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33283
- 條形碼:9787520333283 ; 978-7-5203-3328-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研究 內容簡介
《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研究》對“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這一重要問題從行政主體義務一行政抗辯權的根本保障,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規定義務、尊重義務、促進義務,以及行政抗辯權保障與行政主體違反義務之救濟等方面展開了系統、深入之研究。由此試圖解決為什么行政主體義務是相對人行政抗辯權的根本保障,行政主體在行政過程中應主要履行哪些義務保障相對人的行政抗辯權,以及當行政主體違反義務侵犯相對人的行政抗辯權時應如何予以有效救濟等問題,從而為行政抗辯權保障的實踐指導、理論與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開創了新的局面。
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研究 目錄
一 問題之緣起與研究意義
二 研究現狀與研究創新
三 研究方法與研究內容
**章 行政主體義務:行政抗辯權的根本保障
**節 行政主體義務保障行政抗辯權之理論基礎
一 行政主體義務保障行政抗辯權的法哲學基礎
二 行政主體義務保障行政抗辯權的憲法哲學基礎
三 行政主體義務保障行政抗辯權的行政法哲學基礎
第二節 行政主體義務保障行政抗辯權之主要優勢
一 更新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的行政觀念
二 塑造與彰顯行政相對方的主體性地位
三 理性界定行政主體權力目的與范圍
四 科學合理化構建行政責任與行政救濟制度
第三節 行政主體義務保障行政抗辯權之結構形式
一 國家義務保障基本權利的結構形式理論簡評
二 行政主體義務保障行政相對方權利的結構形式理論簡評
三 行政主體義務保障行政抗辯權的結構形式之構建
第二章 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規定義務
**節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的規定義務之緣由
一 法律的局限性促使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規定義務的生成
二 法律的具體化促使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規定義務的生成
三 法律的完善與發展促使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規定義務的生成
第二節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的規定義務之內容
一 行政主體在行政立法領域中對行政抗辯權的規定
二 行政主體在行政決策領域中對行政抗辯權的規定
三 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領域中對行政抗辯權的規定
第三節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的規定義務之完善
一 行政立法領域中行政抗辯權規定的完善
二 行政決策領域中行政抗辯權規定的完善
三 行政執法領域中行政抗辯權規定的完善
第三章 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尊重義務
**節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的平等對待義務
一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平等對待義務之內容構造
二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平等對待義務之法律價值
三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平等對待義務之實現途徑
第二節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的告知義務
一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告知義務的法律意義
二 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享有行政抗辯權資格的義務
三 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抗辯對象的義務
四 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抗辯方式、時間與地點的義務
第三節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的聽取義務
一 行政主體聽取行政抗辯權義務的法律意義
二 行政主體聽取行政抗辯權義務的基本方式
三 行政主體聽取行政抗辯權義務的具體要求
第四節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的回應義務
一 正確對待抗辯筆錄的義務
二 采納合理抗辯意見的義務
三 不采納抗辯意見的說明理由義務
四 抗辯禁止不利變更的義務
第四章 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促進義務
**節 培育相對人抗辯意識的義務
一 通過科學合理的教育以培育相對人抗辯意識
二 創新與完善抗辯渠道以培育相對人抗辯意識
第二節 提升相對人抗辯能力的義務
一 推動與完善相對人抗辯的代理或代表制度建設
二 推動與完善相對人抗辯的組織化制度建設
第三節 完善自身建設的義務
一 行政主體應塑造尊重相對人的主體性理念
二 行政主體應培養應對行政抗辯的能力
三 行政主體應針對行政公務人員構建合理的懲獎機制
第五章 行政抗辯權保障與行政主體違反義務之救濟
**節 行政主體違反義務的立法監督救濟
一 立法監督救濟的主體與方式
二 立法監督救濟的范圍與標準
第二節 行政主體違反義務的行政復議救濟
一 行政復議救濟的范圍
二 行政復議救濟的主要方式
第三節 行政主體違反義務的行政訴訟救濟
一 行政訴訟救濟的范圍與標準
二 行政訴訟救濟的主要方式
第四節 行政主體違反義務的行政賠償救濟
一 行政賠償救濟的范圍
二 行政賠償救濟的形式
參考文獻
后記
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研究 節選
《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研究》: 四 科學合理化構建行政責任與行政救濟制度 首先,行政主體義務對于我國行政責任制度的科學合理化構建有重要意義。由于我國傳統行政法以“行政相對方權利一行政主體職權一行政主體責任”為制度思維模式,即通過行政主體職權的行使與行政主體違反職責應承擔責任的方式來保障行政相對方權利(包含行政抗辯權),從而導致“在我國行政法治中,權與責的錯位普遍存在,權力清晰化與責任模糊化、高位職權命令化與低位職權服從化、權力占有與義務赦免不一致等是其表現形式”③。一方面,憲法與法律賦予了行政主體較多的職權,另一方面,憲法與法律賦權的同時缺乏相應的為行政主體主體設定責任的條款,或者雖然有責任條款,但較為簡單、籠統,缺乏制度細節和可操作性,這就導致我國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而“法不僅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因此,正義女神一只手持有衡量權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持有為主張權利而準備的寶劍,無天平的寶劍是赤裸裸的暴力,無寶劍的天平則意味著法的軟弱可欺。天平與寶劍相互依存,正義女神揮舞寶劍的力量與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處,恰恰就是健全的法律狀態之所在”④。因此,現代行政法應以一種新的思維范式,即“相對人權利一行政主體義務——行政主體職權一行政主體責任”來重構我國的行政責任制度。這樣,行政主體的職權來源于行政主體義務的需要;行政主體義務的大小決定行政主體的職權的大小;行政主體失職違反義務的履行,則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在政治活動和公共管理中責任有兩層含義:**層含義權力主體享有權力便應負有相應的義務或相應的職責,這是權責對等中責任的主要方面:第二層含義指若權力主體沒有采取應當采取的行為而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種負責可以是對受損失者的補償或賠償,這是權責對等中責任的重要含義。①顯然,行政責任的**層含義,即行政主體義務,正如《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所解釋的:“責任*通常、*直接的含義是指與某個特定的職位或機構相連的職責,意味著那些公職人員因自己所擔任的職務而必須履行一定的工作和職能。責任通常意味著那些公職人員應當向其他人員或機構承擔履行一定職責的責任或義務。”②行政責任的第二層含義,即行政主體違反義務而應承擔的行政行為被撤銷、補償或賠償等責任。因此,以行政主體義務來構建行政責任,能使行政主體的責任清晰化、明朗化,并使責任落到實處。 其次,行政主體義務對于我國行政救濟制度的科學合理化構建也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行政救濟有《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三個法律進行調整,但還存在著諸多不足。傳統行政法學或行政法主要以行政主體權力為核心設計行政行為的分類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慮及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意義并有立法機關及上級行政機關的審查,如果對之予以司法審查,則行政秩序就會受到阻滯且不利于行政效率的實現,故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目前仍不能被單獨提起行政訴訟。“從某種程度上講,確定義務的內容比宣示權利更為重要。一是因為沒有義務相對應的基本權利只是綱領性的道德宣教,中看不中用:二是基本權利在司法中的適用需要以明確的義務作為前提和基礎。” ……
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研究 作者簡介
龔向田,男,1970年10月生,湖南邵陽人,法學博士。現為湖南懷化學院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副院長,懷化市政府行政審批咨詢專家。主持承擔省社科規劃基金項目、教育廳項目及校級重點項目等4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及司法部重點項目等3項。獲省級學術論文獎多項。在《求索》、《前沿》、《時代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20余篇。
- >
煙與鏡
- >
伯納黛特,你要去哪(2021新版)
- >
中國人在烏蘇里邊疆區:歷史與人類學概述
- >
回憶愛瑪儂
- >
隨園食單
- >
朝聞道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
- >
經典常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