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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223222
- 條形碼:9787301223222 ; 978-7-301-22322-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 內容簡介
作為中國高等教育組成部分的自學考試,其職責就是在高等教育這個水平上倡導自學、鼓勵自學、幫助自學、推動自學,為每一個自學者鋪就成才之路。組織編寫供讀者學習的教材是履行這個職責的重要環節。毫無疑問,這種教材應當適合自學,應當有利于學習者掌握和了解新知識、新信息,有利于學習者增強創新意識,培養實踐能力,形成自學能力,也有利于學習者學以致用,解決實際工作中所遇到的問題。具有如此特點的書,我們雖然沿用了“教材”這個概念,但它與那種僅供教師講、學生聽,教師不講、學生不懂,以“教”為中心的教科書相比,已經在內容安排、編寫體例、行文風格等方面都大不相同了。希望讀者對此有所了解,以便從一開始就樹立起依靠自己學習的堅定信念,不斷探索適合自己的學習方法,充分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識基礎和實際工作經驗,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潛能,達到學習的目標。
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 目錄
出版前言
Ⅰ 課程性質與課程目標
Ⅱ 考核目標
Ⅲ 課程內容與考核要求
Ⅳ 關于大綱的說明與考核實施要求
附錄 題型舉例
后記
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
**章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節 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
第二節 民事訴訟
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
第二章 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
**節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 法院主管與管轄
**節 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
第二節 法院民事訴訟管轄概述
第三節 級別管轄
第四節 地域管轄
第五節 裁定管轄
第六節 管轄權異議
第四章 當事人
**節 當事人概述
第二節 原告與被告
第三節 共同訴訟
第四節 訴訟代表人
第五節 第三人
第五章 訴訟代理人
**節 訴訟代理人概述
第二節 法定訴訟代理人
第三節 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六章 民事訴訟證據
**節 民事訴訟證據概述
第二節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第三節 民事訴訟證據在理論上的分類
第四節 證據保全
第七章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
**節 證明的對象
第二節 證明責任
第三節 證明的標準
第四節 證明的過程
第八章 民事訴訟保障制度
**節 期間與期日
第二節 送達
第三節 保全
第四節 先予執行
第五節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六節 訴訟費用
第九章 **審普通程序
**節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節 訴
第三節 起訴與受理
第四節 審理前的準備
第五節 開庭審理
第六節 撤訴與缺席判決
第七節 訴訟中止與訴訟中結
第十章 簡易程序
**節 簡易程序概述
第二節 簡易程序的特點
……
后記
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 節選
(一)當事人的更換 當事人的更換,是指訴訟進行中,將不適格的當事人更換成適格的當事人。 當事人適格,法院才有審理和裁判的必要,不適格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正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審理這類假想的爭議既對當事人無益,又浪費司法資源。一般而言,法院在受理訴訟前,通過對原告起訴的審查,就能解決當事人是否適格的問題。但有的案件的情形比較復雜,法院有時在受理訴訟后才發現當事人不適格,因此有必要在訴訟進行中更換當事人。 對更換當事人,我國原先采用的是法院依職權更換的辦法。《試行法》第90條規定:“起訴或者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高人民法院對此條款司法解釋是:“訴訟進行中,發現當事人不符合條件的,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規定進行更換。通知更換后,不符合條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訴訟的,以裁定駁回起訴,符合條件的原告全部不愿意參加訴訟的,可以終結案件的審理。被告不符合條件,原告不同意更換的,裁定駁回起訴!睆膶徟袑崉湛,法院依職權更換當事人雖有其必要性,但卻與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相違背,F行《民訴法》未再規定法院依職權更換當事人,但司法實務仍有沿用以往做法的。本教材認為,處理此問題的恰當方法是,法院行使闡明權,將不適格的情形告知當事人,由當事人作出更換與否的選擇。如原告或被告不適格,原告又拒絕退出訴訟或不同意更換被告,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更換被告,無須新的被告同意,法院傳喚新的被告參加訴訟后,如符合條件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決,必要時還可以拘傳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當事人是訴的主體,當事人變更勢必引起訴的變換,因此更換當事人后,訴訟應重新開始,原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新當事人不產生效力。 (二)當事人的追加 當事人的追加,是指法院受理訴訟后,發現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通知其參加訴訟。 追加當事人也是為了解決當事人適格而采取的措施,主要適用于必要共同訴訟的場合,在必要共同訴訟中,為了通過一次訴訟解決多數當事人之間對共同訴訟標的的爭議,防止分別起訴可能引起的裁判抵觸,法律要求各當事人共同起訴或被訴,否則當事人便不適格。例如,當共同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時,全體共有人起訴當事人才適格,如果僅有部分共有人提起訴訟,就應當追加當事人。 對未參加訴訟的必須共同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法院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當事人既可以發生在**審程序中,也可能發生在第二審程序中。第二審程序中追加當事人涉及因兩審終審制而引起的當事人的審級利益問題,所以追加后法院如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應當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六、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 (一)訴訟權利義務承擔的概念 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于特定事由的出現,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轉移給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后,作為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 (二)訴訟權利義務承擔的原因 當事人是因為民事實體權益發生糾紛而進行訴訟的,因此,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一旦發生了轉移,訴訟權利義務也會隨之發生轉移。在審判實務中,引起訴訟權利義務承擔的主要情形有: 1.-方當事人死亡 在訴訟進行中,一方當事人死亡,其實體權利義務轉移給繼承人,故應由死者的繼承人承擔訴訟權利義務,作為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但是,如果實體權利義務是專屬于死亡一方當事人的不可轉移的人身性質的權利義務,則不發生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 2.法人合并與分立 法人發生合并或分立后,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因此,當作為訴訟當事人的法人出現合并或分立時,就要由變更后的新的法人承擔原法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銷或宣告破產 作為訴訟當事人的法人出現上述情形時,要由清算組接管法人的財產,負責對法人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因此,清算組應當承擔該法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三)訴訟權利義務承擔的后果 出現訴訟權利義務承擔后,訴訟程序是繼續進行而不是重新開始,新當事人參加訴訟后是繼續原當事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所以,原當事人實施的一切訴訟行為,對新當事人都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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