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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總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34662
- 條形碼:9787520334662 ; 978-7-5203-3466-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民法總論 內容簡介
《中國民法總論》主要內容包括導論,民事主體,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民事權利的客體,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制度,民法上的時間制度。
中國民法總論 目錄
**章 民法概述
**節 民法概念
第二節 民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
第三節 民法的性質
第四節 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區別
第五節 民法發展歷史
第六節 我國民法典的編纂與《民法總則》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則
**節 民法的社會基礎
第二節 民法基本原則的機理
第三節 民法各項基本原則
第三章 民法體系、淵源和適用范圍
**節 民法體系
第二節 民法淵源
第三節 我國民法的適用范圍
第四章 民事法律關系
**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概述
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第三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
第五章 民法的適用
**節 民法適用的含義
第二節 民法的適用規則
……
第二編 民事主體
第三編 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第四編 民事權利的客體
第五編 民事法律行為
第六編 代理
第七編 民事責任制度
第八編 民法上的時間制度
參考文獻
法律名稱縮略語
后記
中國民法總論 節選
《中國民法總論》: 一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的發展 大陸法系是以民法典作為自身標志的成文法系,因支配整個歐洲大陸各國而得名。它以古代羅馬法,特別是以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為傳統而發展起來的,所以又稱羅馬法系;由于它受到中世紀日耳曼法的影響,所以又稱羅馬一日耳曼法系,或羅馬一德意志法系。大陸法系在傳統上采取成文法典形式創設法律制度,故又稱成文法系或法典法系。早在16世紀,法國就制定了大量的商事、海事、民事的法律,并且于1804年頒布《拿破侖法典》,其法典化的民事規則為當時歐洲各國所廣泛效仿。 英美法系是以英國中世紀至資本主義時期的法為傳統而產生和發展的各國和地區的法的統稱。由于它源于英國中世紀開始出現的“普通法”(commonlaw),故又稱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由于歷史原因,傳統上不注重法典編纂,而是通過“遵循先例”的形式,在廣泛吸取日耳曼法和習慣法以及羅馬法和教會法的原則和思想基礎上,逐步形成相關的民事制度,故英美法系國家又稱“判例法”國家。 兩大法系的區分是西方國家采取的法律傳統分類,在資本主義國家,兩大法系的民法在經濟基礎、法律本質以及法的基本原則等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但由于各自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傳統不同.兩者也有各自不同的特點: (1)民法立法權的歸屬和法的淵源不同。大陸法系作為法典化國家,貫徹立法機關立法的原則,否認法院有創制法的職權,由此,法院判例也就難以成為民法的淵源。英美法貫徹“咨詢先例”原則,這意味著法院有權創設法律規則,故其立法權實際上為立法機關和法官分享。立法機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有關法律形成制定法,法官通過判例形成判例法,判例法與制定法都是民事法律的淵源。 (2)民事法律體系構成不同。大陸法系有清晰的法律體系,一般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門法,其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界限清楚。英美法系有憲法、刑法、訴訟法,還有侵權行為法、契約法、財產法、買賣法等類似大陸法系的民法,但民法并沒有成為獨立的部門法,而且英美法系的實體法與程序法往往結合在一起,從發展歷史看,諸多民法規范是在程序法中派生出來的“副產品”。 (3)在法的分類方面,大陸法系承襲羅馬法傳統,把法分為公法和私法,民法屬于私法范疇,而英美法系對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并不嚴格,其更看重的是將法區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其民事法律規范既可能屬于普通法范疇,也可能屬于衡平法范疇,主要取決于規范的制定機關。 進入20世紀后,隨著國際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兩大法系出現了互相融合的變化趨勢。大陸法系開始注意到判例的意義,英美法系也有法典化行為。但兩大法系的差異是長期歷史形成的,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還不可能從根本上消弭兩大法系的區別。 二我國民法的發展 中國古代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盡管我國歷史上存在大量調整今天民事關系的法令、習慣法和判例,但其并非近代作為獨立部門,有自己調整方法的民法。我國現代民法始于清朝末期的立法改革,清政府派沈家本等人主持修訂民律。1908年沈家本聘請日本學者松岡義正等人幫助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這是我國歷史上**部民法典,但該民法典因為清政府滅亡并沒有頒行。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礎上于1925年制定了我國第二部民律草案,北洋政府司法部曾通令各級法院作為條例予以援用,但北洋政府從未將其作為正式法典頒行。南京國民政府于1927年開始起草民法,1929年頒布民法總則、民法債編和物權編,1930年頒布親屬、繼承編,形成了民法典。該民法典在《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的《中華民國民律草案》基礎上,借鑒了德國、瑞士和日本民法的許多條文而形成,目前仍在我國臺灣地區施行。 新中國民法是在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基礎上,依據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不同時期的要求逐步建立、發展和完善起來的。 ……
中國民法總論 作者簡介
侯水平,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律師。出版(獨著、譯;合著)《中國宗教財產制度研究》《證券法律責任》《日本公司法研究》《證券交易法概論》《物權法爭點詳析》《物權法教程》《汶川地震災后房地產法律政策實務研究》《汶川大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相關重大問題研究》《鄧小平理論史》等;發表論文《深化改革須從權力主導轉向依法推進》《經濟全球化制度安排的區域經濟學分析》《兩權分離法律制度的歷史沉思》等1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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