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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標志管理實務手冊:法規文件技術標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8761626
- 條形碼:9787508761626 ; 978-7-5087-6162-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地名標志管理實務手冊:法規文件技術標準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一本有關地名標志管理實務方面的圖書, 主要向讀者介紹地名標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分為三個部分: 上篇為法律法規 ; 中篇為政策文件 ; 下篇為技術標準。
地名標志管理實務手冊:法規文件技術標準 目錄
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
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民行發[1996]17號)
地名標志管理試行辦法(民地標[2006]1號)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
北京市地名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3]第46號)
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4號)
天津市地名管理條例(2004年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修正)
天津市門牌標志管理辦法(200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修訂)
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號)
山西省地名管理辦法(1997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6號)
內蒙古自治區地名管理規定(2014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07號)
內蒙古自治區門牌、樓牌管理暫行辦法(內政辦發[1998]44號)
遼寧省地名管理條例(1996年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吉林省地名管理規定(2002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吉林省地名標志管理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號修正)
黑龍江省地名管理規定(199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號)
上海市地名管理條例(2015年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修正)
上海市門牌管理辦法(198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上海市門弄號管理辦法(200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
江蘇省地名管理條例(2014年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201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號)
浙江省門牌管理規定(浙民區[2013]77號)
安徽省地名管理辦法(2001年安徽省政府令第135號)
福建省地名管理辦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
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201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3號)
山東省地名管理辦法(1998年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修正)
山東省地名標志管理暫行規定(魯政發[1991]2號)
山東省門樓牌編制管理辦法(魯公通[2006]48號)
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2013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
湖北省地名管理辦法(1991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號)
湖南省地名管理辦法(湘政發[1987]12號)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2007年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名管理規定(1990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號)
海南省地名管理辦法(2010年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修正)
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2011年重慶市人大常委會修正)
重慶市門樓號牌管理辦法(渝府令[2015]287號)
四川省地名管理辦法(川府發[1987]108號)
貴州省地名管理實施辦法(黔府發[1992]61號)
云南省地名管理實施辦法(1989年云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西藏自治區地名管理辦法(1998年西藏自治區政府令第2號)
陜西省實施《地名管理條例》辦法(2012年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5號)
甘肅省地名管理辦法(2003年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
青海省地名管理實施辦法(青政[1987]59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名條例(2013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名管理辦法(2011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71號)
……
中篇 政策文件
下篇 技術標準
附錄 其他資料
地名標志管理實務手冊:法規文件技術標準 節選
《地名標志管理實務手冊:法規文件·技術標準》: **條 為加強本市地名工作的統一管理,避免一地多名、一名多地、一名多寫、隨意命名或更名等混亂現象,根據國務院《關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管理工作,關系到首都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關系到民族團結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科學性都很強的工作。各有關部門必須嚴肅對待,認真做好! 〉谌龡l 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市地名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其有關的管理工作。市地名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規劃局領導。各區、縣要在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建委設專職干部負責本區、縣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和“符合歷史、照顧習慣、體現規劃、好找好記”的原則辦理。 第五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1)有特殊重要意義或涉及外事的地名,與河北省、天津市毗連的山脈、河流、水庫等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辦公室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報國務院審批! 。2)市統建小區、市級公路和大中型水庫、市區內的街道、山丘、河湖、公園、名勝古跡以及跨區、縣的河流、山嶺、公路等的命名、更名,在規劃設計的同時分別由市規劃設計、公路、水利、公安部門和各區、縣建委提出方案,經市地名辦公室組織審核后,報市建委審批,重要的由市建委轉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3)各區、縣的統建小區、縣級公路和所屬范圍內的山嶺、河湖、水庫、公園以及市區內一般街巷的命名、更名,由區、縣建委提出方案,經區、縣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地名辦公室初審,報市建委審批! 。4)區、縣所屬集鎮的街巷、自然村、鄉級公路等的命名、更名,分別由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公路部門等提出方案,由各區、縣建委審核后,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并抄報市地名辦公室備案。 (5)統建小區及各單位自建樓房的樓號、單元號的編排,均由所在區、縣的建委組織本區、縣的公安、房管、規劃設計等部門及其建設單位共同研究決定,并報市公安局、市地名辦公室備案。原有小區樓號名稱混亂,需要調整、更名者也按此辦理! 〉诹鶙l 凡因改建導致街道、胡同取消等情況,需注銷原名,因其它原因需要調整的,按分級管理的手續辦理。 第七條 各類地名的命名、更名一經批準,按分級管理的辦法,由市地名辦公室或各區、縣分別負責通告有關單位;必要時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宣傳公布。 第八條 凡經上述審批范圍確定的地名、路名及街巷名,應按下列分工,做好標志的制作、安裝、維修和管理工作: 。1)市區內的街道名牌、道路名牌、胡同名牌、住宅小區名牌、樓號牌、門牌以及其它必要的地名牌,統由市公安局負責! 。2)郊區、縣的公路名牌及主要公路兩側指示村莊的地名牌,由市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處負責。 。3)郊區各區、縣所屬城鎮的街巷名牌、門牌及其它地名牌均由各區、縣負責! 。4)新建小區及各單位自建樓房的樓號、單元號標志,建設單位要按區、縣建委編制的號碼和要求制作并安裝! ∫陨细黝惖孛麡酥镜囊幐瘛⑿问、字形、色調及安裝位置,要整齊統一。由市地名辦公室會同市公安局及有關部門統一研究商定! 〉诰艞l 地名標志,人人都要愛護,不得任意毀壞。因建設需要移動地名標志時,要征得管理部門的同意,并負責移至適當地點。工程完工后,按管理部門的要求安裝好。對任意移動或毀壞地名標志的單位或個人,應分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移回原處,賠償損失;對故意毀壞地名標志、情節惡劣的要依法予以懲處! 〉谑畻l 地名標準化以后,凡以當地地名命名的車站、商店、旅館、學校、劇院、居民委員會等的名稱,一律要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出版的《地名錄》的標準地名一致。有關本市的地圖、地形圖、地圖集(冊)以及報紙、廣播、電視、郵電和有關書刊插圖等所用地名,也要一律采用標準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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