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理解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06683
- 條形碼:9787521606683 ; 978-7-5216-0668-3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理解與適用 本書特色
2019年5月15日,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施行。本書從條文釋義、新舊對比、實務操作、理論基礎幾個方面對該條例的新修訂情況和實踐工作指引進行了多角度的解讀,并收錄了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英譯版和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發布的多個解釋性文件,是廣大政府信息公開實務工作者及理論研究人員的研習讀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理解與適用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信息化的快速發展,以及受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信訪等多種制度的綜合作用影響,原條例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因此,啟動對該條例的修改工作。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幅度大。本書由原來的38條增加到56條,除原條例中涉及政府信息的主動公開期限和考核評議追責等兩條沒有改動,還增加了許多新的條款?偨Y吸納多項現有制度。針對信息公開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指導釋明制度、對濫用政府信息公開權的規制制度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立法專家將新法內容逐條解析,為讀者學習該法提供權威的學習讀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理解與適用 目錄
**章 條文釋義
**節 總則釋義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政府信息概念】
第三條【管理體制】
第四條【工作機構】
第五條【基本原則】
第六條【特別要求】
第七條【倡導性規定】
第八條【政府信息管理】
第九條【接受監督】
第二節 公開的主體和范圍釋義
第十條【主動公開權限和責任劃分】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相互協調機制】
第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第十三條【豁免條款的適用范圍】
第十四條【豁免條款】
第十五條【豁免條款】
第十六條【豁免條款】
第十七條【公開審查機制】
第十八條【動態調整機制】
第三節 主動公開釋義
第十九條【主動公開的原則】
第二十條【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第二十一條【擴大公開的倡導性規定】
第二十二條【加強工作落實】
第二十三條【主動公開途徑】
第二十四條【統一政府信息公開平臺】
第二十五條【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第二十六條【主動公開期限】
第四節 依申請公開釋義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資格和義務主體】
第二十八條【申請渠道】
第二十九條【申請條件】
第三十條【補正程序】
第三十一條【確定收到申請時間】
第三十二條【征求第三方意見】
第三十三條【依申請公開期限】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相互征求意見】
第三十五條【特別措施】
第三十六條【處理決定類型】
第三十七條【區分處理】
第三十八條【處理決定類型】
第三十九條【處理決定類型】
第四十條【政府信息的物理形態】
第四十一條【政府信息更正機制】
第四十二條【收費規定】
第四十三條【便利特殊群體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四條【倡導性規定】
第四十五條【內部制度配套】
第五節 監督和保障釋義
第四十六條【考核評議】
第四十七條【主管部門的權力】
第四十八條【主管部門的培訓職責】
第四十九條【年度報告制度】
第五十條【年度報告內容及格式】
第五十一條【監督救濟】
第五十二條【責任條款】
第五十三條【責任條款】
第六節 附則釋義
第五十四條【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第五十五條【公共企事業單位的公開要求】
第五十六條【施行時間】
第二章 實務操作指南
**節 從執行角度理解和把握條例
一、總則
二、主動公開
三、依申請公開
四、監督保障
第二節 基礎工作
一、設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二、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并對外發布
三、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工作機制
四、建立并維護政府信息公開溝通渠道
第三節 主動公開
一、在本機關門戶網站開通政府信息公開專欄
二、規范地公開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三、動態地公開其他應主動公開的信息
四、建立完善主動公開工作機制
五、設置并管理維護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第四節 依申請公開
一、規范地接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及時全面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登記
三、恰當地運用補正程序
四、準確地適用征求意見程序
五、選擇適當的處理決定類型
六、準確地把握豁免條款
七、及時規范地送達處理決定
八、依申請公開常用文本格式
第三章 條文修改對比研究
**節 總則
第二節 公開的主體和范圍
第三節 主動公開
第四節 依申請公開
第五節 監督和保障
第六節 附則
第四章 理論基礎
**節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的總體考慮和基本框架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發展的時代背景
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發展的總體考慮
三、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發展的目標方向
第二節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中的十對重要關系
一、放與收的關系
二、修法與立法的關系
三、法與政策的關系
四、行政與司法的關系
五、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與保密法、檔案法的關系
六、信息公開與依法行政的關系
七、信息公開主體與行政主體的關系
八、信息公開與其他公開的關系
九、信息公開與數據開放的關系
十、主動公開與依申請公開的關系
第三節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中的十個重點問題
一、政府信息概念界定問題
二、申請人資格條件問題
三、公共企事業單位的公開主體問題
四、信息公開渠道設定問題
五、信息公開范圍劃定問題
六、申請人不當行為的限制問題
七、征求第三方意見問題
八、信息公開責任配置問題
九、投訴舉報處理問題
十、年度報告問題
第四節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中的十個重要觀點辨析
一、“申請不屬于條例調整范圍”
二、“法不溯及既往”
三、“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四、“行政機關履行非行政職責”
五、“屬于定密范圍的信息不公開”
六、“對工作秘密作出界定并豁免公開”
七、“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予公開”
八、信息屬性問題
九、信息公開告知問題
十、WTO透明度原則與條例的關系問題
第五節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資格條件問題研究
一、這是一個什么樣的問題
二、復議、訴訟資格條件上的利害關系問題是個真問題
三、行政相對人資格條件上的利害關系問題是個假問題
四、為什么會提出這個假問題
五、假問題的真答案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19年4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英譯版)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機構改革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問題的解釋
(2019年2月2日)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渠道問題的解釋
(2017年7月5日)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政府信息公開處理決定送達問題的解釋
(2016年12月7日)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與業務查詢事項界限的解釋
(2016年9月18日)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有關項目填報問題的解釋
(2016年9月1日)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政府信息公開期限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5年11月18日)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主體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4年9月3日)
后記
展開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理解與適用 作者簡介
后向東,男,1980年生,江西進賢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理學博士。先后供職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和中央國家機關。出版專著《權力限制哲學》(2018年)、《信息公開法基礎理論》(2017年)、《信息公開的世界經驗》(2016年)、《美國聯邦信息公開制度研究》(2014年),參編國家公務員局統編《公務員初任培訓讀本》(2014年)和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統編《行政復議法教程》(2011年),譯著《法律資本制度》(Legal Capital)(2007年),在各類報刊發表學術論文數十篇,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周期履約審議”中國政府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