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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學家第十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92995
- 條形碼:9787562092995 ; 978-7-5620-9299-5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金融法學家第十輯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內容包括: 客戶備付金的投資規則及其監管調適、《存款保險條例》的不足與改進建議、金融控股公司系統性風險防控與監管路徑選擇、論統合型金融申訴專員制度之構建、金融監管理論的反思與重構、地方金融監管分權: 協同缺失與補正路徑等。
金融法學家第十輯 目錄
2018-2019年金融法研究綜述/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
**篇 金融法的理論問題研究
客戶備付金的投資規則及其監管調適/席月民劉志遠
《存款保險條例》的不足與改進建議/段金玉
金融控股公司系統性風險防控與監管路徑選擇/鄭萌
論統合型金融申訴專員制度之構建/向超
第二篇 金融監管法律問題研究
金融監管理論的反思與重構/楊東
地方金融監管分權:協同缺失與補正路徑/劉志偉
我國*新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評析及展望/敖希穎
監管沙箱:制度本旨與中國適用/張永亮
央地金融監管協調視角下農村金融發展的法治進路/徐玖玖劉駿
第三篇 貨幣流通法律問題研究
從貨幣的法律到作為法律的貨幣
——基于對區塊鏈數字貨幣的思考/柯達
移動支付服務合同的法律問題淺析/白牧蓉張嘉鑫
論融資性電子票據推行的法律保障/李維維
中國的數字貨幣反洗錢規則的完善/黃昊明
我國網絡支付清算機構運行風險的法律應對——以網聯清算有限公司為例/趙金龍趙慶霖
第四篇 金融信托法律問題研究
中國標準版公募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C-REITs)法律形態之選擇/魏敬淼
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的法律分析/張西峰
論信托財產的確定性/馬榮偉
慈善信托制度:功能優勢、存在問題與完善路徑/張俊慈
信托受益權質押擔保法律問題研究/鄭磊
第五篇 金融創新法律問題研究
互聯網金融宏觀審慎管理的哲學辨思/王懷勇鐘文財
我國智能投顧的法律規制:從現實困境到監管對策/楊為程李文曉
民間金融正規化治理的博弈選擇——從德·索托式改革的誘惑談起/王蘭
金融法學家第十輯 節選
《金融法學家(第10輯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年度論文集)》: 一、《存款保險條例》的核心內容 距2008年末爆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已有11年之久,近年來雖未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著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的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范風險、穩定金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范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2014年11月30日,我國出臺了《存款保險條例(意見征求稿)》,并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2015年2月17日,經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我國正式公布了《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標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正式確立。《條例》全文共23條,其是突破國家隱性存款保險向顯性存款保險的進步,意義重大,其為進一步加深金融自由化打下堅實基礎,其作為我國金融安全網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提高了我國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能力。《條例》第1條規定,為了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作為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其是以信用為依托將具有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質的利息作為收入來源的信用中介,即銀行資產中大部分貨幣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占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一旦銀行發生信用危機,存款人便取出其所存款,當達到一定規模,便形成擠兌現象:由此更加劇金融系統性風險的爆發。基于我國金融業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內部控制薄弱、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御能力較差,總體上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現狀,《條例》所確立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有效處置金融風險、加強存款人利益保護。那么,《條例》所確立的存款保險制度,其內容主要有五點。 **,我國存款保險償付的額度為人民幣50萬元。《條例》第5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額在*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第二,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當前,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設置于中國人民銀行下的金融穩定局的存款保險制度外,其職權包括:制定并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歸集保費;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等。 第三,實行差別費率。《條例》第9條規定,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顯然,浮動性的差別費率可以適應各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差別設定,然此條并未對費率標準是否公開做說明。 第四,保險基金運作的范圍。《條例》第11條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于下列形式:①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②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③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此規定較為保守,排除了中高收益的投資渠道,旨在維護保險基金的穩定性。 二、我國《存款保險條例》的不足 存款保險制度的設立宗旨即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進而維護金融穩定,*終以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總體上,《條例》所確定的存款保險制度基本滿足該宗旨,作為構建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得到滿足,但是其仍存在諸多不足之處,這些問題亟待解決,下文筆者將具體闡述其不足之處及相應的改進建議。 (一)《條例》對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權力規定較模糊 《條例》第7條第1款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①制定并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②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③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④歸集保費;⑤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⑦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⑧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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