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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第五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21984
- 條形碼:9787300221984 ; 978-7-300-22198-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環境法-第五版 本書特色
全書共分為四編,理論體系上包括總論和分論兩大部分。總論著重論述環境法的基礎原理、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分論部分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兩部分,國內法部分采納污染防治法和生態保護法的二元論結構主張,理論體系構建上旨在強調總論對分論的統領關系、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的融合關系、生態環境各領域保護的層次關系、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銜接關系。本書在內容上力求博采眾長,盡可能反映國內外環境法學界的較新成就。
環境法-第五版 內容簡介
《環境法(第5版 數字教材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為環境法教材的第四次修訂版,總結了近十余年我國環境資源法學教學科研和法制建設的經驗,結合新修訂的環保法、大氣法等,努力體現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制要求,體現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要求。 《環境法(第5版 數字教材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適應高等院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學要求,并可作為法制實際工作部門培訓用書。
環境法-第五版 目錄
**章 緒論
**節 環境與環境問題
第二節 環境保護
第二章 環境法概述
**節 環境法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節 環境法的體系
第三章 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章 環境法的主要制度
**節 環境影響評價與“三同時”制度
第二節 環境行政許可制度
第三節 環境標準制度
第四節 清潔生產與循環經濟制度
第五節 排污收費制度
第六節 環境事故報告制度
第七節 源頭和特定區域保護制度
第五章 環境法律責任
**節 環境民事責任
第二節 環境行政執法與環境行政責任
第三節 環境刑事責任
第二編 環境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環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節 環境污染的概念及防治
第二節 防治環境污染的基本制度
第七章 大氣污染防治法
**節 大氣環境污染問題
第二節 防治大氣污染立法概述
第三節 我國防治大氣污染的主要法律規定
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法
**節 水環境污染問題
第二節 我國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規定
第九章 海洋環境保護法
**節 海洋污染問題
第二節 海洋環境保護立法概述
第三節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的主要法律規定
第十章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節 環境噪聲污染問題
第二節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概述
第三節 我國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主要法律規定
第十一章 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治法
**節 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治概述
第二節 有毒化學品污染防治法
第三節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四節 放射性物質污染防治法
第三編 生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法概述
**節 生態環境概述
第二節 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第十三章 生物資源保護法
**節 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法律保護
第二節 森林資源的法律保護
第三節 草原資源的法律保護
第四節 漁業資源的法律保護
第十四章 非生物資源保護法
**節 土地資源保護
第二節 保護水資源及水土保持
第三節 礦產資源保護
第十五章 生態空間保護法
**節 人文生態環境保護法
第二節 生態功能區和自然保護區法
第三節 自然災害防治法
第四編 國際環境法基礎
第十六章 國際環境法概述
**節 國際環境問題及國際環境保護
第二節 國際環境法的概念、淵源和體系
第三節 國內環境法與國際環境法的關系
第四節 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第十七章 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與國際組織
**節 環境保護的主要國際公約
第二節 環境保護的主要國際組織
第十八章 國際環境責任和國際環境法的實施
**節 國際環境責任
第二節 國際環境法的實施
第十九章 WTO與環境保護
**節 GATT/WTO環境保護規則
第二節 綠色貿易壁壘問題
第三節 WTO環境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第二十章 氣候變化
**節 氣候變化問題
第二節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第三節 《京都議定書》
第四節 后京都時代的氣候談判
主要參考書目
環境法-第五版 節選
《環境法(第5版 數字教材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一)概念和沿革 環境影響評價,亦稱環境質量預斷評價、環境質量評估。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則是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內容、程序、法律后果等事項的法律規則系統。這項制度與“三同時”制度一起,在環境法律關系的調整中處于*初始的階段,充分體現了預防為主的目的。 環境影響評價是由美國學者柯德威爾教授于1964年在加拿大召開的國際環境質量評價學術會議上首次提出來的。①1966年10月,在美國眾議院下屬科學研究開發小組委員會的進展報告中,首次正式采用了“環境評價”這一術語。1969年美國制定了《國家環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NEPA),首次以法律形式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EIA)制度。這項制度被視為預見性環境政策的支柱,它對轉變環境管理思維起到了關鍵作用,是實施預防為主方針的基石,因此它在全世界范圍得以迅速而廣泛地傳播,為許多國家環境立法所采用。如日本于1984年8月由議會通過的《環境影響評價實施綱要》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條例或綱要,聯邦德國的《聯邦污染控制法》中也有類似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 我國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首次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后,1982年頒布的《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年修訂,2013年修正)、1984年頒布的《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1987年頒布的《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2015年修訂)、1988年頒布的《水法》(2002年修訂)、1988年頒布的《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年修訂,2009年修正)、1996年頒布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8年國務院審議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專項立法,都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進一步具體的規定。2002年10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是我國專門制定的有關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內容和程序的重要法律,它標志著這項制度在我國正日臻成熟。 (二)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主要內容 1.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簡稱環評)有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評兩種: (1)規劃環評,即關于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章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該法第11條規定,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規劃環評的對象包括兩類: **類是綜合性規劃,包括土地利用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 第二類是專項規劃,指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等部門的專項規劃,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專項規劃和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專項規劃。 關于規劃環評的程序,《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3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2)建設項目環評。建設項目環評,指一切對環境有影響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及引進的建設項目(包括“三資企業”的建設項目),都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評價法》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將建設項目環評分類進行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7條規定,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此外,我國2014年新環保法第14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這表明我國的政策性環境影響評價已進入起步階段。 2.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 (1)綜合性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并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2)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估;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
環境法-第五版 作者簡介
周珂(1954-),男,遼寧省遼陽市人,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 譚柏平(1966-),男,湖南省耒陽市人,法學博士,北京工業大學副教授。 歐陽杉(1981-),女,湖北省荊州市人,法學博士,云南財經大學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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