑或行政強拆…………………… (203)
三、拆除程序: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205)
第四節 實質違建(二):小產權房的沒收………………… (207)
一、沒收范圍:無法改正又不能拆除的小產權房………… (208)
二、沒收實物:小產權房被沒收后的處理………………… (209)
三、沒收違法收入:違法收入被沒收后的小產權房處理
…………………………………………………………… (211)
第五章 違法建筑的私法上處分……………………………………… (213)
**節 違法建筑的轉讓……………………………………… (213)
一、違建所有權的處分權能與處分形態…………………… (213)
二、違法合同與違建轉讓合同之有效性…………………… (217)
三、事實上處分權與違建所有權的轉讓…………………… (236)
四、違建買受人的私法保護與公法限制…………………… (240)
第二節 他項權利的設定……………………………………… (247)
一、地役權的設定…………………………………………… (247)
二、違法建筑抵押…………………………………………… (249)
三、違法建筑出租…………………………………………… (250)
第三節 違法建筑的登記……………………………………… (252)
一、違建的權利登記………………………………………… (252)
二、違建的其他登記………………………………………… (257)
三、違建登記的操作………………………………………… (258)
第六章 違法建筑的司法上處分……………………………………… (260)
**節 違法建筑的裁判分割………………………………… (260)
一、合作開發房地產中之違法建筑裁判分割……………… (261)
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之違法建筑裁判分割……………… (262)
三、作為共同繼承遺產之違法建筑裁判分割……………… (264)
第二節 違法建筑的強制拍賣………………………………… (266)
一、違建作為強制拍賣標的之適格性(266……………………… )
二、違建強制拍賣之拍定人權益保護……………………… (267)
三、強制拍賣與行政強拆之競合處理……………………… (268)
第七章 違建相鄰關系糾紛…………………………………………… (270)
**節 私法相鄰關系與公法相鄰關系……………………… (270)
一、私法相鄰關系:所有權的限制………………………… (271)
二、公法相鄰關系:公法的私效力………………………… (272)
三、公私法相鄰關系的沖突與互補………………………… (274)
第二節 違建相鄰關系糾紛的訴訟處理……………………… (276)
一、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的訴訟處理機制………………… (276)
二、違建相鄰關系糾紛處理(Ⅰ):立案………………… (279)
三、違建相鄰關系糾紛處理(Ⅱ):審理………………… (280)
四、違建相鄰關系糾紛處理(Ⅲ):執行………………… (285)
第八章 違法建筑的公私法保護……………………………………… (288)
**節 違法建筑的私法保護………………………………… (288)
一、違法建筑的物權法保護………………………………… (288)
二、違法建筑的侵權法保護………………………………… (292)
第二節 違法建筑的公法保護………………………………… (295)
一、違法拆違的行政賠償責任……………………………… (295)
二、故意毀壞違建的刑事責任……………………………… (298)
余論 《違法建筑處理條例》(學者建議稿)條文(要點)………… (299)
參考文獻………………………………………………………………… (303)
公私法交融視域下的違法建筑問題研究 節選
(六) 公權力行使的私法責任 原則上,公權力的行使即便對私人造成損害,如自由的剝奪、財物的 沒收毀損乃至生命的剝奪,都不會導致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因為公權力對 私權的 “必要侵害”乃權力正當行使的結果,屬不得已的 “必要之惡”, 具有阻卻違法性,既不應產生公法責任,亦不應產生私法責任。但在某些 例外情形下,即便是公權力的正當行使,公權力行使并不具有違法性,公 權力機關亦須對其行為承擔一定的私法上責任——主要是損害賠償責任或 者損失補償責任。如我國 《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該規定所 依據的就是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基于對行政許可的信賴,當行政許 可被變更或撤回而造成了私人損失時,行政許可機關應依法予以補償。此 時的補償雖名為 “行政補償”,但因 “補償”或 “賠償”貫徹的是 “損失 填補”的規范目的,而 “損失填補”主要是一種私法責任的制度功能,因而基于信賴保護原則所作出的 “行政補償”可視為公權力行使的私法上責任。當公權力機關違法行使權力而造成私人損害時,公權力機關依法應承 擔的是國家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 承擔民事責任。”該條規定是我國早期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 在 《國家賠償法》頒行后,即改為依據 《國家賠償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但由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仍可以看出,國家賠償責任本質上是 一種民事責任,即便將其所依據的 《國家賠償法》定性為公法亦是如此。
公私法交融視域下的違法建筑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
王洪平,法學博士,煙臺大學法學院教授。發表學術論文60余篇,獨著、合著著作、教材20余部,獲省部級以上科研獎勵10余項,主持、參加***、省部級課題10余項。擔任山東省委首屆法律專家庫專家、山東省人民政府首屆法律專家庫專家、全國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協會法律專家庫專家。兼任山東省法學會土地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山東省法學會農事法研究會副會長、山東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山東省法學會工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農業農村法治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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