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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適用指引 行政檢察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3655
- 條形碼:9787510223655 ; 978-7-5102-2365-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檢察院適用指引 行政檢察 內容簡介
該書收錄的是很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十五批指導性案例,行政檢察典型案例,以及對很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五批指導性案例的解讀,此外還附有案例中涉及的相關法律條文,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和出版價值,政治導向正確。
最高人民檢察院適用指引 行政檢察 目錄
*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五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1.某實業公司訴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征收補償
認定糾紛抗訴案(檢例第57號)
2.浙江省某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強制執行杜某非法
占地處罰決定監督案(檢例第58號)
3.湖北省某縣水利局申請強制執行肖某河道違法
建設處罰決定監督案(檢例第59號)
第二部分 *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五批指導性案例解讀
*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五批指導性案例解讀
加強案例指導,做實行政檢察
——*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五批指導性案例及
行政檢察典型案例理解與適用
第三部分 行政檢察典型案例及實務指引
1.河南省甲縣違法占地非訴執行監督系列案
——監督行政非訴執行依法受理,共同守住
耕地保護紅線
2.吉林省某公司違法占地非訴執行監督案
——監督行政非訴執行依法審查,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
3.北京市某村委會等六起違法占地非訴執行監督案
——監督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法適用,推動破解
“兩違”拆除難題
4.浙江省徐某違法占地非訴執行監督案
——監督“裁執分離”模式下法院和行政機關
依法執行,保護基本農田不被侵占
5.廣西壯族自治區某礦業公司違法占地非訴執行監督案
——依申請監督行政非訴執行“裁而不執”,保護國土資源不被侵害
6.姬某訴某鄉政府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監督案
——檢察機關以聽證贏公信,加強行政違法行為
調查核實,積極引導當事人和解,有效化解
行政爭議
附錄:行政檢察主要法律文件規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節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選)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五、*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
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六、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適用指引 行政檢察 節選
《*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五批指導性案例適用指引.行政檢察》: 該案例檢察機關的監督情況: 1.線索發現?h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4月通過某日報《“踢皮球”執法現象何時休?》的報道發現案件線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檢察機關經調查發現,肖某在河道內違法建設的行為持續多年,違反了國家河道管理規定,違法建筑物嚴重影響行洪、防洪安全。水利局和法院對違法建筑物未被強制拆除的原因則各執一詞。法院認為,對違反水法的建筑物,水利局是法律明確授予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法院不能作為該案強制執行主體。但水利局認為,其沒有強制執行手段,應當由法院強制執行! 2.監督意見。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法律沒有賦予水利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財產等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對于不繳納罰款的,水利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根據行政強制法和水法等相關規定,水利局對于河道違法建筑物具有強行拆除的權力,不應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水利局向法院申請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中的拆除違法建筑物部分,法院不應當受理而受理并裁定準予執行,違反法律規定?h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5月向縣水利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同年8月向縣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職、規范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受理等工作! 3.監督結果?h水利局收到檢察建議后,立即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在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河道違法建筑物被依法拆除?h人民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后,回復表示今后要加強案件審查,對行政機關具有強制執行權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該案例的指導意義: 一是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應當依法查明行政機關對相關事項是否具有直接強制執行權。我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包括行政機關直接強制執行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兩種類型。法律賦予某些行政機關以直接強制執行權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及時執行行政決定。如果行政機關有直接強制執行權,又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但浪費司法資源,而且容易引起相互推諉,降低行政效率。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應當查明行政機關是否具有直接強制執行權,對具有直接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而受理的,應當依法進行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65條第1款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根據上述規定,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水行政主管部門具有直接強行拆除的權力。但在本案中,水利局本應直接強制執行,卻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而受理、不應當裁定準予執行而裁定準予執行,致使兩個單位相互推諉,河道安全隱患長期得不到消除,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檢察建議,促進了問題的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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