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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大綱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50743
- 條形碼:9787100150743 ; 978-7-100-15074-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法大綱 本書特色
辨章學術,呈現中華學術之演進脈絡考鏡源流,厘清中國模式之思想資源**流中國知識人的時代回應和精神建構與“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共相輝映。 新故相推 日生不滯全面整理中華現代學術成果深入探尋現代中國的百年學脈2009年起,我館陸續出版“中華現代學術名著叢書”,全面整理中華現代學術成果,深入探尋現代中國的百年學脈。 叢書收錄上自晚請下至1980年代末中國原創學術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會科學為主,涵蓋文學、歷史學、哲學、法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教育學、地理學、心理學、科學史等眾多學科。意在辨章學術,考鏡源流,收錄各學科學派的名家名作,展現傳統文化的新變,追溯現代文化的根基。 2017年2月11日,商務印書館迎來了120歲的生日
國際法大綱 內容簡介
商務印書館自1897年始創,以“昌明教育,開啟民智”為宗旨,于建館翌年便出版了《馬氏文通》,這部學術經典既是中國學術現代化的標志之一,也開啟了商務印書館百年學術出版的序幕。 其后,商務印書館一直與中華現代學術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鮮明原創精神并富于學術建樹的經典著作,諸多開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館首次問世。這些學術經典的出版,使本館得以**現代學術發展,激動社會思想潮流,參與民族新文化的構筑,也分享中國學界的歷史榮光。 1949年以后,本館雖以迻譯世界學術名著、編纂中外辭書為側重,但原創學術著作的出版從未止步。2009年起,我館陸續出版“中華現代學術名著叢書”,全面整理中華現代學術成果,深入探尋現代中國的百年學脈。 叢書收錄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國原創學術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會科學為主,涵蓋文學、歷史學、哲學、法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教育學、地理學、心理學、科學史等眾多學科。意在辨章學術,考鏡源流,收錄各學科學派的名家名作,展現傳統文化的新變,追溯現代文化的根基。叢書立足于精選、精編、精校,冀望無論多少年,皆能傲立于書架,更與“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共相輝映,昭示中華學術與世界學術于思想性和獨創性上皆可等量齊觀,為中國乃至東方學術在世界范圍內贏得應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務印書館迎來了120歲的生日。為紀念本館與中華現代學術風雨同行的這段歷程,我們整體推出“中華現代學術名著叢書”120年紀念版(200種),既有益于文化積累,也便于研讀查考,同時向長期支持叢書出版的諸位學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滯。”兩個甲子后的今天,商務印書館義站在了一個新的歷史節點上,傳承前輩的出版精神,迎接時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們責無旁貸。
國際法大綱 目錄
導論
一 國際法之意義
二 國際法之性質
三 國際法之歷史的發達
四 國際法之根據
五 國際法之淵源
六 國際法之分劃
本論·卷上實體法
**編 國際法之主體
**章 國家
**節 國家與國際人格
第二節 國家與主權
第三節 國家之承認
第四節 國家聯合
第五節 部分主權國
第六節 永久中立國
第七節 國際聯盟
第八節 自治殖民地
第九節 特許殖民公司及教皇
第十節 國際人格之變更與消滅
第十一節 國家之繼承
第二章 國家之基本的權利
**節 基本權之概念
第二節 平等權
第三節 獨立權
第四節 自保權
第五節 法權
第三章 國家之責任
**節 國際責任之概念
第二節 國家之直接責任
第三節 間接責任
第四節 國家關于債務的責任
第二編 國際法之客體
第四章 領土
**節 領土之概念
第二節 領土之范圍
第三節 領土之構成部分
第四節 河川
第五節 領海
第六節 領空
……
本論·卷下程序法
國際法大綱 節選
《國際法大綱(120年紀念版)》: 休戰本為暫時的局部的軍事的目的,凡屬軍隊司令官皆有締結此項協定之權能。凡軍隊總司令官,關于其所轄之軍隊及地方,可締結部分的停戰協定,而除非有特別規定,無經過批準之必要。至于全部停戰條約,涉及全部戰爭區域,則有惟交戰國政府或總司令可以締結,而不論有無明文規定,批準是必要的。 一九O五年在日俄戰爭結束,媾和之前,雙方議和代表簽定全部停戰條約。在歐戰中,保加利首先于一九一八年九月乞得全部停戰。隨后有土耳其(十月)奧匈帝國(十一月)與協商國之停戰。在一九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協商國聯軍總司令與德國代表簽定全部停戰條約。 海牙規則關于停戰之規定,見于第三六至第四一條。在停戰協定中,停戰之開始及終結日期須明白規定;如協定上未規定有一定的時期,則任何一方可隨時重行開戰,但須先通知他方。停戰須于適當之時期內通告各關系官署及軍隊;敵對行為,當于接到通知后或于指定時間即行停止。在協定中,應當明白規定在停戰期中,何項行為可為,何項行為不許為,關于此問題易起爭論。 在停戰期中,雙方在戰線外關于攻守之一切準備可以為所欲為,自不成問題。但在戰線內,究竟何項行為可以為,何項不可為,則無一致之意見,而在停戰協約上未有明文特別舉出之場合,即不免發生問題。學者多數的意見,是,如果約上未有明文規定,則凡若不是因為停戰,敵方可以防制之一切行為,皆不許為;換句話說,即雙方務須維特戰線內之現狀。而少數學者之意見則反是,而說,凡未經約上明白禁止之事,皆可為。他們認為,停止戰斗與前進,是停戰條約之唯一的默認的條件,其他事情,須由交戰當事者明白協定。后項意見較為有力,而比較與近世國際慣例相合。① 如值一方有重大的違反停戰條約之情事,他方得即時宣告廢約,或在緊急之場合,即時開始戰斗。個人如有違犯停戰條約之事,受害者之他方交戰者有要求處罰犯人或賠償損害之權利。 (六)報仇 平時國際社會處理爭議,有所謂報仇(reprisals)之強迫手段,上篇已述過。在戰時,交戰國之間亦有所謂報仇;此是交戰國之一種對待手段,所以制止他方之違反戰爭規則或有不法行為,而于真正犯人不能覓得之時使用之者。 在戰爭中,報仇為*險惡之手段,因為(一)為報仇所取之手段自身常即是不法的行為;(二)他們是在許多場合對付敵方無辜的個人的;(三)他們常易于濫用;而經驗所示,則報仇有時不僅不能制止不法行為,且轉而惹起敵方之報仇手段。 然而報仇手段仍說是不能廢棄。因為如無此項手段,不法的戰斗行為,行將無忌憚的行使。此項對待手段的存在,可使一切交戰國及他的軍隊人員,皆有所忌憚;他們知道如其違反戰斗規則,即須預備受他方報仇手段之對得。報仇之必要,為各國一般的承認;而此項行為,現尚未為何項法規所禁止。 不幸而關于此層之規則甚稀少,而且不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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