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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標準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28784
- 條形碼:9787520328784 ; 978-7-5203-2878-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標準研究 內容簡介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制度,是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中此類案件的數量遠高于行政訴訟,但其司法審查標準卻十分簡單、比較粗疏。由于該類案件采用“書面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審查模式,若審查標準不夠清晰,易使審查流于表面,使法院有淪為行政機關的執行機關之虞。這將會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危害司法公信力,加重行政相對人的對立情緒,進而影響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因此,對非訴執行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標準進行研究,有著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與實踐意義。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標準研究 目錄
一 我國非訴執行行政案件現狀概覽
二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標準的研究意義
三 本書的論證框架
**章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標準法制現狀析評
**節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的緣起與發展
一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的產生
二 對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審查標準的討論
第二節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審查標準的立法規定
一 法律法規梳理
一 “無效性審查”標準的實質確立
三 “合法性”與“合理性”審查標準的嘗試
第三節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審查標準的實踐適用
一 “無效性審查”標準的優勢
一 “無效性審查”標準技術操作難于把握
三 “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標準適用有限
第四節 審查標準中的關鍵詞釋義
一 “明顯違法”與“重大明顯違法”之區分
二 無效行政行為的國內外立法例
第二章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標準的理論分析
**節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標準
一 司法審查的必要性與有限性
二 體系化的司法審查標準概念
三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標準
第二節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標準需求的基本原則
一 必要性需求:分權制衡原則
二 充分性需求:權利保障原則
三 規范性需求:正當程序原則
四 工具性需求:比例原則
五 功能性需求:行政效能原則
第三節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標準的設定
一 域外行政行為司法審查標準的啟示
二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標準的設定條件
三 審查標準的多元化設置構想
……
第三章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標準(一):無效性審查
第四章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標準(二):合法性審查
第五章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標準(三):利益衡量
余論
參考文獻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標準研究 節選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標準研究》: 二 “無效性審查”標準技術操作難于把握 (一)“重大且明顯”含義不清 對無效行政行為的判定標準,德國早期主要有沃爾夫主張的“不可能”理論與哈契克主張的“明顯論”。后者在德國始終處于通說地位,認為明顯若達到“在某種程度上猶如刻在額頭上般”,則歸于無效。這種行政處分存在的瑕疵十分明顯、重大,只要根據能夠斟酌的情況,一般謹慎、理智的公民都可以合理判斷并順利辨別出來。此種行政行為應當歸于無效的原因在于,機關作出的行為如果違法瑕疵明顯到任何人都沒有辦法承認其拘束力,只要是理智正常的一般人,也不會認可其具有拘束力,當然不會信賴此種行政行為。基于此,從實質正義的角度而言,為了法的安定性考量,應認定該種行政行為無效;與此相反,如果違法瑕疵并不明顯,一般人并不能確定是否具有違法性,這時維護法的安定性成為首先應注意的問題,此時不能認定這種行政行為無效,人們仍然需要尊重它直到正式廢止之前。 在日本,在重大明顯說等理論學說的支配下,法院判例和學說認為,行政行為如果有以下四方面的重大違法便構成無效:**,主體方面。行政廳具有合法地位,并且行政行為是在職權范圍內行使,此時行政行為將產生完全的效力。第二,內容方面。一般而言屬于可撤銷的原因,但瑕疵重大時,如根據行政行為的本來目的,內容不明確的行為和事實上或法律上不可能實現的行為;基于明顯錯誤的事實認定作出的行為;違反信義原則的行為。第三,程序方面。應當對行政程序本身進行判斷,并相應地對違反程序行為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制定程序是為了調整當事人利害關系或保護權力,違反構成無效或可撤銷;制定程序是為了保障順利運行行政管理,違反屬于不當。設定程序是為了利害關系人權益保護,違反構成無效;設定程序是為保護公共利益、謀求程序公正,違反應予撤銷。第四,形式方面。法律對行政廳規定一定形式的義務,是為了明確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該形式存在重大瑕疵,則構成無效。①通常認為,應以一個典型、理智公民的認識出發來確定明顯瑕疵的標準。不能從受過訓練的專業法學家認識的角度,也不能出于行政相對人的主觀想象。 之所以說“重大且明顯”含義不清,是因為這是一個“可意會、難言傳”的表述,且不同的主體對此的認識未必相同,即便是法律職業工作者,也很難就此問題達到高度的統一,完全贊同彼此觀點。這就要求以此作為審查標準的關鍵詞時,要對其內容進行較為全面的列舉式規定。在我國,無論是《執行若干解釋》與《行政強制法》的“三個明顯”規定,還是修訂后的《行政訴訟法》的“確認無效判決”,都存在過于簡單的問題。“確認無效判決”中對重大明顯違法情形規定了“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及“沒有依據”兩種,這在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標準認定方面,當然具有指向參考性,但就“重大明顯違法”的具體內容方面,仍顯內容單一、不夠周延。 ……
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標準研究 作者簡介
李清宇,女,蘭州大學法學碩士,蘇州大學法學博士,現為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已出版著作兩部,并公開發表學術論文十數篇。主持甘肅省哲學社會科學項目、蘭州市哲學社會科學重大項目,并參與國家哲學社會科學重大項目及司法部青年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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