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估到手價是按參與促銷活動、以最優惠的購買方案計算出的價格(不含優惠券部分),僅供參考,未必等同于實際到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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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3051
- 條形碼:9787510223051 ; 978-7-5102-2305-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金融犯罪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本書特色
本書主要針對金融類犯罪中的相關問題進行介紹,分類別的對相關領域涉及的罪名進行講解,并且全書分為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進行介紹,內容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和出版價值。政治導向正確。 1.內容完整,格式規范。 2.書稿內容導向正確、結構合理、內容詳實、論述充分、邏輯嚴密
金融犯罪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內容簡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的決定》,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上升到法律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進一步落實,對于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與效率、促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在這一背景下,朝陽區人民檢察院選取近幾年司法實踐出現的有關金融犯罪不捕不訴的典型案例,通過對金融犯罪不捕不訴案例的深入剖析以及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詳盡闡述,對不捕不訴理由和具體情況進行了細致的說理,提醒辦案人員既不能該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偵,任意逮捕;既需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同時也要嚴把審査逮捕的證明標準,充分考量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合理運用,在打擊犯罪的時候有效減少社會對立面,保護公民人權,促進社會和諧,*終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金融犯罪不捕不訴典型案例》可供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類似案件時參考借鑒。
金融犯罪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目錄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性”認定
——張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網貸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認定及相對不起訴的適用
——朱某某、張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冒名股東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責任認定
——楊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在原投資人范圍吸收資金的社會性、利誘性認定
——陳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單位犯罪中合法業務與非法業務經營行為的認定
——沙某某、于某某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互聯網金融公司技術人員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觀故意認定
——高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應用
——林某某、高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二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行為與上游犯罪之間的處理
——李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三 保險詐騙罪
騙保案件中證據認定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
——樊某某、馬某某保險詐騙案
四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認定標準
——董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五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傳銷組織人數、層數標準適用及利誘生承諾行為界定
——陳某某、徐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六 非法經營罪
銷售盜版圖書定性及辦案程序分析
——趙某某非法經營案
七 職務侵占罪
批捕案件的定性對案件處理結果的影響
——邢某甲、馬某某職務侵占案
八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無逮捕必要案件中的社會危險性如何判定
——聶某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銷售用于網絡DDos攻擊的流量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羅某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金融犯罪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節選
《金融犯罪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一)冒名股東及其股東資格認定 冒名出資,顧名思義是指冒用他人名義進行出資,而被冒名者可以是根本不存在的人,也可以是真實存在的人。不論上述哪種情況,被冒名者均不知自己的姓名和信息被他人冒用的情況,其并未實際出資也未行使股東權利,其姓名和信息卻被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之上成為公司的股東。冒名者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并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為實際出資人,但公司和其他股東卻對其真實身份并不知曉,誤以為其身份就是那個被冒名的股東。被冒名者僅僅是在外在載體上被列明為股東而已。由此不難看出,冒名者主要是出于主觀趨利性、工商部門登記制度缺陷、相關立法缺失等多種因素所作用的結果。在確認冒名股東是否具有股東資格時,也應當根據上述兩種不同的情況來進行確認,即: 1.被冒名人實際并不存在 這種情況實際上就是冒名股東其實為虛構,系并不存在的組織、已解散組織、已死亡自然人或虛構的自然人。這種情況下,被冒名人不應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因為虛構的股東無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也無法承擔法律規定的股東義務,如果確認他們的股東資格,必將影響公司的正常運轉。而實際投資人也就是冒名人的股東資格則應當予以確認,這也是從公司運營以及保護第三人角度考慮的*佳結果。 2.被冒名人實際存在 此種情形下,被冒名人是實際存在的,其對于被冒名的情形又應當區分其是否善意。在非善意已知時其所謂的“冒名”其實名為冒名實為借名,被借名人不能享受股東應有的權利,但是由于實際出資人和借名股東間的行為系個人行為,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應當在其登記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若其是善意的,對于自己被冒名的行為并不知情的情形下則應當區分公司內外來區別其是否具有股東資格。 (1)對于公司外部的法律關系中的股東資格確認 對于公司外部的法律關系,由于要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應當以工商登記來證明股東關系。即應當由被冒名人承擔責任后再向實際投資人追償,這樣才有利于維護交易關系穩定,否則就相當于將公司內部的股權關系審查義務強加給作為交易相對人的善意第三人,同時也相當于把交易結束后的返還責任強加給他們,這對于維護交易穩定是極其不利的。通過工商登記機關的交易信息的對外公示,就可以依據工商登記機關的信息來認定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畢竟工商登記的信息是有公信力的。而若由于各種因素的綜合作用和影響,使得工商登記機關信息與股東名冊上的變更登記信息存在沖突情形時,就需要根據工商登記文件來認定股東資格。 (2)對于公司內部的法律關系中的股東資格確認 對于公司內部的法律關系,則應當尊重當事人之間的平等自愿原則,在不知情被冒用的情形下不應當確認被冒名者的股東資格,不使其承擔其不應當承擔的責任,股東之間應遵循尊重當事人自由、自愿的原則,因為公司是以人為本的社團法人,應非常尊重公司里的每一個人。況且在股東之間的交往一般很少涉及交易事宜,因此工商登記不應該成為認定股東資格是否的唯一證據,應當關注當事人的意愿,以當事人的真情實愿為標準,這樣才能充分反映出股東的作為和目的,以當事人的出資行為等實際行為或證據,作為股東資格確認的標準證據。 (二)認定冒名股東情形的標準 冒名股東的認定標準應同時具備公司設立時的申請材料并非本人簽名、未實際出資、未實際參與公司的管理經營三個條件。 1.公司設立時的申請材料并非本人簽名。包括公司章程在內的,需要股東親自簽名的公司登記申請材料,是判斷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的重要依據。在實踐中冒名股東的存在導致實際股東與記載股東不一致的情形大量存在。因而在實踐中我們無法將公司登記申請材料的記載與簽署與冒名股東之間建立完全的、必然的聯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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