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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律法規導讀/劉建文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4368029
- 條形碼:9787564368029 ; 978-7-5643-6802-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衛生法律法規導讀/劉建文 內容簡介
該書是黨校系統干部主題培訓班教材。教材分兩部分,部分為黨員干部的理論教育,主要內容包括馬克思主義理論及經典著作選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理論體系,鄉村治理與鄉村振興理論與實踐,網絡文化建設相關知識。第二部分為黨員干部的黨性教育,內容包括黨的十九大報告節選內容,新黨章內容,中華很好傳統文化與黨員干部思想道德修養,憲法修改內容,中國精神的有關理論等。全書通過理論宣講,旨在培養黨員干部的理論素養,增強理論“四個自信”,加強黨性修養,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黨員干部的頭腦并指導基層實踐。
衛生法律法規導讀/劉建文 目錄
**節 衛生法的概念、分類和作用
第二節 衛生法的形式、效力和解釋
第三節 衛生法的守法、執法和司法
第二章 傳染病防治法
**節 概述
第二節 傳染病預防
第三節 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四節 疫情控制
第五節 醫療救治
第六節 監督管理
第七節 保障措施
第八節 法律責任
第三章 職業病防治法
**節 概述
第二節 職業病的前期預防
第三節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四節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五節 法律責任
第四章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節 概述
第二節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三節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四節 應急處理
第五節 法律責任
第五章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
**節 概述
第二節 疫苗研制和注冊
第三節 疫苗生產和批簽發
第四節 疫苗流通
第五節 疫苗接種
第六節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
第七節 疫苗上市后的管理
第八節 保障措施
第九節 監督管理
第十節 法律責任
第六章 艾滋病防治條例
**節 概述
第二節 預防與控制
第三節 治療與救助
第四節 法律責任
第t章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
**節 概述
第二節 婚前保健
第三節 孕產期保健
第四節 嬰兒保健
第五節 技術鑒定
第六節 行政管理
第七節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許可
第八節 法律責任
第八章 獻血法
**節 概述
第二節 醫療機構的職責
第三節 血站的責任
第四節 法律責任
第九章 執業醫師法
**節 醫師的基本要求及職責
第二節 考試和注冊
第三節 執業規則
第四節 考核和培訓
第五節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醫療損害責任
**節 概述
第二節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 醫療損害的情形
第四節 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限制與保護
第十一章 精神衛生法
**節 概述
……
第十二章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第十三章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四章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十五章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第十六章 處方管理辦法
第十七章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第十八章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第十九章 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
第二十章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章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章 護士執業法律制度
第二十三章 中醫藥法律制度
附錄一
附錄二
參考文獻
衛生法律法規導讀/劉建文 節選
《衛生法律法規導讀》: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律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2)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3)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4)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 (5)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和保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法律責任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2)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3)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4)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5)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五、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違反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2)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3)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4)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5)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 (6)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7)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六、采供血機構的法律責任 采供血機構未按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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