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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保護與利益補償法律機制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84310
- 條形碼:9787562084310 ; 978-7-5620-8431-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生態保護與利益補償法律機制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本課題主要采用了經濟學、環境科學和法學的研究方法。在研究的思路上,先是對環境科學關于生態補償的一般含義進行分析,明晰各學科對生態補償不同的理解;在運用經濟學分析生態補償社會關系的基礎上,找到與法學的連結點,進而對生態補償的法學含義及其社會關系的本質進行了深入探討。用一章的篇幅專門探討了目前立法傾向包含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的導向性謬誤,提出制度性外部經濟。很后,用三章的篇幅對前述理論和實證的分析進行法學上的抽象,歸納出解決生態利益的法律補償制度與機制。
生態保護與利益補償法律機制問題研究 目錄
課題總結報告
**章 緒論
**節 本書的背景和意義
第二節 相關研究綜述
第三節 主要概念和研究思路
第四節 本書的研究內容
第二章 生態補償的涵義
**節 生態補償的一般涵義
第二節 生態補償的經濟學涵義
第三節 生態補償的法學涵義
第四節 補充的結論
第三章 生態補償研究的理論誤區及其修正
**節 對生態補償的主流定義
第二節 關于生態補償的經濟學依據
第三節 幾點結論
第四章 生態補償的理論依據:外部性理論
**節 外部性的含義與類型
第二節 克服外部性的一般對策
第三節 外部性理論的發展演變
第四節 外部性理論的意義
第五章 生態利益損害的實證分析:以農業為例
**節 我國西部農業的現狀與問題
第二節 西部農業的外部性及其產權損害
第三節 西部農業外部性補償的價值選擇:生態價值還是經濟價值
第六章 制度性外部經濟:資源行業的利益轉移
**節 西部地區能源和礦產資源稟賦概況
第二節 西部資源類行業的外部性與產權損害
第三節 結論
第七章 生態利益補償:國家補償的法理基礎
**節 生態利益補償解決途徑的經濟學分析
第二節 以國家為主體的生態補償的法理分析
第八章 生態利益國家補償法律機制(上)
**節 基于私人利益失衡的國家補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二節 基于私人利益失衡的國家補償責任的實現方式
第三節 基于私人利益失衡的國家補償的當事人
第四節 基于私人利益失衡的國家補償項目及補償標準
第五節 基于私人利益失衡的國家補償程序
第六節 基于私人利益失衡的國家補償的相關保障措施
第七節 基于私人利益失衡的國家補償的階段性分析
第八節 國家補償未實現時公權力限制措施的法律效力問題
第九章 生態利益國家補償法律帆制(下)
**節 基于地區利益失衡的國家補償的內涵及外延
第二節 基于地區利益失衡的國家補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基于地區利益失衡的國家補償的實現方式及相關主體
第四節 基于地區利益失衡的國家補償內容及其項目
第五節 基于地區利益失衡的國家補償的必然性分析
附錄一 完善生態補償制度,全面促進西部大發展
附錄二 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制度促進西部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附錄三 西部農業的外部性損害與國家補償法律制度研究
后記
生態保護與利益補償法律機制問題研究 節選
《生態保護與利益補償法律機制問題研究》: 一、開發者的還原性修復 開發者的還原性修復是指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者對因自己的開發利用活動造成的生態系統破壞進行的還原性修復。如占用或破壞耕地、草地的,需要復墾至可使用狀態,因條件限制不能復墾或還原的要交納土地復墾費等恢復性費用;開采礦產資源,破壞的林地、草地、耕地要因地制宜地復墾利用,對挖損區、塌陷區和地下采空區要進行封堵填充等,這些都屬于開發者的還原性修復。開發者的還原性修復產生于開發活動對土地的直接使用,開發者的辦公、人員活動不管是堆放設備、材料、礦產品,還是挖掘坑道等,都是開發行為的主要內容和實施開發所必需的活動,與開發行為的目的一致,是為取得開發利潤而實施的重要措施,也是開發行為的直接后果之一。因此,開發者的還原性修復是開發者在取得開發權利時,應負有的對開發對象的主要責任和義務,這種責任和義務是與實施開發權利,取得開發利益直接對應的。因為開發者對土地等生態環境的破壞是取得開發成果必不可少的一種活動,它構成開發活動的整體內容。在開發者的還原性修復中,有一項重要的與生態補償在文字表述上高度關聯的制度,就是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許多人認為礦產資源補償費是生態補償的內容之一,其實這種理解具有很大的片面性,按《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1條、第11條的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是為了“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因此,礦產資源補償費應屬于對國家礦產資源的價值補償形式,是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在經濟上的體現,并非經濟學上的生態補償。 二、污染者的治理性修復 污染者的治理性修復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質,致環境或生態系統損害,污染者在規定期限內消除污染、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均對污染者的治理性修復作了明確規定。污染者的治理性修復有兩個前提,一是污染者在追求自己利益時實施了向環境生態系統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二是該種行為產生了危害生態環境的后果,也就是該種行為對他人帶來了消極的外在影響。在經濟學中,把這種現象歸納為負外部性行為:“噪音、廢氣、灰塵之類的現象在經濟學中叫作負外部性。這些東西的成本(或損耗)本應由那些生產者、制造者來承擔的(即私人成本),但卻轉移出去了,即變成了社會成本。”所以,污染者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屬于典型的環境負外部性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環境負外部性行為的種類以及由此引起的對環境生態的損害,包括對相關損害的治理都在現行法中進行了明確而系統的規定。因此,污染者的治理性修復應該是現行法規定的內化環境負外部性的一種具體方式,在責任性質上近似于對受環境污染侵害一方的賠償責任。基于污染者治理性修復的法律明確性,以及責任性質的賠償性,如果創設新的概念對其進行替換,比如用生態補償來描述污染者的治理性修復,既浪費法律資源,也沒有任何實際的意義。所以,對于克服環境負外部性的污染者治理性修復不應、也不需要再納入法學上生態補償的范圍。 ……
生態保護與利益補償法律機制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
李永寧,男,1963年生,陜西西安人,工學博士,教授,西北政法大學法學研究所所長,環境法學科負責人。主要學術成果有《環境資源法學》(主編)、《環境法適用的理論、實踐與歐盟經驗》(總主編)、《市場經濟的法律分析》(獨著)等著作、教材十余部。在《中國法學》《法律科學》《法學雜志》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80余篇。科研成果曾獲得司法部二等獎1項、陜西省人民政府三等獎2項。主持完成過2項國家社科基金課題,近20項省部級以下(含省部級)科研課題。2001年被評為陜西省高教系統優秀共產黨員,2003年被評為陜西省優秀法學理論工作者。主要社會兼職有: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西部開發法治建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陜西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陜西省生態學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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