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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版-案例注釋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00056
- 條形碼:9787521600056 ; 978-7-5216-0005-6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版-案例注釋版 本書特色
以案釋法 解讀條文 明晰實用 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叢書側重“以案釋法”,期冀通過案例注釋法條的方法,將法律條文與真實判例相結合,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條文,并領會法律制度的內在精神。 叢書的特點是: 一,專業性。本書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于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專業的條文注釋。 二,示范性。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導性的特點,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 第三,實用性。本書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并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的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版-案例注釋版 內容簡介
本書大量選用2017年《民法總則》實施之后法院裁判的案例,用案例解讀法條,突出以案釋法的特點。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于真實且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對于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權*的條文注釋。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導性的特點,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本書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并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版-案例注釋版 目錄
**章基 本 規 定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對象】
案例1非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受民法所調整第三條【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四條【平等原則】
第五條【自愿原則】
第六條【公平原則】
第七條【誠信原則】
案例2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
原則第八條【公序良俗原則】
案例3兩性關系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與社會公德第九條【綠色原則】
第十條【法律適用】
案例4習慣可以作為法院裁判依據第十一條【特別法優先原則】
第十二條【本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十三條【自然人權利能力起止】
案例5未出生的人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第十四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保護】
第十七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八條【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制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案例6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者追認第二十三條【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及恢復】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等親屬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設置】
第二十八條【成年障礙者法定監護人的設置】
第二十九條【遺囑監護】
第三十條【協議監護】
第三十一條【指定監護】
第三十二條【國家監護或社會監護】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任意監護】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責任】
案例7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資格的撤銷】
案例8張琴訴鎮江市姚橋鎮迎北村村民委員會撤銷監護人
資格糾紛案第三十七條【監護人資格撤銷后的其他義務負擔】
第三十八條【監護人資格的恢復】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系的終止】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失蹤宣告的條件和程序】
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的起算】
第四十二條【宣告失蹤的財產代管人設置】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失蹤宣告的撤銷】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第四十七條【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申請競合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宣告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宣告死亡后實施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宣告死亡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及其撤銷對于婚姻關系的后果】
第五十二條【宣告死亡撤銷對于收養關系的后果】
第五十三條【宣告死亡撤銷對于財產關系的后果】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的成立和地位】
案例9個體工商戶是民事訴訟中的適格訴訟主體第五十五條【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成立和地位】
第五十六條【兩戶債務的承擔】
案例10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第三章法人**節一 般 規 定第五十七條【法人的定義和法律地位】
案例11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第五十八條【法人的成立及其要件】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存續期間】
案例12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消滅對訴訟主體
資格有影響第六十條【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的確定及其法律地位】
案例13法定代表人的簽章行為代表公司行為,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
案例14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注冊地不一致的情形第六十四條【法人的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登記的信賴保護】
案例15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
善意相對人第六十六條【法人登記信息的公示】
第六十七條【法人的合并與分立】
第六十八條【法人的終止】
第六十九條【法人的解散】
第七十條【清算義務人】
案例16公司強制清算的相關條件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序與清算組職權】
第七十二條【法人的清算與終止】
第七十三條【法人的破產清算與終止】
第七十四條【法人的分支機構】
案例17分公司可以以其財產先行承擔責任第七十五條【設立中的法人】
案例18第三人有權選擇設立人而非法人作為責任承擔主體第二節營 利 法 人
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的定義和范圍】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的成立原則】
第七十八條【營利法人的營業執照及其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營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的執行機構】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的監督機構】
第八十三條【禁止營利法人出資人濫用地位】
案例19公司和個人的財產混同,使債權人合法權益受到損
害的,個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八十四條【禁止營利法人特殊人員利用關聯關系】
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決議瑕疵】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的社會責任】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的概念與種類】
第八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
第八十九條【事業單位法人的機構設置】
第九十條【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
第九十一條【社會團體法人的機構設置】
第九十二條【捐助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
第九十三條【捐助法人的機構設置】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的監督權】
第九十五條【非營利法人的剩余財產分配】
第四節特 別 法 人
第九十六條【特別法人的類型】
案例20村民小組訴訟主體資格及其訴權的審查與認定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的資格取得】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的終止】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
**百條【合作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
**百零一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的概念、法律地位和類型】
**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的設立】
**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
**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的代表人】
**百零六條【非法人組織的解散事由】
**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的清算】
**百零八條【非法人組織的法律適用】
第五章民 事 權 利
**百零九條【基本人格受法律保護原則】
案例21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百一十條【具體人格權的享有及其范圍】
案例22自然人的名譽權不容侵犯**百一十一條【自然人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百一十二條【身份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
**百一十三條【財產權平等保護原則】
**百一十四條【物權的享有及其定義和范圍】
**百一十五條【物以及物權客體】
**百一十六條【物權法定原則】
**百一十七條【征收、征用補償規則】
**百一十八條【債權的享有及定義】
案例23合法債務應當清償**百一十九條【合同之債或債權】
案例24欠條也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百二十條【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費用償還請求權】
案例25無因管理的認定**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案例26不當得利的認定**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的享有和范圍】
**百二十四條【自然人繼承權的享有與界定】
**百二十五條【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的享有】
**百二十六條【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的享有】
**百二十七條【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
案例27網絡游戲經營者不得任意侵害游戲玩家的合法權益**百二十八條【弱勢群體的特別權利及其保護】
**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取得的原則和方式】
**百三十條【民事權利自主行使的原則】
**百三十一條【民事權利行使與履行義務一致原則】
**百三十二條【民事權利禁止濫用原則】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節一 般 規 定**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
**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方式】
**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時間】
第二節意 思 表 示
**百三十七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
**百三十九條【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百四十條【意思表示的方式】
案例28沉默符合當事人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交易習慣的,
可以視為意思表示**百四十一條【意思表示的撤回】
**百四十二條【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百四十三條【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案例29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案例30云南福運物流有限公司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公
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百四十四條【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
**百四十五條【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
**百四十六條【通謀虛偽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四十八條【受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四十九條【利用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五十條【受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五十一條【因乘人之危導致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
案例31可撤銷法律行為的認定**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案例32行使撤銷權應當注意時限規定**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
行為】
案例3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條款無效**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
案例34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被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的法律后果】
**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
效力的后果】
案例35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
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五十九條【當事人阻止或促成附條件的成就】
案例36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百六十條【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代理**節一 般 規 定**百六十一條【代理的范圍】
案例37房屋的交付并非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法律行為**百六十二條【直接代理】
**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型】
**百六十四條【代理人的職責違反責任】
第二節委 托 代 理
**百六十五條【委托代理授權的書面形式】
**百六十六條【共同代理】
**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及其后果】
**百六十八條【自己代理與同時代理】
**百六十九條【再代理】
**百七十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中職務行為的效果】
案例38沒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內部的《印章
管理辦法》明知的,該內部規章無法對抗債權人**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
案例39如何認定被代理人是否對無權代理行為進行了追認**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
案例40“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意味著相
對人應對行為人是否有代理權盡謹慎注意義務第三節代 理 終 止
**百七十三條【委托代理終止及其事由】
**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后實施委托代理的效果】
**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終止及其事由】
第八章民 事 責 任
**百七十六條【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規定】
**百七十七條【按份責任】
**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
案例41權利人有權請求任一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百七十九條【民事責任方式及其適用】
**百八十條【不可抗力免責事由】
案例42不可抗力的認定**百八十一條【正當防衛作為違法阻卻事由】
**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作為違法阻卻事由】
**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損應受的賠償或
補償】
**百八十四條【因自愿緊急救助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免責】
**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特殊民事責任】
**百八十六條【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
**百八十七條【民事責任和其他責任的競合】
案例43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的相關處理第九章訴 訟 時 效
**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
**百八十九條【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時訴訟時效的起算】
**百九十條【受監護人對其監護人訴訟時效期間計算
的停止】
**百九十一條【未成年性侵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起算點】
**百九十二條【時效屆滿的效果與時效利益的放棄】
案例44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
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百九十三條【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的中止】
**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的中斷】
**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類型】
**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規定的強制性】
**百九十八條【仲裁時效對于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
**百九十九條【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或除斥期間】
第十章期 間 計 算
第二百條【期間的計算單位】
第二百零一條【期間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條【期間的終止】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的順延】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的計算方法的準據】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百零五條【本數解釋】
第二百零六條【本法施行生效日期】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009年8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88年4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版-案例注釋版 節選
第二條【調整對象】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條文注釋 作為民法調整對象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要注意以下幾點:**,人格平等。主體相互間沒有管理和被管理、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凡是主體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間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的人身關系,不屬于民法調整的對象。第二,非財產性。人身關系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內容,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第三,專屬性。特定人的人身利益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可轉讓或拋棄。 案例1非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受民法所調整(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終2641號民事裁定書) 2008年1月30日,秦某與北京 ;建筑工程總隊,即中煤 公司簽訂《職工住宅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中煤 公司將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中灘村388號3號樓2單元 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出賣給秦某,房款共計549230元。中煤 公司應當在涉案房屋交付之后730日內,將房屋產權證交與秦某。截至2008年9月22日,秦某已依約支付了所有購房款,并繳納了專項維修基金、契稅、印花稅、辦證手續費、辦證工本費等各項相關費用。2009年9月19日,中煤 公司將涉案房屋交付給秦某,秦某入住后對涉案房屋進行了裝修,物業費、水電費等均正常繳納。但中煤 公司并未依約辦理涉案房屋登記變更手續,秦某也未能如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因與中煤 公司交涉未果,秦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 中煤 公司立即為秦某辦理涉案房屋權屬轉移登記變更手續,并將涉案房屋權屬證書交與秦某;2 中煤 公司向秦某支付逾期交付涉案房屋權屬證書的違約金(計算至秦某取得涉案房屋權屬證書之日。以秦某已付購房款總額為基數,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準計算);3 訴訟費用由中煤 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本案中,訴爭房屋屬于中煤 公司利用本單位自有國有劃撥土地建設的中央國家機關自建職工住房,此類房屋的建設、銷售、產權辦理等均由相關政策文件進行規范,本案訴爭房屋的產權辦理是在相關政策執行中產生的問題,不屬于法院主管范圍,故秦某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予駁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4)項、第154條第1款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秦某的起訴。 秦某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秦某主張,其是通過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與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以下簡稱中國文聯)的下屬單位取得的購買涉案房屋的資格,該資格在國管局和中國文聯調配涉案房屋時已經通過了審查,故一審法院判理部分關于涉案房屋的產權辦理屬于相關政策執行中產生的問題之認定錯誤。據此,本案不屬于《*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3條所規定的法院不應當受理的案件范圍。 中煤 公司答辯稱:1 涉案房屋系中煤 公司利用本單位自有國有劃撥土地建設的中央國家機關自建職工住房,此類房屋的規劃、建設、出售和產權辦理等均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管局等部門發布的相關政策文件進行規范,涉案房屋的產權辦理是在相關政策執行中產生的問題,不屬于法院的主管范圍。2 如上所述,涉案房屋系中煤 公司自建的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房,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此類房屋只能向本單位職工出售,不得對外銷售。如果向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符合條件的職工配售,必須由國管局統一調劑,而且購買人必須同時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房條件。而秦某既不屬于中煤 公司的職工,也不屬于由國管局調配的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的職工,同時也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據此,雙方所簽訂的《職工住宅買賣合同》因簽訂主體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規定而無效,且實際上涉案房屋也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上述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全部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院都應該受理。哪些屬于該法第119條第(4)項規定的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還應當依據相應的實體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2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判斷一個民事行為是否屬于上述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行為,或者說是否屬于我國民法調整的對象,要從實施該民事行為的主體關系,民事行為的內容,甚至是實施民事行為的背景事實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就本案而言,是基于秦某取得當時所在單位的分房資格,購買中煤 公司向其員工出售的性質為中央國家機關自建職工住房而產生的糾紛,涉案房屋的性質決定了買賣雙方必須存在隸屬關系,或者符合當時政策允許的條件,因此,此類房屋的買賣行為不是一種市場行為,或者說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2條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關系,故基于該合同發生的糾紛不應當屬于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秦某的上訴理由,法院不予采信。綜上,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版-案例注釋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創建于1989年6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出版機構,也是中國大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 ??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出版方針,秉承“夯實基礎、勵磨精品、創博雙效、服務法治”的經營理念,堅持為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務,為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服務,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服務,為實現國家“五位一體”建設服務,為積累和傳播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繁榮社會主義文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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