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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民法/全國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統考教材(專升本)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3550296
- 條形碼:9787563550296 ; 978-7-5635-5029-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19民法/全國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統考教材(專升本) 內容簡介
為了使考生在復習備考過程中.不至于迷失方向,學習更有針對性,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北京師范大學成人考試教材編寫組的朱家玨、程正方、周星、梁中義、李仲來等教授接到新考試大綱后親自主筆認真地修訂了本次的《全國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統考教材(專升本)》。參加‘本套叢書修訂的這些教授在我國教育戰線德高望重,他們大多都參加了大綱的修訂和考試命題工作,在修訂的過程中,本著對教學認真負責的原則,堅持了以大綱為依據,堅持了以教學為目標,堅持了以突出成人考試特點為方向。他們以嚴謹的工作作風,以對成人高考(專升本)準確到位的把握,使本套叢書的新修訂版本融入了新的命題思想和觀點。本套叢書經修訂后奉獻給讀者,更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2019民法/全國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統考教材(專升本) 目錄
**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非法人組織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訴訟時效和期限
第二部分 物權
**章 物權概述
第二章 物權的變動
第三章 所有權
第四章 用益物權
第五章 擔保物權
第六章 占有
第三部分 債權
**章 債的概述
第二章 合同
第四部分 人身權
**章 人身權概述
第二章 人格權
第三章 身份權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章 概述
第二章 親屬關系原理
第三章 結婚
第四章 夫妻關系
第五章 離婚
第六章 父母子女
第七章 收養
第六部分 繼承權
**章 繼承權概述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 遺囑繼承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七部分 民事責任
**章 民事責任概述
第二章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第三章 侵權責任
附錄
*近2年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民法(專升本)
全國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復習考試大綱·民法(專升本)樣題
2019民法/全國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統考教材(專升本) 節選
《民法(專升本 *新版)/全國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統考教材》: 一、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與特征 《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具有如下特征。 1.法人是團體、、 法人區別于自然人的特點,就在于自然人是由個體擔任民事主體,而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財產的集合而組成的團體或者說是社會組織,這個社會組織被法律確認為民事主體。 2.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 擁有獨立的財產是法人進行民事活動和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法人填補自然人的功能性缺陷,主要是在財產關系方面,因此法人能成為民事主體的支柱,就是財產。換句話說,無財產就無法人的人格。在社會組織中,有財產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有財產,但與法人財產不同的是,后者的財產只是被出資人看作是自己財產的一部分。對于合伙,合伙財產是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對于分公司,分公司的財產是屬于總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而法人則不同,法人的財產屬法人所有,既獨立于其成員,也獨立于其出資人。法人的出資人一旦將財產所有權移轉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東權而不再是所有權,出資財產與出資人“脫鉤”,使這部分財產成了法人的獨立財產。 3.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法人擁有獨立財產的邏輯結果。法人既然擁有獨立財產,便能夠以此財產負擔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顯然,法人這一特征使法人與合伙相區別。合伙雖是團體,但合伙人對合伙組織仍要負無限連帶責任,即在民事活動中,合伙團體所負的民事責任*終要歸到合伙人的頭上,合伙團體并不能獨行其是,自己承擔責任。而法人的責任承擔情況就不同,任何以法人名義所為的行為,其后果由法人承擔,即使行為的做出者是作為法人成員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擔該行為的后果。換句話說,法人的出資人僅負有限責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系 法人作為擬制的人,其所為的行為總是由具體的自然人做出的,也就是法人在參加民事法律關系時,是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員出面的。但法人既為民事主體,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時,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為名義上歸法人,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擔。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使法人的獨立人格顯現于法律,這也與法人擁有獨立財產的特征相一致。 (二)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和《民法總則》第五十八和第六十條的規定,法人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就是依照法律規定而成立。法人是法律賦予其民事主體地位的團體,其成立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所謂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成立宗旨、組織機構、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必須合法;二是指其成立的審核和登記程序要合法,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必須依法取得批準后才能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是法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保障。所謂“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是指與法人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財產或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場所及住所 (1)名稱。法人的名稱是一法人區別于另一法人的標志,在社會交往中,法人以自己的名稱進行活動。法人對已經注冊登記的名稱享有專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2)組織機構。法人的組織機構是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機構。法人具有團體性,這就要求有一定的機構來承擔管理和交往的職責。法人的組織機構包括法定代表人、分支機構、監督機構等,統稱為法人的機關。 (3)場所。法人的場所是法人從事生產經營的地方。法人可以同時有多個場所,且可以在不同的地點。 (4)住所。法人的住所是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其住所的意義與自然人住所的意義相同。 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是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對自己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人的財產與其成員的財產在法律上是分開的,所以,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法人的創立人和法人內部成員對法人的民事責任不予負擔,其他法人也不予負擔。通常情況下,民事責任是財產責任,所以,所謂獨立民事責任實質是指財產責任。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人的必要財產或經費。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與獨立的財產是聯系在一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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