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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刑法規范適用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87076
- 條形碼:9787562087076 ; 978-7-5620-8707-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環境刑法規范適用論 內容簡介
2005年的英國憲法改革以布萊爾首相2003年6月突然改組拉開帷幕。此次改革通過對該議案的整個審議過程進行梳理,凸顯改革派在英國憲法制度之下的強勢。重新定位了司法權與議會的關系,重塑了英國優選司法權的面貌,并對司法任命制度進行了重新的設計。英國2005年憲法改革法是對傳統的英國憲法體制,特別是其中的司法體制作出的重大調整,對于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分離發生了重大影響。英國的法治得以在“議行合一”的體制中生存有賴于司法的實質性獨立,法治與議行合一相融的關鍵就在于英國憲政的政治均衡。
環境刑法規范適用論 目錄
引子 “采挖、盜挖林木”行為定性的方法論問題
**章 環境刑法的適用論轉向
一、風險社會對環境刑法提出挑戰
二、環境刑法理論亟需重視規范適用研究
三、環境刑法實踐重心的“適用”轉向
四、環境刑法規范適用研究的基本立場與思路
五、環境刑法規范適用研究的基本方法
六、環境刑法規范適用研究的創新與不足
第二章 環境刑法規范適用的三重規制
一、司法能動主義恣意的必要規制
二、環境刑法規范適用的價值論規制
三、環境刑法規范適用的程序論規制
四、環境刑法規范適用的方法論規制
第三章 環境刑法規范的結構分析
一、法律規范本質的多面性
二、環境刑法規范的邏輯結構
三、環境刑法規范的存在結構
四、環境刑法規范的適用結構
五、環境刑法的罪狀表達
第四章 環境刑法規范適用的方法論
一、環境刑法規范適用的思維路徑
二、環境刑法規范的體系化文義
三、從規范目的探究到法益衡量
四、一項綜合考察:基于一個案例的分析
第五章 “類型論”及其在環境刑法中的適用
一、作為環境刑法適用方法論基礎的“類型
二、環境刑事立法的類型化
三、環境刑法規范適用的類型化建構
四、環境刑法規范適用類型化例釋
結語
參考文獻
附錄我國現行環境刑法規范
環境刑法規范適用論 節選
《環境刑法規范適用論》: (二)從立法論到適用論 中國在2011年11月發表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正式向世界宣告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成。建成法律體系,意味著在“有法可依”的問題解決之后,法學學術界的研究重點將會發生從立法論到適用論的轉變。在這一大背景下,刑法學界也應該及時進行相應的轉型。 1.立法依賴與罪刑法定 在大陸法系傳統中,自從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闡揚“三權分立”理論以來,立法權與司法權、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關系似乎變成了一種教條,從而司法機關成了專門適用法律的機關,而法官則儼然成了產出司法判決的“自動售貨機”。在中國,立法與司法的關系雖然也在一定程度上與大陸法系的傳統具有類似性,但基于我國議行合一的政治體制,司法機關更顯得像是立法者意志的實現者。由于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立法并不健全,在此條件下,法律沒有規定往往成了司法機關拒絕受理案件的借口。而在我國的法律教育體系中,法律方法教育尚未獲得應有的重視,絕大多數司法人員并未接受過法律方法論的教育,遑論形成專門、系統的法律方法論教養,加之種種現實考量,司法機關及其人員對于立法的依賴度過大,體現出一種對于立法的無原則性依賴,司法功能發揮欠佳,亦因此而成為批評的對象。 特別是在刑法領域,法律適用者對“罪刑法定”原則存在機械理解,以為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就是凡是刑法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都不得進行入罪或罪重處理。在法律規范中,“明確”往往是通過“具體”,特別是數字化來達到的。但如此具體化可能帶來的一個弊病就是:越具體越容易形成漏洞,從而走向“立法宜粗不宜細”的反面。由于對立法未加反思地依賴,又未能通過法律方法合理有效地加以解決,從而在法律適用中表現出種種亂象。 例如,《刑法》第345條第1、2款分別規定了“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兩罪的成立在不同的刑檔中均規定有“數量較大”和“數量巨大”的定量要求,并且在這兩檔內的法定刑也完全相同。*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后文簡稱《破壞森林資源案件的解釋》)第4條規定:“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第6條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根據《破壞森林資源案件的解釋》第4條和第6條,若行為人盜伐林木的數量不足2立方米但非常接近,至少超過了1立方米,同時行為人濫伐林木的數量不足10立方米但同樣非常接近,至少超過了5立方米,如為9立方米,此時的情形即未為解釋所規定。此時若機械地理解法律規定,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由作出有利被告的解釋從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很難說是正確地適用了刑法規范。 ……
環境刑法規范適用論 作者簡介
崔慶林,1971年生,男,云南宣威人,法學博士,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主任,三級高級檢察官。從事檢察工作近25年,歷任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偵查監督處處長、昆明市宜良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昆明市兩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公訴辦公室副主任。在CSSCI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近20篇,主要從事刑事法和檢察理論研究。 劉敏,1972年生,女,四川自貢人,法學碩士,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1994年本科畢業于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1994年7月至1996年8月,任四川省自貢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處助理檢察員。在CSSCI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數篇,參編《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法律協議條文釋義》等論著,主要從事經濟法、公司法和刑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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