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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建設法規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373865
- 條形碼:9787302373865 ; 978-7-302-37386-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工廠建設法規 內容簡介
《工程建設法規》為全國應用型本科建筑類專業規劃教材。全書共分為12章,主要內容結合我國新頒布的建設法律法規要求,從建筑工程許可法規、城鄉規劃法規、建設用地法規、工程建設發包與承包、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工程建設監理、建筑安全生產、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工程建設爭議處理等方面做了全面系統地闡述。 在《工程建設法規》編寫時注重了相關法律規定和法律責任的介紹和解釋,同時,各個章節均配以相關的案例加以說明,還將歷年來一級、二級建造師的相關考試試題作為課后的復習思考題,使得學生在建筑法律法規的學習過程中真正做到理論知識的輕松理解、掌握和加強,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 “工程建設法規”課程是建筑類專業的專業基礎課,學習建筑法規、掌握建筑法規、遵守建筑法規是每一個從事建筑業及其相關領域的工作者應當具備的法律素質。 因此,《工程建設法規》可作為高職院校和應用型本科院校建筑類專業的教材用書,也可作為從事工程建設和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學習參考用書。
工廠建設法規 目錄
1.1 工程建設法規體系
1.1.1 工程建設法規體系的概念
1.1.2 我國工程建設法規體系的框架
1.2 工程建設法律關系
1.2.1 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1.2.2 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
1.3 工程建設法規的實施和原則
1.3.1 工程建設法規的實施
1.3.2 工程建設法規的原則
1.4 工程建設法律責任
1.4.1 行政法律責任
1.4.2 民事法律責任
1.4.3 刑事法律責任
本章小結
復習思考題
第2章 工程建設許可法律制度
2.1 工程建設施工許可
2.1.1 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2.1.2 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時間
2.1.3 申請施工許可證的范圍
2.1.4 施工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及管理
2.2 工程建設從業單位資質管理
2.2.1 建筑業企業從業資質管理
2.2.2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業資質管理
2.2.3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業資質管理
2.2.4 工程監理企業從業資質管理
2.2.5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從業資質管理
2.2.6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從業資質管理
2.3 工程建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
2.3.1 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管理
2.3.2 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
2.3.3 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
2.3.4 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
2.3.5 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
2.3.6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
2.4 法律責任
2.4.1 工程建設從業單位的法律責任
2.4.2 工程建設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責任
本章小結
復習思考題
第3章 城鄉規劃法律制度
3.1 城鄉規劃法概述
3.2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審批
3.2.1 城鄉規劃體系的內容
3.2.2 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
3.3 城鄉規劃的實施
3.3.1 城鄉規劃實施概述
3.3.2 城鄉規劃實施的“一書三證”制度
3.3.3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3.4 法律責任
本章小結
復習思考題
……
第4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5章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法律制度
第6章 工程建設招投標法律制度
第7章 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第8章 工程建設監理法律制度
第9章 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法律制度
第10章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11章 工程建設爭議解決制度
第12章 工程建設其他相關法律制度
附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參考文獻
工廠建設法規 節選
《工程建設法規》: 8.3.1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概念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簡稱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設單位(業主)稱委托人,監理單位稱受托人。 這種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在業主與承包商簽訂的合同文件中,詳細地規定了被委托的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和職責,其中包括監理工程師對業主的約束權力和監理工程師獨立公正地執行合同條件的權利;二是業主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合同中,這份文件主要對監理人員的數量、素質、服務范圍、服務時間、服務費用以及其他有關監理人員生活方面的安排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在監理協議中明確監理工程師的權利時應注意到協議中明確的權利要與施工合同中所賦予監理工程師的權利保持一致。 業主不能認為監理工程師是他所委托的雇員而去干預監理工程師的正常工作。這是業主在處理與監理工程師的關系時應該掌握的根本原則。 8.3.2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特征 監理合同與工程建設過程中簽訂的其他合同的*大區別就是標的性質的差異。委托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即監理工程師憑借自己的知識、經驗、技能受業主委托為其所簽訂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實施監督和管理活動。 值得指出的是,監理合同的當事人只有業主和監理單位,而監理單位與承包商之間既沒有任何合同,也沒有任何協議,其關系主要體現在業主與承包商簽訂的合同條款中。按照合同規定,監理工程師與承包商之間是監理和被監理的關系,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動都必須得到監理工程師的批準。承包商完成的任何工作都必須達到監理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商必須接受監理工程師的監督和管理。如果承包商認為監理工程師的決定不能接受,他有權提出仲裁,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解決。 8.3.3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業主)的權利 (1)授予監理人權限的權利。 (2)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3)委托監理工程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4)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控制權。委托人有權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委托人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造價方面的重大問題有*終決定權。 委托人對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有批準權和否決權。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按合同附件的約定提交監理工作報告,包括監理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2.委托人(業主)的義務 (1)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2)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3)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4)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對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5)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6)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入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合同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7)委托人應當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以下資料:①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購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②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8)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信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9)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3.監理人的權利 委托監理合同中涉及監理人權利的條款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監理人在委托合同中應享有的權利;另一類是監理人履行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承包合同的監理任務時可行使的權利。 (1)委托監理合同中賦予監理人的權利,包括:①完成監理任務獲得酬金和獲得獎勵的權利;②終止合同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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