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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立案及量刑標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97701
- 條形碼:9787509397701 ; 978-7-5093-9770-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立案及量刑標準) 本書特色
文本專業,內容全面。涵蓋刑法領域相關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委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查找方便,附錄實用。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重點法律附加條旨,附錄相關典型案例、文書范本。 免費增補,動態更新。掃描封底“法律法規全書系列”公眾號,即可免費增補本書下次修訂時的電子版內容,獲得新立法信息。
(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立案及量刑標準) 內容簡介
本書涵蓋刑事領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本,書中收錄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很新法律文件。全文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方便讀者集中對某一類問題查找使用,重點法律附加條文主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附錄相關典型案例。本書重點收錄立案及量刑標準。
(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立案及量刑標準) 目錄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017年11月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1998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018年10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節錄)
(2012年11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2年12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12月26日)
二、刑法適用范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
(1987年6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7年9月25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工作中具體適用修訂刑法第十二條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7年10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7年12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
(2001年12月7日)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3年10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海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9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2011年4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2015年10月29日)
三、犯罪
1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
(2002年7月24日)
*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有關問題的答復
(2003年4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年1月11日)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2013年12月19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通知
(2014年12月2日)
·典型案例·
1于歡故意傷害案
2陳某正當防衛案
3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
4于海明正當防衛案
5侯雨秋正當防衛案
2共同犯罪
公安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辦理流竄犯罪案件中一些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
3單位犯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企業犯罪后被合并應當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的答復
(1998年11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1999年6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
(2000年9月30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
(2002年7月9日)
請示答復
公安部關于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2007年3月1日)
典型案例
王新明合同詐騙案
(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立案及量刑標準)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根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修訂。 另,總則部分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分則條文主旨是根據司法解釋確定罪名所加。(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編總則 **章刑法的任務、基本 原則和適用范圍**條【立法宗旨】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刑法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第二章犯罪〖1〗**節犯罪和刑事責任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三節共 同 犯 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節單 位 犯 罪 第三十條根據2014年4月24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三十條的含義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章刑罰〖1〗**節刑罰的種類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之一【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的禁業限制】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第二節管制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根據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根據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條文為:“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根據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 ......
(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立案及量刑標準)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專業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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