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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合同編制指南(試行)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544173
- 條形碼:9787562544173 ; 978-7-5625-4417-3
- 裝幀:一般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合同編制指南(試行) 內容簡介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合同編制指南(試行)T/CAGHP043-2018/團體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合同制訂簽署活動。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合同編制指南(試行) 目錄
引言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基本規定
4 合同的訂立
5 合同的履行
6 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
7 其他
附錄A(資料性附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合同范本
附錄B(資料性附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合同范本
附錄C(資料性附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附錄D(資料性附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合同范本
附錄E(資料性附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測合同范本
附錄F(資料性附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合同范本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合同編制指南(試行) 節選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合同編制指南(試行)T/CAGHP043-2018/團體標準》: 4.1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監理人的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等事項。監理人應當根據發包人授權及法律規定,代表發包人對工程施工相關事項進行檢查、查驗、審核、驗收,并簽發相關指示,但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且無權減輕或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由承包人提供,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2監理人員 發包人授予監理人對工程實施監理的權利由監理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行使,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監理人應將授權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及授權范圍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換其他監理人員,監理人應提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3監理人的指示 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授權發出監理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經其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損,監理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須在發出口頭指示后24小時內補發書面監理指示,補發的書面監理指示應與口頭指示一致。 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應送達承包人項目經理或經項目經理授權接收的人員。因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發出了錯誤指示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 4.4款[商定或確定]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做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托給其他監理人員。 承包人對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應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異議,監理人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監理人逾期未回復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執行上述指示。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提出意見的,視為批準,但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對該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設備等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4.4商定或確定 合同當事人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會同合同當事人盡量通過協商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審慎做出公正的確定。 總監理工程師應將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詳細依據。合同當事人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沒有異議的,按照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有異議,按照第22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爭議解決前,合同當事人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爭議解決后,爭議解決的結果與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不一致的,按照爭議解決的結果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5動態管理 5.1動態管理的一般規定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遵循“動態化設計、信息化施工”的原則,若現場揭露地質情況與勘查設計提供的地質情況有所變化或不一致,承包人應及時通知發包人、監理人、勘查人和設計人共同商定解決,并對治理方案進行相應調整或變更。 5.2動態管理中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5.2.1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項目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具有地質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進行跟蹤地質編錄,將施工過程視為對防治工程的再勘查。完整記錄地質情況,詳細記錄和描述裂隙、滑面等的位置和地質特征,以反饋給勘查人、設計人。裂隙、滑面埋深經原勘查人、設計人與原勘查設計情況進行比對,如裂隙、滑面埋深等地質情況有所變化或不一致,應及時與相關單位共同商定,并對治理方案進行相應調整或變更。 5.2.2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施工安全監測,監測結果應作為判斷防治工程穩定狀態、指導施工、反饋設計和防治效果檢驗的重要依據;監測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地面變形監測、地表裂縫監測、深部位移監測、地下水位監測、孔隙水壓力監測、地應力監測、安全巡查和群測群防等。 5.2.2.1對穩定性差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應當采用專業監測,專業監測應由發包人另行委托,可以是有監測資質的第三方或承包人實施,費用應當另計。承包人認為需要進行專業監測的,應當向發包人提交申請專業監測報告,載明監測范圍和內容,供發包人進行審核,發包人拒絕進行專業監測的,承包人應當自行監測并進行施工。 5.2.2.2除專業監測之外的施工監測由承包人編制施工監測方案,報監理人審核,經發包人同意后實施,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送給發包人、監理人及相關單位,費用應包含于防治工程施工費用中。5.3動態管理中監理人的一般義務 5.3.1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監理人應安排地質專業監理工程師校驗承包人編制的地質編錄。如承包人編制的地質編錄與現場實際情況不一致,應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如現場地質情況與原勘查設計情況有所變化或不一致,監理人應通知發包人,由發包人組織勘查人、設計人、監理人及承包人共同商定解決,并對治理方案進行調整或變更。 5.3.2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期間,監理人按照監理規范和監理合同要求,審批承包人編制的施工監測方案,并督促承包人按施工監測方案實施監測。如發現施工監測結果超過警戒值,監理人應通知發包人,由發包人組織勘查人、設計人、監理人及承包人共同商定解決,并對治理方案進行相應調整或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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