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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訴訟案件思維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87373
- 條形碼:9787562087373 ; 978-7-5620-8737-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二手房訴訟案件思維 本書特色
運用請求權基礎分析法能夠快速、精準的找到案件的爭議焦點、適用的法律規范、明確訴訟雙方的舉證責任,故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已逐步替代傳統的歷史分析法,成為法官審判案件的“得力助手”。 《二手房訴訟案件思維:以請求權為基礎》作者彭銳精心選取31個親自辦理的勝訴房產訴訟案件,并結合思維導圖,重點按請求權基礎方法來分析案例。
二手房訴訟案件思維 內容簡介
所謂的“尋找請求權基礎”簡要概括即“誰向誰依據什么主張什么?”其具體步驟為:首先檢視請求權是否成立,再檢視請求權是否消滅,再次檢視請求權是否可實現,很后導出結論。本書作者精心選取31個親自辦理的勝訴房產訴訟案件結合思維導圖,重點按請求權基礎方法分析案例。
二手房訴訟案件思維 目錄
房屋買賣臺同糾紛篇
合同效力
1.出賣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
——李甲與劉某、李乙、李丙、李丁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案
2.善意取得的認定與房屋買賣網簽合同的性質
——何某、王某與孫某、孫小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3.房屋買賣網簽合同的性質
——李某與姚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4.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
——黃某、周某與孫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5.親屬問房屋買賣交易的特殊性
——何甲、何乙與余某、何丁、何戊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繼續履行
6.央產房上市交易問題
——邢某與鮑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7.共有權人以不知情為由拒不出售房屋的處理
——郭某某與鮮于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張某與付某、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房屋買賣合同
糾紛案
8.交房后未過戶仍存在風險
——廖某與周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劉某、黃某與王某、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9.對解除合同訴訟請求的抗辯
——張某與何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10.次新房交易引起的糾紛
——張某與王某、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
糾紛案
11.買方以無購房資格為由要求解約
——周某、王某與姜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解除合同
12.合同前后約定矛盾引起的糾紛
——劉某與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13.簽約后買方以無購房資格為由要求解約的應對
——魯某某與龔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14.房價上漲背景下買方違約。賣方如何主張解約
——閆某某與尉某某、黃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15.無權處分情況下賣方如何成功解約
——邵某與郭某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16.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的選擇
——安某與馬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17.新政導致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的處理
——肖桌與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18.雙方協商解約后已支付房款如何處理
——谷桌與趙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19.連環交易中違約責任的主張
——宋某與楊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房屋差值損失賠償的依據
——曹某與楊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杜某與韓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榮某與張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另訴違約金
21.判決確認一方違約后,守約方主張違約金
——李某與高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借名買房臺同糾紛篇
22.應訴與另行起訴訴訟策略的選擇
——劉某4與劉某1、劉某2、劉某3合同糾紛案
繼承糾紛篇
23.及時起訴的重要性
——李裴1、李某芬與史某等12人遺囑繼承糾紛案
24.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的效力
——李甲、李乙、李丙與王甲、王乙繼承糾紛案
25.公房中折算的工齡的性質
——周某與鄧某1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居間合同糾紛篇
26.中介公司過錯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責任
——彭某與鏈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
租賃臺同糾紛篇
27.訴訟請求應當與訴訟策略相對應
——馬某與王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二手房訴訟案件思維 節選
《二手房訴訟案件思維:以請求權為基礎》: (三)孫小某與何某、王某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孫某要求確認孫小某與何某、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無效,其依據為《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現孫小某與何某、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不構成《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任意一種情形。 (四)涉案房屋交易價格合理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19條第1款規定:“對于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合同法解釋(二)》第19條第2款規定:“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涉案房屋的合同價為164萬,根據中介公司提交的房屋信息,該價格為2016年6月同等地段、同等條件房屋的市場價格,是比較合理的價格。 故,孫小某與何某、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 二、孫小某與孫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系其內部關系,該合同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何某、王某 基于孫某與孫小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孫某對孫小某僅享有合同法上的債權請求權。現該房屋已過戶至何某、王某名下,根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則,孫小某無法履行其與孫某之間的合同義務時,孫某可以主張其對孫小某所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無權要求確認孫小某與何某、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無效。. 三、退一步說,即使孫小某對涉案房屋無處分權,何某、王某也構成善 《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①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價格轉讓;③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本案中,何某、王某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條件,構成善意取得,理由如下: (一)何某、王某受讓涉案房屋時是善意的 《物權法司法解釋》第18條第1款規定:“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第1項所稱的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指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 1.何某、王某主觀上是善意的。 (1)何某、王某在2017年3月接到法院通知其被起訴時才得知涉案房屋存在產權糾紛,孫小某可能無權處分涉案房屋,但何某、王某已于2016年9月12日獲得涉案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即何某、王某受讓涉案房屋時并不知道第三人在該房屋上存在他人權利。 (2)孫小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何某發短信,內容為:“何先生!萬分抱歉!沒想到會給您和家人帶來麻煩。我這邊會積極配合解決事情的!之前因為家丑不好意思說,您也不知情!沒想到我復雜的家庭情況讓您跟著糟心!對不起您”,表示何某、王某對涉案房屋存在產權糾紛一直不知情。 故何某、王某在受讓涉案房屋時主觀上是善意的。 2.何某、王某客觀上履行了謹慎的審查義務。 (1)簽約前,何某、王某多次在中介公司、孫小某陪同下實地檢查過涉案房屋的房屋狀況,孫某并不在涉案房屋內居住。 (2)簽約前,何某、王某仔細審查過孫小某的身份證及房產證是否真實,登記信息是否一致,并詢問過孫小某本人及中介公司,二者均保證信息真實一致。 (3)簽約前,何某、王某檢查過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的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且孫小某的配偶在辦理銀行貸款面簽時本人出面簽字確認,表明其同意售涉案房屋給何某、王某。 ……
二手房訴訟案件思維 作者簡介
彭銳,北京京舟律師事務所主任,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和四川外國語大學,中華全國律協會員,持有證券從業資格證,曾多次到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就法律專項領域進行深度研修,具備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視野開闊、思維活躍、邏輯嚴密、作風穩健,1997年從事法律工作以來,長期致力于房產領域、家事糾紛、執行程序等法律事務的理論研究及實務工作,代理了近千件民事案件,取得了極高的勝訴率,高水準的業務能力得到了當事人的充分認可。主持編著《二手房買賣糾紛錦囊》《二手房疑難案件實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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