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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實務與風險防控(第2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216323
- 條形碼:9787509216323 ; 978-7-5092-1632-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企業所得稅實務與風險防控(第2版) 本書特色
★90個真實稽查案例 ★82個稅務風險提示 ★40個稅會注意事項 ★146個詳細舉例說明 ■直擊稅務征管的痛點、難點 ■提示企業頻發的風險點所在 ■把握全新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稅務征管人員、企業稅務/財務人員業務精進 案頭**
企業所得稅實務與風險防控(第2版) 內容簡介
★★本書讀者對象★★ ■國地稅合并后所有稅務干部 ■企業財務、稅務、內控人員 ■財稅培訓機構、稅務師事務所 ★政策法規梳理全面更新,及時跟蹤所得稅重磅新政策 ★稅務和會計處理詳盡分析,結合實例講解,一目了然 ★重大風險誤區一一指出,對癥給出防范措施和借鑒案例 所得稅九大內容詳解企業日常業務的稅收風險,緊貼基層稅務的基本需求: ■收入 ■扣除 ■資產 ■稅收優惠 ■投資業務 ■資產損失 ■納稅申報 ■特殊事項 ■源泉扣繳
企業所得稅實務與風險防控(第2版) 目錄
第1章 收入
1.1應稅收入
1.2銷售收入確認
1.2.1收入確認原則
1.2.2收入確認時間
1.3提供勞務收入確認
1.3.1收入確認原則
1.3.2收入確認方法
1.3.3特殊勞務收入確認
1.4權責發生制
1.5權責發生制的例外
1.5.1租金收入
1.5.2利息收入
1.5.3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1.6其他銷售方式
1.6.1商業折扣
1.6.2現金折扣
1.6.3委托代銷
1.6.4授予客戶獎勵積分
1.6.5買一贈一
1.7分期收款
1.7.1會計處理
1.7.2稅務處理
1.8工期超過12個月的建造合同
1.8.1會計處理
1.8.2稅務處理
1.9銷售折讓
1.9.1會計處理
1.9.2稅務處理
1.10銷售退回
1.10.1會計處理
1.10.2稅務處理
1.11無須確認收入的情況
1.11.1售后回購
1.11.2售后租回
1.11.3預收賬款(銷售購物卡)
1.12視同銷售
1.12.1一般規定
1.12.2視同銷售收入的確認
1.12.3與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區別
1.12.4其他
1.13政府補助收入
1.13.1政府補助范圍
1.13.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1.13.3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1.14不征稅收入
1.14.1一般企業的不征稅收入
1.14.2軟件企業的不征稅收入
1.14.3社保基金和養老基金的不征稅收入
1.14.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區別
1.15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1.15.1基本規定
1.15.2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1.15.3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1.16債務重組
1.16.1基本規定
1.16.2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
1.16.3以非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
1.16.4債務重組收入確認時點
1.17匯兌收益
1.18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收入確認的差異
1.18.1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而增值稅不確認收入
1.18.2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而增值稅暫不確認收入
1.18.3增值稅確認收入而企業所得稅不確認收入
1.18.4增值稅確認收入而企業所得稅暫不確認收入
1.18.5兩稅都確認收入但企業所得稅不計營業收入
1.19其他
1.19.1扣繳手續費
1.19.2試運行收入
1.19.3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
1.19.4固定資產盤盈
1.19.5返利收入
1.19.6違約金收入
1.19.7小企業的注意事項
1.19.8有限合伙企業法人合伙方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2章 扣除
2.1要點與基本原則
2.1.1直接相關
2.1.2支出合理
2.1.3實際發生
2.1.4取得合法有效的憑據
2.1.5五項原則
2.2工資薪金支出
2.2.1定義
2.2.2合理的工資
2.2.3勞務派遣費用
2.2.4股權激勵
2.3職工福利費
2.4職工教育經費
2.4.1會計處理
2.4.2稅務處理
2.5工會經費
2.5.1會計處理
2.5.2稅務處理
2.5.3工會經費的憑據
2.6住房公積金
2.7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2.8捐贈支出
2.8.1一般規定
2.8.2股權捐贈
2.8.3公共租賃住房
2.8.4公益性社會團體
2.9業務招待費
2.1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2.10.1一般規定
2.10.2特殊規定
2.10.3關聯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2.11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2.11.1基本規定
2.11.2特殊規定
2.12保險費
2.12.1五險費用
2.12.2財產保險費
2.12.3商業保險費
2.12.4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
2.13利息支出
2.13.1一般規定
2.13.2關聯企業的利息支付
2.13.3自然人借款利息
2.13.4投資未到位情形下的利息支出
2.13.5借款利息資本化
2.13.6混合性投資的利息支出
2.13.7統借統還業務
2.14資產減值損失
2.14.1會計處理
2.14.2稅務處理
2.14.3特殊規定
2.15準備金
2.15.1銀行的準備金
2.15.2保險公司的準備金
2.15.3證券行業的準備金
2.15.4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的準備金
2.16勞動保護支出
2.17維簡費
2.17.1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
2.17.2相關公告實施前的維簡費支出的處理
2.18罰款
2.19稅收滯納金
2.20贊助支出
2.21違約金
2.22籌建期費用
2.22.1籌辦費
2.22.2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
2.23違法支出
2.24會計支出小于稅法規定情形的處理
2.25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
2.26包稅合同
2.27其他
2.27.1通訊費
2.27.2管理費
2.27.3服務費
2.27.4融資費用
2.27.5服飾費
2.27.6黨組織經費
2.27.7棚戶區改造
2.27.8私車公用支出
2.27.9行政和解金
2.28稅前扣除憑據
2.28.1原則
2.28.2類型
2.28.3不合規發票
2.28.4補救措施
2.28.5共用支出
2.28.6境外發票
2.28.7管理
第3章 資產
3.1存貨
3.1.1存貨成本
3.1.2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
3.1.3存貨減值
3.1.4存貨清查
3.1.5存貨盤盈
3.1.6存貨盤虧及毀損
3.2固定資產
3.2.1固定資產成本
3.2.2固定資產盤盈
3.2.3固定資產折舊
3.2.4預計凈殘值
3.2.5固定資產減值
3.2.6固定資產處置
3.2.7固定資產改建支出
3.2.8購入舊固定資產
3.3投資性房地產
3.3.1范圍
3.3.2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3.3.3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3.4無形資產
3.4.1范圍
3.4.2外部取得無形資產的成本
3.4.3內部研發取得的無形資產
3.4.4無形資產攤銷
3.4.5無形資產減值
3.4.6無形資產處置
3.5生物資產
3.5.1范圍
3.5.2生物資產成本
3.5.3生物資產折舊
3.5.4生物資產減值
3.5.5生物資產公允價值計量
3.5.6生物資產處置
3.6石油天然氣開采
3.6.1礦區權益
3.6.2勘探支出
3.6.3開發資產
3.6.4稅會差異
3.7其他
3.7.1資產評估增值的處理
3.7.2小企業的處理
第4章 稅收優惠
4.1基本規定
4.1.1資料留存備查
4.1.2后續管理
4.1.3需要提交資料的項目
4.1.4總分機構匯總納稅的處理
4.2免稅收入
4.2.1國債利息收入
4.2.2股息、紅利收入
4.2.3非營利組織收入
4.2.4滬港通的相關規定
4.2.5深港通的相關規定
4.2.6其他專項優惠
4.3減計收入
4.3.1資源綜合利用收入
4.3.2利息收入和保費收入
4.3.3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
4.4所得減免
4.4.1農、林、牧、漁業項目
4.4.2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4.4.3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
4.4.4技術轉讓所得
4.4.5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4.4.6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4.5加計扣除
4.5.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4.5.2安置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
4.6所得稅減免
4.6.1高新技術企業
4.6.2小型微利企業
4.6.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4.6.4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
4.6.5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企業
4.6.6動漫企業
4.6.7鼓勵就業
4.6.8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
4.6.9西部大開發相關企業
4.7加速折舊
4.7.1會計處理
4.7.2稅務處理
4.7.3老的加速折舊辦法
4.7.4新的加速折舊辦法
4.8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4.8.1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
4.8.2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
4.8.3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
4.8.4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
4.9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稅額抵免
4.9.1稅收優惠方式
4.9.2優惠條件
4.9.3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4.10其他
4.10.1期間費用的分攤
4.10.2關于總收入的規定
4.10.3環保因素
4.10.4應稅項目和減免稅項目可以盈虧互補
第5章 投資業務
5.1金融資產
5.1.1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5.1.2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5.1.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5.2長期股權投資
5.2.1初始計量
5.2.2后續計量
5.3股權轉讓
5.3.1基本規定
5.3.2一般股權轉讓
5.3.3非正常轉讓
5.3.4核定征收企業股權轉讓
5.3.5對賭協議
5.4限售股
5.5撤資
5.6清算
第6章 資產損失處理
6.1資產損失處理政策
6.1.1資產損失的定義
6.1.2資產損失處理基本政策
6.2資產損失證據
6.2.1外部證據
6.2.2內部證據
6.3貨幣資產損失處理
6.3.1現金損失
6.3.2銀行存款損失
6.3.3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
6.4非貨幣資產損失處理
6.4.1存貨損失
6.4.2固定資產損失
6.4.3無形資產損失
6.4.4生物資產損失處理
6.4.5其他損失
6.5投資損失處理
6.5.1債權性投資損失
6.5.2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6.6其他損失處理
6.7資產損失管理
6.7.1原則
6.7.2申報管理
6.7.3以前年度未扣資產損失
6.7.4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
6.7.5跨地區總分機構資產損失
6.7.6境內、境外資產損失核算
6.7.7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
6.7.8其他
第7章 納稅申報
7.1應納稅額的計算
7.1.1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7.1.2應納稅額的計算
7.2企業所得稅預繳
7.2.1時限
7.2.2申報
7.2.3管理
7.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7.3.1時限
7.3.2申報
7.3.3管理
7.3.4清算企業
7.4彌補虧損
7.4.1基本規定
7.4.2特殊規定
7.4.3幾種不能彌補虧損的情形
7.5匯總納稅
7.5.1適用企業
7.5.2分攤方法
7.5.3預繳
7.5.4匯算清繳
7.5.5查補稅款
7.5.6申報
7.5.7例題解析
7.6核定征收
7.6.1基本規定
7.6.2申報方法
7.6.3管理措施
7.6.4特殊規定
7.6.5稅收優惠
7.6.6申報
第8章 特殊事項
8.1企業重組
8.1.1企業重組范圍
8.1.2一般性稅務處理
8.1.3特殊性稅務處理
8.1.4資產、股權劃轉
8.1.5非貨幣性資產投資
8.1.6技術入股
8.2政策性搬遷
8.2.1定義
8.2.2搬遷收入
8.2.3搬遷支出
8.2.4搬遷資產
8.2.5搬遷所得
8.3境外稅收抵免
8.3.1基本規定
8.3.2分國不分項
8.3.3不分國不分項和五層抵免
8.4關聯交易
8.4.1關聯方
8.4.2納稅調整
第9章 源泉扣繳
9.1非居民企業
9.1.1概念
9.1.2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企業所得
9.1.3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的非居民企業所得
9.2預提所得稅
9.2.1預提稅的計算
9.2.2特許權使用費
9.2.3租金
9.2.4利息
9.2.5股息、紅利
9.2.6轉讓財產所得(不含股權轉讓)
9.3股權轉讓
9.3.1直接股權轉讓
9.3.2間接股權轉讓
9.4稅收優惠
9.4.1一般規定
9.4.2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
9.5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
9.5.1概念
9.5.2稅源管理
9.5.3申報征收
9.5.4法律責任
9.6非居民企業核定征收
9.7源泉扣繳管理
9.7.1扣繳義務人
9.7.2納稅地點
9.7.3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9.7.4非居民企業自行申報
9.7.5法律責任
9.8售付匯
9.8.1需要備案的情況
9.8.2不需要備案的情況
9.8.3法律責任
附錄 常用企業所得稅政策一覽
參考文獻
企業所得稅實務與風險防控(第2版) 節選
2.8捐贈支出 2.8.1一般規定 現在企業越來越重視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公益慈善活動,不少企業都把慈善當作樹立企業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徑,各級政府對此也加以支持引導。企業參與慈善活動是一件大好事,值得鼓勵,但在實務中也發現,由于主導企業慈善活動的是企業家,對稅收政策了解不多,因而非常容易產生稅務風險。 2017年2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修改后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超過限額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能結轉以后年度,但是,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第八十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一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產生沖突,因此修改了《企業所得稅法》。 那么,結轉三年的規定從何時開始實施?《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第五條規定:“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執行。”即企業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以結轉至2017、2018、2019年度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三條規定:“本通知**條和第二條所稱的公益事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2.8.2股權捐贈 若企業將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向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捐贈,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的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企業以股權進行捐贈,應視同銷售,視同銷售收入為該股權的歷史成本,這樣不會產生視同銷售所得;以該股權歷史成本作為計算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不必以該股權的公允價值作為計算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縮小了捐贈支出的稅收金額,減少了納稅調增的金額。 2.8.3公共租賃住房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2號)第五條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8.4公益性社會團體 2.8.4.1公益性社會團體條件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8.4.2 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產價值的確認 財稅〔2009〕124號文件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群眾團體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一)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二)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群眾團體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 2.8.4.3公益性社會團體資格的取消 財稅〔2009〕124號文件第九條規定: “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一)前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事業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二)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三)存在逃避繳納稅款行為或為他人逃避繳納稅款提供便利的;(四)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五)受到行政處罰的。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本條**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對存在本條**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應注意區分公益性社會團體與非營利組織。大部分非營利組織同時是公益性社會團體,既可以獨立享受免稅優惠,又可以作為納稅人公益性捐贈的渠道,但也有一部分非營利組織不是經認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資格,企業應注意區分。 注 意 1.向特定地區捐贈可以全額扣除。 企業通過公益組織、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對汶川、玉樹、舟曲、蘆山、魯甸災區和北京奧運會、冬奧會等的公益性捐贈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不受稅法規定的比例限制;也不受企業盈虧的限制,即使虧損也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 2.企業通過外地名單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可以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及省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會定期公布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企業向名單中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才可稅前扣除。若企業向外省公益性社會團捐贈,該公益性社會團不在國家級名單內,但在當地省級名單內,能否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第三條**款規定:“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當年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因此,外省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也是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本地企業通過該外地公益性社會團體也可以稅前扣除。 如《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民政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財稅〔2010〕2039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在我市以外地區開展公益性捐贈活動稅前扣除時,需留存下列資料備查:(一)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確認、公布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文件復印件。” 3.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 財稅〔2018〕15號文件第四條規定:“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這是稅收政策中首次出現結轉順序的規定。職工教育經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都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都無此規定,因為它們是無限期結轉,誰先扣誰后扣無所謂。但公益性捐贈支出結轉有三年的限制,超過三年便結轉不了。所以,正常情況下,企業應當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以實現利益*大化。但是,若企業出于稅收籌劃或其他目的,就想先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再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稅務機關也不能阻止。為了預防這種情況,同時為了避免企業誤解政策導致多交稅,第四條用了“應”,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的先后順序結轉。 風險提示 1.公益性捐贈不一定能夠全額在稅前扣除。 若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限額以內,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若超出了稅法規定的范圍,則超出的部分不能扣除,可結轉以后三年扣除。 【例2-3】A企業2017年利潤總額1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項目,下同),通過慈善組織向災區捐款10萬元,由于10萬元100萬元×12%=12萬元,因此只有12萬元可以在稅前扣除,15-12=3(萬元)需要作納稅調增處理,則A企業2017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3)×25%=25.75(萬元)。 2.企業直接捐贈,通過非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捐贈不能稅前扣除。 現在很多企業直接向受捐助對象進行捐贈。一方面,直接捐贈可以免去許多中間環節,省時省力;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的公益組織尚不成熟,不少企業不信任公益組織,更愿意自己直接把捐贈的財物送到受捐助對象手中。但這樣是有稅務風險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因此,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否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例2-4】沿用上例的資料。若A企業自行向災區捐款10萬元,那么這10萬元不能“免稅”,應全額作納稅調增處理,則A企業2017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10)×25%=27.5(萬元)。 即使企業是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捐贈的,該公益性社會團體也須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及各省財政局(廳)、國地稅局、民政局(廳)公布的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中,并取得合法憑據。 需要注意的是,該名單每年公布,公益性社會團體并不是上了名單就不會改變,企業在捐贈時應查看該公益性社會團體是否在當時的名單內。財稅〔2009〕124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對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部門聯合發布的名單,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位于名單內,則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于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案 例 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2009年12月成立的一家股份制金融機構,有35個營業機構或網點,在崗職工306人,使用金蝶財務核算軟件,并將核算軟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根據工作安排,某縣納稅評估科對該企業進行納稅評估。該單位本納稅年度會計利潤中列支直接捐贈支出120000元,未取得相應的公益性捐贈專用票據,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20000 元。 資料來源: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納稅評估案例[EB/OL].(20130510)中國稅網. 3.虧損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 若企業是虧損的,則公益性捐贈須進行全額納稅調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和財稅〔2018〕151號文件**條均規定:“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由于虧損企業利潤總額小于零,因此其公益性捐贈不能稅前扣除,但可以結轉以后三年。對此,會計上也有明確規定。《財政部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已經發生虧損或者由于對外捐贈將導致虧損或者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除特殊情況以外,一般不能對外捐贈。”因此,企業捐贈應量力而行。盡管企業“毀家紓難”的行為讓我們十分感動,但法律必須遵守。同時,慈善活動也應當在自己能力范圍內展開。 【例2-5】若A企業2017年利潤總額為-100萬元,通過慈善組織向災區捐款10萬元,由于A企業是虧損的,這10萬元不能“免稅”,因此A企業2017年度的虧損是-100+10=-90(萬元);若A企業2017年利潤總額是-8萬元,那么A企業2017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8+10)×25%=0.5(萬元)。 案 例 某市國稅稽查局派檢查組于2010年6月21日至8月31日依法對福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2009年度會計利潤為負數,向長泰縣慈善總會捐贈兩筆款項計100000元,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00元。 資料來源:多列成本費用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稽查案例[EB/OL].(20110316)中國稅網. 4.能向以后三年結轉的僅限于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能夠向以后三年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僅限于當年由于超過限額未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若企業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由于不符合公益性捐贈支出條件而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結轉以后三年扣除。 5.實物捐贈應視同銷售。 現在很多企業喜歡實物捐贈,如**章“視同銷售”部分所述,企業捐贈的實物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應當視同銷售。由于捐贈行為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因此存在稅會差異。 6.集團公司統一捐贈,成員企業分攤不能稅前扣除。 集團公司每年按比例向各成員企業收取一定費用,以集團的名義進行公益性捐贈,取得以集團為捐贈人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各成員單位根據該票據復印件、集團文件及分割單,能否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稅〔2010〕45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集團公司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捐贈,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各成員企業未進行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也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不符合上述政策,不能稅前扣除。 7.應取得合格的捐贈票據。 財稅〔2009〕124號文件第七條規定:“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企業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進行捐贈,應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作為憑據。
企業所得稅實務與風險防控(第2版) 作者簡介
馬澤方 ■經濟學碩士,注冊稅務師,中國稅務報新媒體特約撰稿人。 ■曾在基層稅務分局工作10年,現就職于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主要從事稅收風險防控工作。 ■在《中國稅務報》發表文章百余篇,多次被國家稅務總局微信轉載;在《稅務研究》《國際稅收》《中國稅務》《財務與會計》《注冊稅務師》等專業期刊發表文章多篇。已出版的著作有《100個企業所得稅爭議問題解析》《營改增手冊:政策、實務、風險詳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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