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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民商法前沿(第7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80956
- 條形碼:9787509380956 ; 978-7-5093-8095-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兩岸民商法前沿(第7輯) 本書特色
全國各地民商法大家作品云集,兩岸民商法前沿動態全面呈現! 獨家大陸-臺灣民商法比較研究!
兩岸民商法前沿(第7輯) 內容簡介
全國各地民商法大家作品云集,兩岸民商法前沿動態全面呈現!定制大陸-臺灣地區地區民商法比較研究!本輯以“民法典編纂與創制發展”作為主題,系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和臺灣地區地區政治大學法學院聯合主辦的第六屆“兩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論壇”的學術報告精選而成,這些論文總體上的特點均系以回應當前急劇發生的社會變遷為背景,就民法總則繼續修改的問題做出了深入思考。專題法學論壇“中國民法典編纂推進及分則問題”高峰對話
兩岸民商法前沿(第7輯) 目錄
【高峰對話:民法典編纂推進的目標、使命與重要問題】
人格權立法與民法典編纂體例江平()
中國民法典編纂的理由、*佳模式與基本功能蘇永欽()
民法總則中基本規定的法理黃茂榮()
科學立法與民法典編纂工作孫憲忠()
《民法總則》第14條的涉外性
——兼論對世界立法沖突的揭示徐國棟()
“民法物權編”修訂起草中的幾個重點問題溫世揚()
當前民法典編纂爭議問題的討論方法王軼()
《民法總則》背景下的商法前景葉林()
我國民法物權編創設居住權制度的立法構想申衛星()
論附合的物權法規則房紹坤()
關于“民法婚姻家庭編”編纂的幾點思考徐滌宇()
民法典編纂的體系性問題柳經緯()
【專題研究之一:民法總則適用與方法論】
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嬗變與體系化意義
——關于《民法總則》**章第3-9條的重點解讀龍衛球()
民法基本原則:體系結構、規范功能與應用發展韓世遠()
轉用案例之檢討陳自強()
法人應如何分類?
——評《民法總則》的選擇王涌()
資產分割理論下的法人與非法人組織
——《民法總則》欠缺的視角張永健()
論成年意定監護法律關系的構成
——《民法總則》第33條的解釋論構成李國強()
從《民法通則》§54到《民法總則》§153
————民事法律行為內涵的立法變化易軍()
論《民法典》對知識產權的應然選擇
——基于對《民法總則》知識產權條款的分析杜甲華劉迪()
私法多元法源的觀念、歷史與中國實踐
——《民法總則》第10條的理論構造及司法適用汪洋()
《民法總則》與其他民事法的適用關系李宇()
民法總則與民法分則的對稱與不對稱李求軼()
憲法權利適用于私法的三種思路
——以歐盟私法統一為視角付俊偉()
論民法典立法討論中不同類型問題的輕重緩急王文勝()
論英聯邦法制體系下“衡平法之禁反言”楊自然()
【專題研究之二:物權法編纂】
我國民法典物權編立法研究陳華彬()
由我國臺灣地區“*高法院”2017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看
不動產借名登記王千維()
統一動產融資登記公示制度的建構高圣平()
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利事項錯誤與不動產善意取得程嘯()
論準不動產物權登記對抗制度中的善意第三人崔拴林()
依囑托轉移登記實踐中的兩個問題及其解決建議王榮珍()
我國民法建立取得時效制度的構想汪淵智()
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證成王麗美()
資源有限,拾金有償
——賦予遺失物拾得者相應報酬之合理性研究:經濟學的
角度宋良剛李小華()
華南地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實證問題研究趙秀梅楊建偉()
法律語言學視角中的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申惠文()
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共有部分范圍之立法完善尤佳()
抵押物價值恢復請求權的體系化展開
——兼及抵押權保全的立法論謝鴻飛()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制度的構建焦富民()
擔保物權法編纂建議董學立()
民法物權編質權制度的修改建議劉保玉()
民法典物權編“留置權”的修改孫鵬()
兩岸民商法前沿(第7輯) 節選
中國民法典的編纂是一件歷史大事、民法要事、學界盛事。與修訂某些具體條文不同,對于此次民法典的編纂,應著重將目光放到為何會編纂民法典、民法典是如何一步步編纂而成以及民法典都有哪些功能等問題上。 首先,是為何編纂。 通過體系化的編纂而形成體系效益,讓我們的民法更好用、更完備,是民法典編纂成典的一個重要意義。現代化的民法典是否好用,可以用4個指標進行衡量:尋找規范的快速、儲存規范的容量、調整規范的精準與教育專業的成本。這四個指標是判斷我們有沒有創造出一個好的民法典的重要指征。 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與發展過程可以看出,德國民法典的體系化,使得其變成一個只規定基礎關系的普通法,而其余的內容都放在民法典之外的特別法之中,這就是潘德克頓所指出的民法典中“普通—特別”結構所在。這種只規范私法自治的基礎關系,排除管制性規定與技術性規定,*大限度保留彈性的模式是否是我國民法典所要遵循的模式,值得探討與實踐檢驗。 其次,是如何編纂的過程。 此次民法典的編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制定全新的民法典不同。當前編纂是在現有各種民事法的基礎上進行法典化,成為一種“先點睛再畫龍”的模式。民法總則在民法典中起到“統領性作用”,總則之后的物權、合同、侵權責任、婚姻家庭與繼承等問題相繼獨立成編,在保持一定彈性的情況下,*終于2020年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對于這一過程,我認為有3種模式可供考慮:**,五法就地重排而以總則冠頂。不多考慮其他分編,只將累計的實務條文化,不足的規范加以補足。第二,以五法為主要素材,以潘德克頓模式的體系邏輯為指引,就其內容做一定程度的篩濾與重新分編,以達到德國民法水平。第三,檢視社會變遷與其體系邏輯的時宜性,補其不足并從教義學發展的角度尋找體系效益更高的法典模式。 **種模式并不能夠體現民法典的體系效益,現有法律都有其產生發展的背景,如果只是單純的物理融合,則很有可能產生“夾層”效應。第二種模式則是德國五編制的經典模式,但筆者認為它有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原來的體例過于僵硬,債物二分作為財產法的主要結構是否依然合理?二是涵蓋面依然不足,經過100多年來的發展,是否存在新出現的基礎民事關系而未被五編制考慮吸收?從這兩點來看,目前我們正在編纂的民法典則有超越德國民法典的可能。 這就涉及第三個問題,更高模式下民法典編纂結構特點對應的功能問題。 過去為何要進行債物二分,需要進行兩點考慮。一是請求關系與支配關系問題,二是契約自由與物權法定問題。債是請求關系,而物權處理的是特定人對世界的關系,二者在性質、標的、功能、效力與限制各方面都有明顯的不同,債物二分的關鍵問題在于物權法定原則。但是,無論是從全球化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考慮,還是信息社會公示便利的角度考慮,債權交易與物權交易分編處理的做法在體系上反而不利于找法與用法,傳統的五編制也面臨挑戰。但一旦放棄物權法定原則,自由形成的權力義務關系可因為物化或者未物化而產生不同的效果,對于交易者來講則構成了不同交易成本與風險的選擇。因此物權編中用了很多條文限制物權規定,應該都依現行規則和合同法的規定放在一起,形成意定財產關系或大合同法,更能彰顯私法自治的積極面。另一方面,畫出自治界線的各種法定財產關系,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所有人、占有人關系等,乃至所有權的法定變動、相鄰關系等彰顯私法自治消極面的各種制度,則可以放在大合同法的后面,形成原則例外關系。 對于民法典增納的商法與知識產權法,與部門化的民事法一樣,這些內容更復雜的單行法在進入民法典的時候也需要進行“凈身”,排除非民事基礎關系的部分,并且思考如何與法典的既有內容做有機的組合。同時,立法者還得把這些領域的體系化和法典本身的體系化做整體觀察,才能找出較佳的整合模式,困難度比合同法、物權法等要大很多,應可考慮做分階段地整合。
兩岸民商法前沿(第7輯) 作者簡介
龍衛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文杰:臺灣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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