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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法政文獻資料叢編夏勤論學集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72103
- 條形碼:9787100172103 ; 978-7-100-17210-3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近代法政文獻資料叢編夏勤論學集 本書特色
全景式展現夏勤在法學理論、法學教育和司法實務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本書收錄了夏勤在擔任司法公職之余撰寫的大量時評、論文及教材,可為我們了解當時的時政熱點、司法制度的現狀、制定憲法的工作以及重要的部門法立法事項等提供重要的史料和學術價值。
中國近代法政文獻資料叢編夏勤論學集 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為“為教篇”“為學篇”“為政篇”“書信筆墨篇”和“附錄”五部分。全書按照時間先后順序編排,力圖全景式展現夏勤在法學理論、法學教育和司法實務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中國近代法政文獻資料叢編夏勤論學集 目錄
——記民國法學家、朝陽大學創辦人夏勤
為教篇
歡送朝大本屆畢業生詞
《朝陽同學錄》序言
夏董事勤祝詞
正陽法學院創造二周年紀念
為學篇
犯罪與氣候之關系
論判例
對于本刊之感想
工廠法私案
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論
《物權法專號》序言
論新民法之法源
刑法之沿革
本刊出版滿十周年之感想
論公設辯護人制度
審判筆錄之研究
憲草與權能劃分
由現行刑法聯想及唐律
刑事訴訟法之原則
司法權的統一與獨立
《法學方法論專輯》序言
今后的本刊
憲法中司法制度之研究
法律時評:憲法之使命
指紋法
刑事政策學
為政篇
視察四川司法報告書
書信筆墨篇
夏勤致胡適
夏勤致蔣慰祖
夏勤題詞
夏勤墨跡
《夏氏宗譜》序七
夏勤先生年表
附錄
《自然律與衡平律》識
介紹夏勤氏刑訴新著二種
夏勤與朝陽大學
中國近代法政文獻資料叢編夏勤論學集 節選
《夏勤論學集/中國近代法政文獻資料叢編》: *近政治協商會通過《憲草修改原則》十二項,并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根據修正原則,參酌國民參政會憲政期成會的修正案,憲政實施協進會研討結果,及各方面提出之意見,匯綜整理,擬定“五五憲草”修正案,提供國民大會采納。現憲審會正開始工作,作者不敏,愿就司法權的統一與獨立問題,略申管見,以就正于時賢。 所謂司法權,就廣義言,則凡司法審判、司法行政、行政審判以及解釋法令等職權皆屬之,狹義的司法權乃專指民事及刑事的審判而言。“五五憲草”第七十六條規定“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司法行政”與**四二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即司法院掌理廣義的司法權,使司法權的統一性完滿無缺,意義極為深長,政治協商會《憲草修改原則》第四項以司法院即為國家*高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由大法官若干組織之。此項原則果為國民大會所采納,而規定于憲法中,則司法院所職掌者僅有*狹義的司法權,良以現制*高法院司民事刑事的審判,將來司法院既改為國家*高法院,其權限亦不過有民刑事的審判權耳,即令憲法解釋權由若干大法官行使之,但司法行政權、行政審判權,既非司法院之所有,對于“五五憲草”所規定的司法權統一的完整性,實已造成分崩離析之勢,其中尤以司法行政權不隸屬于司法院,對于司法權的獨立行使,*有妨害與危險,請申論之。**,國家行使司法權時,常有相關的行政事務,如任免司法人員,調整司法機構,監督審判權的行使,以及審判結果之執行,此等事務皆為輔助行使司法權的行政事務,辦理行政事務的權力,即為司法行政權,司法行政權既為輔助司法權行使的一種權限,當然應該隸屬于司法院。考國父手訂的《建國大綱》,內列舉行政院各部,并無司法行政部,此并非遺漏,證以在粵省設立的*高法院,司法行政即由該院掌理,可見司法行政應歸屬司法院,乃是國父的本意。 第二,歷次《國民政府組織法》,司法行政部有時隸屬司法院,有時隸屬行政院,其理由無非以司法院應專司審判,司法行政應隸屬行政院,不知行政院以外之各院,亦各有其相關的行政事務,例如:考試院行使考試權外,尚有其相關的銓敘行使;監察院除行使彈劾權外,亦有其相關的審計行政;與司法院除行使審判權外,有其相關的司法行政,同出一理。所不幸者,司法行政部,其號稱既有“司法”又有“行政”,頗似性質兩屬,模棱兩可,以致反復改隸,毫無定見,實屬憾事。查司法行政部隸屬于行政院,在一黨政治之下,本已不無流弊,縱觀大勢,盱衡世局,今后中國必為多黨政治,行政院亦必為各黨派競爭的目標,如果司法行政部,仍隸于行政院,而由行政院任免司法人員,實際上等于附庸,欲求其獨立行使審判權,蓋亦難矣。譬如甲黨主持行政院,有違法情事,為乙黨所告發,甲黨之司法行政部長,可濫用其職權干涉審判,袒護同黨,縱令司法官獨立不羈,未為所動,但司法行政部事后盡可用種種冠冕堂皇的手段(如調往邊區法院任職之類)使該司法官不安于位。況政治協商會《憲草修改原則》第四項既規定今后“各級法官須超出于黨派以外”,而行政院本身又系富有黨性的機關,由富有黨性機關任免超出于黨派以外的各級法官,在理論上亦不能自圓其說。 第三,關于司法行政的監督,由于司法行政部隸屬行政院的結果,發生一種極奇特極矛盾的現象,即在現制中,司法院原為司法權*高機關,但并不能監督各省的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而司法行政部亦不能監督*高法院、行政法院。叉*高法院檢察署,顧名思義與*高法院同受司法院的監督,方為合理,乃*高法院檢察署,竟又隸屬于司法行政部,同一的司法行政的監督權,其行使的機關,一則屬于司法院,一則屬于司法行政部,識者多傳為笑談,為使將來司法行政的監督權統一行使起見,司法行政部亦應隸屬于司法院,俾司法院對于各級法院均有監督之權,然后司法院之為行使司法權的*高機關,始得名符其實。 ……
中國近代法政文獻資料叢編夏勤論學集 作者簡介
夏勤(1892-1950),原名夏惟勤,字敬民,亦字競民,江蘇泰州人,近代著名的法學家、法學教育家,朝陽大學創辦人和奠基人之一。夏勤先生早年負笈東渡,研習律法;學成歸國后,終其余生都緣法而行、緣法而治,在法學理論、法學教育和司法實務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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