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知識產權法原理與案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86369
- 條形碼:9787562086369 ; 978-7-5620-8636-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知識產權法原理與案例 內容簡介
作為工科大學知識產權本科專業的入門教材,本書將重點對知識產權的基本理論:概念、特點、發展等作出闡述;另外結合靠前外立法以及司法實踐的發展狀況,對知識產權重要組成部分:專利、商標、版權的立法發展以及司法保護的特點做出分析。并結合知識產權靠前化的特點,對知識產權的靠前保護狀況做出概述。目的是為知識產權本科的后續專業課程打下理論基礎。
知識產權法原理與案例 目錄
**章 專利法
**節 專利權權屬認定
第二節 發明創造性判定
第三節 《專利法》第33條立法宗旨和法律適用
第四節 專利等同原則適用規則
第五節 專利權利要求解釋規則
第六節 專利間接侵權行為認定
第七節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
第八節 專利無效宣告制度
第二章 商標法
**節 商標法“不良影響”條款法律適用
第二節 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沖突問題
第三節 商標混淆理論
第四節 商標合理使用
第五節 侵害商標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節 馳名商標保護
第三章 版權法
**節 作品獨創性等問題
第二節 著作權許可協議根本違約
第三節 著作權侵權舉證責任分配
第四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
**節 商業秘密秘密性和保密性認定
第二節 商業秘密客戶名單保護
第三節 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保護
第四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法律適用
第五節 基于警告函引起的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訴訟
第六節 被控侵權人合法來源抗辯
第五章 涉外展會知識產權保護
**節 常州市菲思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CES遭遇記
第二節 部分國家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制措施
第三節 企業境外參展知識產權指引
第四節 境外參展專利侵權風險防范與應對策略
知識產權法原理與案例 節選
《知識產權法原理與案例》: (8)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受合同法調整,當事人主張合同顯失公平的應當在除斥期間提起撤銷之訴,且轉讓費為0元不能證明合同就顯失公平。能極電源(深圳)有限公司、王某龍專利權權屬糾紛案[2016]粵民終1510號,王某龍于2008年3月進入能極公司工作,擔任首席設計師和工程師,是能極公司股東,并在工作期間主導研發了大功率模塊電源及其散熱結構以及大功率模塊電源系統。能極公司于2009年7月3日就該研發成果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專利申請,王某龍為發明人,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為能極公司。2011年6月15日,能極公司與王某云(王某龍妹妹)簽訂了《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將涉案發明專利“大功率模塊電源及其散熱結構”的專利申請權轉讓給王某云,轉讓費為0元。該合同上加蓋了能極公司的合同專用章,保管能極公司總經理劉某明私章的財務吳某在該合同上加蓋了劉某明的個人章。本案爭議焦點之一是涉案《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是否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問題。法院認為,從舉證責任角度分析,能極公司應承擔提供證據證明該合同的簽訂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舉證證明責任。保管能極公司當時法定代表人劉某明私章的員工吳某,明知劉某明與王某龍關系不好,仍然在訴爭合同上加蓋劉某明的私章,其事后還能升任為能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院認為能極公司關于王某龍騙取上述蓋章的主張缺乏證據予以證實。能極公司還主張,該合同約定了零轉讓費,內容顯失公平。經查,本案專利的發明人是王某云的哥哥王某龍,王某龍對本案專利有技術貢獻,合同雖然約定了零轉讓費,但是也約定了合同簽訂生效后,能極公司有權繼續實施并免交使用費,能極公司二審中對其享有該合同權利并不否認,因此,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不存在顯失公平之處。況且,根據《合同法》第54條關于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能極公司因沒有在簽訂訴爭合同之后的除斥期間提起撤銷之訴,故不能再在本案中以合同內容顯失公平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總結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處理專利權屬糾紛要注意以下幾點: 1.關于因職務發明創造引起的專利權屬爭議 首先,單位與職工之間的聘用關系,取決于單位是否有支付工資的行為,以及職工工作是否受單位的管理,對于單位為職工支付社會保險與否,不影響勞動關系存在與否的認定。對于已經退休的人員,如果單位聘請其從事技術研發工作,符合上述條件的,從事的發明創造成果也屬于聘用單位所有。其次,職工工作內容對主張職務發明創造的影響。如果職工的工作職責或工作內容與研發沒有關系,其取得的技術成果,不應當認定為職務發明創造。盡管我國《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沒有將本職工作和執行本單位的任務限定為與技術研究相關的工作,但實務中一般以此作為認定職務發明創造的條件。且該事項的證明責任應當由單位承擔,如果單位不能證明職工的工作內容為技術研發,其技術成果的歸屬應當按照有利于職工權益進行解釋。在[2017]粵民終1871號案中余某群工作崗位調整后的內容應當由單位舉證,本案對該事實的認定欠合理。再次,已經公告或公布的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的信息僅是法律事實的初步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審查相關信息時,并不進行實質審查,公布或公告的信息不具有絕對的效力。當第三人提出具有優勢證明力的證據,證明發明創造系第三人完成時,法院就會作出確認權屬為該第三人的有利判決。因此,單位在進行研發時要注意保管好研發資料,而職工出于僥幸心理以他人名義申請專利也會得不償失。*后,對于將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單位不僅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專利權屬,還可以依據單位與職工之間的保密協議,向法院提出侵權之訴,要求職工承擔侵權責任。 2.關于因委托開發或合作開發引起的專利權屬爭議 這類爭議,掌握基本的宗旨,就是技術成果的歸屬遵循雙方的約定,沒有約定的,完成者享有研發成果。需要注意的是,當協議發生變更時,只有簽訂協議的所有當事人取得意思一致的變更,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主體擅自變更協議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是否真實,不僅僅看形式要件,還要看雙方是否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在[2014]蘇知民終字第0048號權屬爭議案中,第二份開發協議并沒有真實履行,委托方沒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研發費用,受托方也沒有按照約定交付研發成果,雙方僅僅是想利用該份合同轉移研發成果。所以研發成果的歸屬,應當按照**份合同來確認。 ……
知識產權法原理與案例 作者簡介
沈世娟,女,1970年4月生,江蘇如皋人,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教授,常州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碩士生導師,專利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國家百千萬高層次知識產權人才,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庫專家,江蘇省知識產權專家庫專家,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理事,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智庫成員,常州市天寧區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第四、五、六屆常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常州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主持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科研項目十余項,發表二十余篇專業論文。參與處理多起知識產權重大糾紛案件,如美國暴雪娛樂有限公司與國內企業的知識產權糾紛,在專利、商標、版權以及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戰略。 楊偉紅,男,1963年12月出生,江蘇常州人,大學文化,工程師。現任常州市知識產權局局長、常州市科技局副局長、江蘇省政協委員、常州市政協常委。江蘇省知識產權領軍人才,常州市仲裁委員會委員,曾聘請為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客座教授。
- >
李白與唐代文化
- >
小考拉的故事-套裝共3冊
- >
大紅狗在馬戲團-大紅狗克里弗-助人
- >
我從未如此眷戀人間
- >
朝聞道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故事新編
- >
中國人在烏蘇里邊疆區:歷史與人類學概述
- >
姑媽的寶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