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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法律法規 版權信息
- ISBN:9787114115981
- 條形碼:9787114115981 ; 978-7-114-11598-1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 內容簡介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是建設工程領域健康有序發展的基礎,是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保障。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普通高等教育應用型本科創新教材》內容主要包括建設工程法律制度概論、招標投標法、合同法、質量、安全生產、竣工驗收、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等方面內容,包含了公路水運建設過程各階段實施中主要的法律條款規定。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普通高等教育應用型本科創新教材》內容全面,根據工程建設的主要目標編寫而成,改變了單純摘錄、編寫條款的方法,使教材內容更加具有邏輯性、層次性,使讀者便于理解和記憶。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普通高等教育應用型本科創新教材》中輔以部分較新的案例進行解析,加深讀者對法律法規條款的認識與理解。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普通高等教育應用型本科創新教材》可作為高等院校工程建設和管理類本、專科學生的學習教材。
同時,《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普通高等教育應用型本科創新教材》也可作為工程建設領域各方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學習、培訓、工作參考用書。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 目錄
1.1 法律制度概述
1.2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1.3 建設工程法律關系
1.4 建設工程有關制度
本章習題
第二章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2.1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5 工程建設中涉及的有關合同
2.6 建設工程糾紛的處理
本章習題
第三章 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
3.1 建設工程建設程序管理
3.2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3.3 工程建設標準
3.4 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制度
3.5 建設工程參建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3.6 建筑工程的竣工驗收制度
3.7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介紹
3.8 建筑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3.9 我國工程建設獎項
本章習題
第四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4.1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4.2 安全生產相關行政法規
4.3 安全生產相關部門規章
4.4 交通行業安全標準化建設
4.5 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本章習題
第五章 建設工程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5.1 概述
5.2 建設工程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5.3 其他建設行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建設
5.4 《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5.5 目前我國信用體系建設應進行的工作
本章習題
參考文獻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 節選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普通高等教育應用型本科創新教材》: 1.2.4 建設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則 1.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原則 市場經濟,是指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體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指與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相結合的、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體制。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不僅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建設法律制度的立法基本原則。這項原則主要體現在:一是要建立健全市場主體體系,規定各種建設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對他們在建設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的規定;二是要確立建設市場體系具有統一性和開放性,建設立法應當確立規劃與設計市場、建設監理市場、工程承包的招投標市場、施工管理市場、房地產市場、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建設資金市場等多元化的建設活動大市場;三是要確立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宏觀調控體系,建設法律制度主要運用行政手段實現對建設行為的調整,但這種調整不應當是直接干預性的,國家對其行為實施的調控只是間接性的;四是要求建設立法本身具有完備性,建設法律制度自身完備,才能有效地規范建設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建設市場活動秩序。 2.法制統一原則 所有法律有其內在統一聯系,并在此基礎上構成國家的法律體系。建設法律制度體系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組成該體系的每一個法律都必須符合憲法的精神與要求,且與其他體系法律也不應沖突。建設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建設法規、規章,不得與憲法、法律以及上一層次的法規相抵觸;與地位同等的法規所確立的有關內容應相互協調。建設法律制度系統內部高層次的法律、法規對低層次的法規、規章具有制約性和指導性。地位相等的建設法規和規章在內容規定上不應互為矛盾。由于建設事業行業多,又具有很強的社會性、綜合性,決定了建設立法不僅為數應當可觀,而且應當十分健全。因此,堅持法制統一原則,協調配套原則,則能保證我國建設法規體系科學化、系統化。另外,建設立法應能覆蓋建設事業的各個行業、各個領域以及建設行政管理的全過程,使建設活動的各個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建設行政管理的每一個環節都納入法制軌道。 3.責權利相一致原則 責權利相一致是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或責任在建設立法上提出的一項基本要求。建設法律關系不是單一的,而是帶有明顯的綜合性,包括行政管理關系、建設協作關系以及民事關系等幾個方面。但無論是哪一種關系,作為建設行為的主體都必須在權利與義務或責任上對等。建設立法的責權利相一致具體表現為:一是建設法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是統一的,任何一個主體享有建設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建設法律制度規定的義務或者承擔建設法律制度規定的責任;二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行政管理權既是其權利,也是其責任或義務,權利和責任或義務彼此對等。責權利相一致的原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力,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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