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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與再審辦案十二講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3112
- 條形碼:9787510223112 ; 978-7-5102-2311-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申訴與再審辦案十二講 本書特色
★公正與真相是我國刑事司法領域的重大理念和實踐問題。刑事再審以尋求公正和查明真相為目標,又涉及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平衡。文峰博士這本書對近年來我國刑事申訴與再審司法實踐作了系統梳理,在刑事申訴辦案的目的、冤錯案件的啟示、疑罪從無的適用、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再審裁判的功能等部分對尋求公正和查明真相作了深入思考,是近年來刑事申訴與再審領域不可多得的用心之作。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 陳光中 ★近年來,我國刑事申訴與再審司法實踐表現出一些新特點。文峰博士結合一線刑事申訴檢察辦案實踐,以專題形式總結了刑事申訴與再審辦案的全流程、新思維、新技巧,是非常實用的實操讀本。該書對刑事申訴審查與復查、法院自行啟動再審、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疑罪從無規則適用、產權冤錯案件糾正等情況的總結和思考,也具有較高的理論價值。在此,特推薦給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朋友一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陳衛東 ★文峰博士是“法律讀庫”自媒體的核心作者之一,他不僅寫法學類專業文章,聚焦法治熱點事件,關注經濟社會問題,還長期習武,寫一手好詩,是位追逐夢想、熱愛生活、富有情懷的檢察人!他創辦的微信公號“京西法曹”,極富專業色彩,和“法律讀庫”自媒體一同成長,代領法治自媒體之潮流。 ——“法律讀庫”創辦人、*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主任 趙志剛
刑事申訴與再審辦案十二講 內容簡介
《刑事申訴與再審辦案十二講》是*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劉文峰檢察官所著的一部力作,它對刑事申訴與再審程序及其實踐現狀作了深度解讀,回應了刑事申訴與再審程序盡管重要但是學術界、實務界以及社會公眾對其了解不深甚至還有些陌生的現實情況。劉文峰檢察官曾先后在基層、省級和檢察機關任職,任職部門包括公訴、死刑復核、司法改革和刑事申訴,對于檢察實務有較為全面、系統的了解;自2015年擔任*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檢察官以來,曾參與辦理、直接承辦或參與指導辦理了多起重大刑事申訴與再審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在緊張、繁忙的工作之余,他善于思考、勤于筆耕,將自己多年來的辦案經驗進行了總結、歸納和提煉,形成了這部“心血之作”。 該書具有全面性。書中既有對刑事申訴與再審案件總體情況的介紹,也有對此類案件辦案特點的梳理,還有對該類案件辦案目的和辦案要旨的歸納;既有對刑事申訴與再審案件辦案流程——從申訴案件的審查與復查、再審案件的抗訴與啟動、庭前會議的召開與參與到再審法庭的重點與策略的全面介紹,也有對特殊類型案件——存疑案件、產權錯案主要特點和辦案注意事項的總結;既有對再審裁判特點、類型、功能以及審查要訣的分析,也有對刑事冤錯案件成因、防范對策以及糾正趨勢的剖析。
刑事申訴與再審辦案十二講 目錄
序二
導論
**講 別樣的刑事申訴與再審
一、申訴與再審辦案概覽
(一)申訴與再審案件
(二)申訴與再審的辦案主體
二、申訴與再審辦案特點
(一)職能定位不同
(二)案件來源不同
(三)工作內容不同
(四)啟動原則不同
(五)啟動方式不同
(六)審前準備不同
(七)庭前會議不同
(八)庭審程序不同
(九)庭審結果不同
三、申訴與再審辦案目的
(一)維持正確裁判
(二)糾正冤錯案件
(三)規范執法司法
第二講 冤錯案件的糾正與啟示
一、刑事錯案的基本含義
(一)法學研究中刑事錯案的多種面孔
(二)老百姓口中的冤假錯案
(三)中央改革文件中的兩種提法
(四)司法機關糾正的冤錯案件
二、冤錯案件的八大特點
(一)總體數量較小
(二)分布地域廣泛
(三)涉及罪名集中
(四)被告人身份多元
(五)枉縱問題均有體現
(六)糾正周期較長
(七)糾正原因多為實體錯誤
(八)錯案賠償和追責不到位
三、導致冤錯的五種成因
(一)收集核查證據不全面
(二)辦案違反訴訟程序
(三)法律理解出現偏差
(四)受到外界因素干擾
(五)被不當辦案機制制約
四、錯案糾正的六點啟示
(一)樹立正確司法理念
(二)落實證據裁判原則
……
第三講 申訴案件的審查與復查
第四講 再審案件的抗訴與啟動
第五講 庭前會議的召開與參與
第六講 再審法庭的重點與策略
第七講 存疑案件的調查與復核
第八講 存疑案件實例剖析
第九講 產權錯案的發現與糾正
第十講 產權錯案的案例與解讀
第十一講 再審裁判的評鑒與審查
第十二講 冤案糾正的比較與借鑒
附錄 刑事申訴與再審辦案規范索引
參考文獻
后記
刑事申訴與再審辦案十二講 節選
《刑事申訴與再審辦案十二講》: (一)檢察監督啟動 因襲于蘇聯的刑事訴訟法律傳統,我國刑事程序法治的維護主要依賴于檢察機關,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了檢察監督原則和相關具體條款。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機關不僅是公訴機關,更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通過監督啟動再審,對下級法院生效刑事裁判進行監督,是法律監督體系的重要一環。在檢察機關啟動刑事再審程序的方式上,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抗訴一種方式,實踐中形成了刑事申訴與再審案件向上級檢察機關集聚的現象,導致了刑事申訴與再審案件“倒三角”和上級檢察機關“案多人少”的矛盾,檢察機關以司法文件的形式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督促原作出生效裁判法院啟動再審的工作方式。 1.抗訴啟動 我國的再審抗訴權只賦予了*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主要規定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579條,*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80條、第381條等,內容要點如下: 一是有權通過再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機關只能是*高人民檢察院和作出原審生效裁判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只能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但是否提出抗訴由*高人民檢察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二是*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其中包括*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布立即生效,但如果*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其確有錯誤的,仍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三是人民檢察院對于按照再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維持判決、裁定仍有錯誤的,仍可再次提出抗訴。 2.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賦予檢察機關對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一定的法律監督權,由其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的方式啟動再審程序,已為我國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所規定。刑事訴訟法雖未規定這一檢察監督方式,但*高人民檢察院2014年10月27日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監督同級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為了審慎起見,檢察機關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應當經過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檢察建議并不具有啟動再審程序的強制效力,需要法院審查后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程序,再審啟動的*終決定權仍在法院。因此,為了解決刑事再審檢察建議剛性不足問題,《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還明確了再審檢察建議未被同級法院采納的,檢察機關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抗訴。 (二)法院自行啟動 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是我國刑事再審程序的特色規定,在理論上存在一定的爭議,不少學者及實務界人士持否定態度,認為人民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違背了司法被動性和不告不理的訴訟原理,但司法實踐中大部分刑事再審案件又是由法院自行啟動的。 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有兩種具體方式: 1.各級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啟動再審 主要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款、*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一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共同行使對本院生效裁判啟動再審的權力。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具有提交討論權但無決定權,審判委員會對案件是否啟動再審程序具有決定權,即提起再審程序的提交討論權和決定權是分離的。此處的“各級人民法院”含*高人民法院。 二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提起再審程序的對象只能是本院生效裁判。本院的生效裁判,包括本院一審生效、二審終審和核準裁判。雖然一審在本院但又經二審終審的案件,發現確有錯誤的,再審程序的啟動權屬于二審法院院長和該院審判委員會。 ……
刑事申訴與再審辦案十二講 作者簡介
劉文峰,漢,1977年明生,,河北邯鄲人,法學博士。2006年起先后在基層檢察院、省級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任檢察官,從事公訴、公訴(死刑二審)、死刑復核檢察、司法改革研究、刑事申訴檢察等工作,現供職于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 參與辦理了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再審的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和挪用資金再審案,承辦了趙明利詐騙再審案、鄒俊敏販毒提請抗訴案、李錦蓮故意殺人申訴案,參與指導力理了再審開庭的福建許金龍搶劫案、福建繆新華故意殺人案等重大刑事申訴與再審案件。 曾參與檢察系統《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立法建議》《2013-2017年檢察改革規劃》《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等重要司改文件起草工作。近年在《人民檢察》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30余篇,參與數項國家課題研究,出版專著2部,參編合著教材、著作9部。微信公眾號“京西法曹”創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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