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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驗與經驗:經濟法社會本位及其實現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87649
- 條形碼:9787562087649 ; 978-7-5620-8764-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先驗與經驗:經濟法社會本位及其實現 本書特色
經濟法社會本位為學界所普遍提到,但關于經濟法社會本位的研究卻很薄弱,存在著法本位的界定及表述的不規范、未能有效轉化到經濟法學科建設中等問題,從而制約了學界對經濟法社會本位這一理論命題的價值發掘和實踐應用。本書著眼于此,提煉出先驗與經驗這一方法論框架,立足于歷史生成對經濟法社會本位進行證成,并對其內涵作具體剖析,以此為指導來進行經濟法規范構建及其實踐,從而做到先驗與經驗、理念與現實的統一。
先驗與經驗:經濟法社會本位及其實現 內容簡介
本書作如下框架安排:導論部分對本書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意義作出了介紹。本部分指出了法本位命題的重要價值、法本位自身研究及其在經濟法應用中的不足,明確了科學有效地界定法本位并以法本位統籌經濟法建設的目的。基于這樣的研究目的,本書借助哲學上的先驗與經驗概念,力圖為法本位暨經濟法社會本位的研究提供多方面的視角,以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法學研究的一般方法及經濟學研究的特別方法,融理論與實踐于一體,并凸顯出法學研究的主體性。在研究意義方面,經濟法社會本位的研究有助于打通法理學與經濟法學等部門法學、經濟法總論與分論的通道;也有助于彰顯國家、民眾對社會負責的現代法治意識,同時,也在提醒研究者重回本源性、經典性的一般性問題,進一步發掘既有學術資源的潛力。
先驗與經驗:經濟法社會本位及其實現 目錄
0.1 研究背景
0.1.1 法本位的重要價值
0.1.2 法本位在經濟法中的應用
0.2 研究目的
0.2.1 科學有效地界定法本位
0.2.2 以法本位統籌經濟法建設
0.3 研究方法
0.3.1 確立方法論的根據
0.3.2 選擇方法論的理由
0.4 研究意義
0.4.1 理論方法層面
0.4.2 法治實踐層面
0.4.3 文獻表述層面
形而上篇由方法及先驗
第1章 先驗與經驗及法本位的界定方法
1.1 先驗與經驗之哲學原理
1.1.1 本體論意義上的先驗與經驗
1.1.2 方法論意義上的先驗與經驗
1.2 先驗與經驗在法本位中的應用
1.2.1 法本位既有研究之紛雜
1.2.2 先驗與經驗視野下的法本位
1.2.3 法本位的科學界定
1.3 經濟法本位的界定方法
1.3.1 關于經濟法本位界定的縱橫統一
1.3.2 關于經濟法本位界定的總分統一
1.3.3 關于經濟法本位界定的一般理解
第2章 經濟法社會本位的歷史生成/6l
2.1 經濟法社會本位的經濟基礎
2.1.1 市場經濟的歷史演變
2.1.2 市場與政府的耦合是現代市場經濟及經濟法的表征
2.1.3 社會本位乃是現代市場經濟及經濟法的本質
2.2 經濟法社會本位的政治基礎
2.2.1 馬克思主義國家和法的一般理論框架
2.2.2 經濟法是國家職能社會化的產物
2.3 經濟法社會本位的思想基礎
2.3.1 共在先于個在之哲學理念
2.3.2 法律社會化的思想邏輯
2.3.3 法律與經濟內生的思想邏輯
第3章 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內涵剖析
3.1 社會利益及其實現路徑
3.1.1 社會的蘊意
3.1.2 社會利益的特點
3.1.3 社會利益的實現路徑
3.2 也論部門法的劃分
3.2.1 寬泛意義而言法皆為社會本位
3.2.2 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準之困境
3.2.3 立足目的論的部門法劃分
3.3 經濟法社會本位的特定內涵
3.3.1 經濟法社會本位指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兼論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3.3.2 經濟法社會本位指向職責主義——兼論經濟法與憲法行政法的區別
3.3.3 經濟法社會本位指向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兼論經濟法與其他社會法的區別
3.3.4 經濟法社會本位與其他部門法本位的協調
形而下篇 由規范及經驗
第4章 經濟法社會本位的規范構建
4.1 主體角色論
4.1.1 社會角色理論及其法律體現
4.1.2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取得
4.1.3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特點
4.1.4 既有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學說之評述——基于社會本位的視野
4.2 職責(義務)重心論
4.2.1 職責(義務)重心論的基本理由
4.2.2 經濟法權力(利)義務關系的特點
4.2.3 既有經濟法律關系內容學說之評述——基于社會本位的視野
4.3 責任擔當論
4.3.1 責任擔當論的基本理由
4.3.2 經濟法責任的特點
4.3.3 經濟法責任的實現需要借力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門
第5章 經濟法社會本位的一般實現
5.1 經濟法社會本位須經由博弈而具體化
5.1.1 社會是基于個人的有機體
5.1.2 博弈論與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實現
5.2 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實現機制
5.2.1 基本目標、作用范圍及手段方式
5.2.2 實現機制的中國語境
5.3 經濟法社會本位的法治運行
5.3.1 立法方面
5.3.2 行政和社會執法方面
5.3.3 司法方面
5.3.4 守法方面
第6章 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具體實現
6.1 對規劃法的社會本位審視
6.1.1 規劃(法)的社會本位性
6.1.2 規劃法對社會本位的回應
6.2 對產業政策法的社會本位審視
6.2.1 產業政策(法)的社會本位性
6.2.2 產業政策法對社會本位的回應
6.3 對財政法的社會本位審視
6.3.1 財政(法)的社會本位性
6.3.2 財政法對社會本位的回應
6.4 對金融法的社會本位審視
6.4.1 金融(法)的社會本位性
6.4.2 金融法對社會本位的回應
6.5 對反壟斷暨競爭法的社會本位審視
6.5.1 反壟斷暨競爭(法)的社會本位性
6.5.2 反壟斷暨競爭法對社會本位的回應
6.6 對企業法的社會本位審視
6.6.1 企業(法)的社會本位性
6.6.2 企業法對社會本位的回應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先驗與經驗:經濟法社會本位及其實現 作者簡介
陳敏光,1983年9月出生,男,浙江臺州人。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博士,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員,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員額法官,主要從事司法制度、經濟法學、網絡法學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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