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網絡傳播中的版權侵權責任比較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200705
- 條形碼:9787010200705 ; 978-7-01-020070-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網絡傳播中的版權侵權責任比較研究 本書特色
伴隨著互聯網技術和互聯網經濟的繁榮發展,網絡侵權行為屢禁不止,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被認為是目前網絡環境對版權保護的*主要威脅。追究侵犯版權的網絡用戶的直接版權責任在實踐中存在很大困難,而要求網絡服務商為其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間接的版權侵權責任成為各國在互聯網侵權司法實務中的共同趨勢。本書對美國、英國和中國的著作權法和侵權法在上述問題中的適用進行了詳細分析,揭示了對具體網絡傳播侵權案例的判定從考慮直接侵權發展為認定間接版權侵權的趨勢,其中*重要的考量因素便是如何在考慮社會福利和與之相連的各方所承擔的損失風險的情況下,平衡版權人、技術提供者和公眾的利益。作者認為,在版權權利不斷擴張的趨勢下,應該重塑間接版權責任,但是必須以侵權法上的“注意義務”為核心,在現代過失侵權責任體系中尋找構建間接版權責任的框架。
網絡傳播中的版權侵權責任比較研究 內容簡介
伴隨著互聯網技術和互聯網經濟的繁榮發展,網絡侵權行為屢不止,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被認為是目前網絡環境對版權保護的很主要威脅。追究侵犯版權的網絡用戶的直接版權責任在實踐中存在很大困難,而要求網絡服務商為其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間接的版權侵權責任成為各國在互聯網侵權司法實務中的共同趨勢。本書對美國、英國和中國的著作權法和侵權法在上述問題中的適用進行了詳細分析,揭示了對具體網絡傳播侵權案例的判定從考慮直接侵權發展為認定間接版權侵權的趨勢,其中很重要的考量因素便是如何在考慮社會福利和與之相連的各方所承擔的損失風險的情況下,平衡版權人、技術提供者和公眾的利益。作者認為,在版權權利不斷擴張的趨勢下,應該重塑間接版權責任,但是必須以侵權法上的“注意義務”為核心,在現代過失侵權責任體系中尋找構建間接版權責任的框架。
網絡傳播中的版權侵權責任比較研究 目錄
網絡傳播中的版權侵權責任比較研究 節選
《網絡傳播中的版權侵權責任比較研究》: 如何分配版權人、網絡服務商和網絡用戶的版權法律責任?《網絡傳播中的版權侵權責任比較研究》對美、英、中三國的相關司法實踐進行了比較分析。從內國法層面的訴訟實踐看,三國司法依據內國法以及相關技術特點為依據所作判決有一共同趨勢,即在處理復雜的網絡環境的責任分配問題上都朝著著重認定間接版權責任的方向發展,但是向網絡傳輸行為人施加的法律責任并不相同。美國法院試圖將數字傳輸行為歸為本國立法中的公開表演權、公開展覽權、復制權以及發行權覆蓋的行為,但他們還是在*關鍵的一環遇到麻煩:如果不對美國版權法中的發行權做進一步解釋,很難將其適用于網絡“向公眾提供行為”,因為在數字傳輸中很難證明發行為所要求的“作品復制件實際轉移”這一要件。偏離正常對立法解讀的軌道,美國法院在是否需要將“(復制件)的實際轉移”作為構成網絡發行行為的要件這一問題上產生分歧。有些法院認為“復制件的實際轉移”是發行權的應有之義,所以美國版權法中的發行權無法覆蓋“向公眾提供行為”;而有些法院則認為可以對發行權擴大解釋,使美國版權法中的發行權覆蓋“向公眾提供行為”。事實上,后一立場得到作為原告的版權人的支持,因為這樣一來在訴訟中就無需證明行為人“實際轉移”了任何作品復制件。如果這一主張得到法院支持,版權人無疑可以在訴訟中獲得很大優勢。 就此爭執不下而未達成統一意見之前,美國法院選擇了另一路徑來解決責任分配的問題。他們將美國普通法中的間接責任制度適用于網絡傳輸行為,以此平衡版權人需要得到保護的訴求與公眾自由接人信息的利益之間的沖突。于是,間接責任的含義被重新解釋,得以適用于新的數字傳輸環境。在美國,P2P文件共享技術的服務提供者被施以幫助侵權責任或引誘侵權責任的主要依據包括:主觀上對直接侵權行為的“明知”,為直接侵權行為提供幫助之技術特點,以及商業模式所具有的引誘侵權之特點。當然,如果通過有效方式阻止對版權保護作品的侵害的,可以獲得立法上的“避風港”規則的保護。與P2P文件共享技術服務商不同,在大部分搜索引擎爭議中,法院運用不同的法律推定方法,使搜索引擎免于承擔幫助或引誘責任。 然而,困擾美國法官的發行權中“作品復制件實際轉移”問題并沒有給英國和中國法官造成很大麻煩,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一項新權利的適用。正因為新的向公眾提供權,在英國,版權人更多地指控直接侵犯版權行為。英國的版權新權利除了直指非法上載版權作品的行為,也指向對在線傳輸的輔助行為,例如搜索服務。法院解釋,只要使用鏈接的公眾構成不同于侵權內容所在網頁的用戶,即所謂的“新公眾”,設鏈網頁經營者就應該為侵犯“向公眾提供權”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同時,如果被證明技術或服務提供者與上載行為人之間存在控制關系,前者還有可能被施以授權責任。與英國的向公眾提供權相比,該權利的中國版本(信息網絡傳播權)只針對網絡用戶或者服務提供者的上載行為。為用戶接人版權內容提供輔助設備或使用戶接人某侵權內容更為方便的行為并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對中國法院而言,在涉及并不存在上載行為的第二代P2P文件共享軟件案件中需要認定無數網絡用戶的侵權責任并不容易。事實上,中國法院也一直并不愿追究網絡用戶的法律責任,因為可能與《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以“欣賞”為目的“個人使用”之合理使用條款沖突,也可能破壞普通網絡用戶對版權法的起碼尊重。由于放棄追究P2P用戶的直接侵權責任,中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所能發揮的作用就十分有限。因此,也很難據此奠定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施加共同侵權責任的基礎。 ……
網絡傳播中的版權侵權責任比較研究 作者簡介
龍井瑢,女,1974年出生, 陜西西安人。西北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畢業于英國亞伯大學(Aberystwyth University),主要從事知識產權法研究和教學。
- >
推拿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 >
史學評論
- >
莉莉和章魚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朝花夕拾
- >
煙與鏡
- >
月亮虎
- >
回憶愛瑪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