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金融犯罪辦案一本通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4004
- 條形碼:9787510214004 ; 978-7-5102-1400-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金融犯罪辦案一本通 本書特色
《金融犯罪疑難案件認定與評析》是金融犯罪檢察實務叢書中的一本,由北京市朝陽區***專門辦理金融犯罪的檢察官組織撰寫,書中圍繞常見多發的金融犯罪罪名,以26個金融犯罪疑難案件為載體詳細論述了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騙取貸款罪、信用卡詐騙罪等常見金
金融犯罪辦案一本通 內容簡介
《金融犯罪辦案一本通》主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中的相關罪名中所包含的法律、司法解釋以及制度規范進行了全面的介紹,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程序規定涉及到的法律與司法解釋進行了全面介紹。具有較強的實用價值。政治導向正確。1.內容完整,格式規范。2.書稿內容導向正確、結構合理、內容詳實、邏輯嚴密。3.政治導向正確。4.社會效益顯著,具有較高的實用價值和出版價值。
金融犯罪辦案一本通 目錄
**章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偽造貨幣罪(刑法第170條)
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刑法第171條第1款)
三、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刑法第171條第2款)
四、持有、使用假幣罪(刑法第172條)
五、變造貨幣罪(刑法第173條)
六、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刑法第174條第1款)
七、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刑法第174條第2款)
八、高利轉貸罪(刑法第175條)
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5條之一)
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條)
十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7條)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條之一第1款)
十三、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條之一第2款)
十四、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刑法第178條第1款)
十五、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8條第2款)
十六、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9條)
十七、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條第1款)
十八、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條第2款)
十九、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條第1款)
二十、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刑法第181條第2款)
二十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刑法第182條)
二十二、職務侵占罪(刑法第183條第1款)
二十三、貪污罪(刑法第183條第2款)
二十四、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84條第1款)
二十五、受賄罪(刑法第184條第2款)
二十六、挪用資金罪(刑法第185條第1款)
二十七、挪用公款罪(刑法第185條第2款)
二十八、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刑法第185條之一第1款)
二十九、違法運用資金罪(刑法第185條之一第2款)
三十、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第186條)
三十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刑法第187條)
三十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88條)
三十三、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刑法第189條)
三十四、逃匯罪(刑法第190條)
三十五、騙購外匯罪
三十六、洗錢罪(刑法第191條)
第二章 金融詐騙罪
一、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
二、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
三、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
四、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2款)
五、信用證詐騙罪(刑法第195條)
六、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
七、有價證券詐騙罪(刑法第197條)
八、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
九、刪除(刑法第199條)
十、單位犯本節之罪的處罰(刑法第200條)
第三章 危害稅收征管罪
一、逃稅罪(刑法第201條)
二、抗稅罪(刑法第202條)
三、逃避追繳欠稅罪(刑法第203條)
四、騙取出口退稅罪(刑法第204條)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5條)
六、虛開發票罪(刑法第205條之一)
七、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6條)
八、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7條)
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8條)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刑法第209條)
十一、盜竊罪/詐騙罪(刑法第210條)
十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10條之一)
十三、單位犯本節之罪的處罰(刑法第211條)
十四、稅收征繳優先原則(刑法第212條)
下編 程序法
一、核實、補充證據
二、變更強制措施
三、認罪認罰從寬
四、起訴的條件和標準
五、不起訴的條件、類型和程序
一、法定不起訴
二、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三、存疑不起訴
四、附條件不起訴
五、其他涉及不起訴的規定
金融犯罪辦案一本通 節選
《金融犯罪辦案一本通》: (三)整頓亂辦金融業務工作的政策措施 1.各地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對本地區、本部門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業務活動限期進行清理和整頓。對上述機構超越國家政策范圍,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要按本方案規定的政策和期限(即1999年6月底前),堅決制止和查處,并將有關情況匯總后逐級上報中國人民銀行。超過本方案規定期限繼續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要依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取締;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供銷合作社作為合作制經濟組織,不得辦理存款,也不得以吸收股金為名變相辦理存款。對通過股金服務部等形式,辦理或變相辦理存貸款業務的,要進行清理整頓。從本方案下發之日起,供銷合作社對新吸收的社員股金,不再實行“保息分紅”;對過去以保息分紅方式吸收的老股金,要用三年時間平穩過渡,按照合作制原則進行規范管理。具體辦法由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制定。 3.民政部門倡導的農村救災扶貧互助儲金會,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群眾互助組織,所籌資金只能解決會員的應急需要。救災扶貧互助儲金會一律不得辦理或變相辦理存貸款業務,已經辦理的,要在1999年底前完成清收貸款、投資和支付存款等工作。救災扶貧互助儲金會只能在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范圍內由村民自愿發起設立,鄉及鄉以上已經設立的,由民政部門負責在1998年底前撤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救災扶貧互助儲金會的指導和管理。 4.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不得以行政隸屬關系強行要求所屬企業通過本系統財務結算中心辦理存款、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已經辦理的,要在1998年內全部清收債權,清償債務。在清理過程中,銀行不得貸款給財務結算中心。各商業銀行不得與其他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聯辦財務結算中心,已經聯辦的,一律于1998年底前在人、財、物方面徹底分離。 5.投資公司是利用自有資本進行項目投資的專門經營機構,不得對外吸收存款,或以投資名義對外發放貸款或拆借資金。對已經辦理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在1998年底前將債權債務清理完畢。在清理過程中,各商業銀行不得為其安排貸款。 6.基金會是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愿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其資金主要用于無償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設立基金會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并由民政部門注冊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批準和設立基金會,已經設立的,要一律撤銷,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基金會不得辦理存款、貸款、拆借等金融業務,已經辦理的,要立即停辦,并在1998年底前完成清收債權、清償債務工作。 ……
- >
姑媽的寶刀
- >
我從未如此眷戀人間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 >
回憶愛瑪儂
- >
唐代進士錄
- >
詩經-先民的歌唱
- >
羅庸西南聯大授課錄
- >
巴金-再思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