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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學教科書精品譯叢刑法各論講義(第4版)/外國法學教科書精品譯叢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61294
- 條形碼:9787300261294 ; 978-7-300-26129-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外國法學教科書精品譯叢刑法各論講義(第4版)/外國法學教科書精品譯叢 內容簡介
《刑法分論講義(第4版)》是日本立命館大學松宮孝明教授的《刑法各論講義(第四版)》的中譯本。自2005年10月靠前版發行以來,本書已歷經十二個春秋。與其他日本同類教科書相比,本書的特色在于以下兩點:一、在闡釋各條文的法意、各罪名的適用時,作者通過比較舊刑法與現行刑法的提案理由書,理清其制定與適用的歷史脈絡,而后在此基礎上得出解釋論結論。由此更有助于讀者理解日本刑法對于法國刑法、德國刑法的繼受,以及順應日本社會現狀而作出的調整。前者的典型有詐騙罪、背任罪,后者的范例如搶劫預備罪中沒有刑罰的免除規定。二、從典型案例入手,以由點擴面的方式培養學生的思維拓展能力。作者反對羅列觀點式的“論點主義”教學方法,直斥其只能培養擅長死記硬背的八股學人。因此,在闡述各罪名的具體適用時,作者以典型案例而非界限案例進行解說,并以此引導讀者思索各條文的適用邊界。從解釋學的整體構建上來看,本書傳承著日本關西刑法學特別是佐伯千仞·中山研一學派的特色:注重體系性思考與問題性思考的有機結合。
外國法學教科書精品譯叢刑法各論講義(第4版)/外國法學教科書精品譯叢 目錄
**章 “刑法各論”是什么
**節 刑法各論的意義與課題
第二節 刑法各論的“體系”
第二部分 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之一)——-針對“生命體”的生命、身體的犯罪
第二章 “人”的“始期”與“終期”
**節 “人”的“始期”
第二節 “人”的“終期”
第三節 今后的課題
第三章 殺人犯罪
**節 概述
第二節 殺害尊親屬罪(舊第200條)
第三節 參與自殺、同意殺人
第四節 殺人預備罪
第四章 傷害犯罪
**節 概述
第二節 傷害罪
第三節 傷害致死罪
第四節 傷害現場助勢罪
第五節 同時傷害的特例
第六節 暴行罪
第七節 準備兇器集合罪、準備兇器聚集罪
第五章 過失傷害犯罪
**節 概述
第二節 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罪
第三節 業務過失致死傷罪
第四節 重大過失致死傷罪
第五節 危險駕駛致死傷罪
第六節 駕駛過失致死傷逃避發現酒精等影響罪
第七節 駕駛汽車過失致死傷罪
第六章 墮胎犯罪
**節 概述
第二節 具體犯罪類型
第七章 遺棄犯罪
**節 概述
第二節 具體犯罪類型
第三部分 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之二)——-針對自由的犯罪
第八章 逮捕與監禁犯罪——-針對自由的犯罪(之一)
**節 概述
第二節 逮捕、監禁罪
第三節 逮捕、監禁致死傷罪
第九章 脅迫犯罪——-針對自由的犯罪(之二)
**節 概述
第二節 脅迫罪
第三節 強要罪
第四節 特別法的規定
第十章 略取、誘拐以及買賣人身犯罪——-針對自由的犯罪(之三)
**節 概述
第二節 拐取未成年人罪
第三節 營利目的拐取罪
第四節 勒索贖金目的拐取罪、拐取后勒索贖金罪
第五節 移送至所在國國外目的拐取罪、買賣人身罪、移送被略取者等至所在國國外罪
第六節 移交被略取者罪
第十一章 強制猥褻、奸淫犯罪——-針對自由的犯罪(之四)
**節 概述
第二節 強制猥褻罪
第三節 強奸罪
第四節 準強制猥褻罪、準強奸罪
第五節 集團強奸罪、準集團強奸罪
第六節 親告罪規定
第七節 強制猥褻等致死傷罪
第八節 勸誘淫行罪
第十二章 侵犯住宅犯罪——-針對自由的犯罪(之五)
**節 概述
第二節 侵入住宅罪
第三節 不退出罪
第四部分 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之三)——-針對人格法益的犯罪
第十三章 針對秘密的犯罪——-針對人格法益的犯罪(之一)
**節 概述
第二節 開拆書信罪
第三節 泄露秘密罪
第十四章 針對名譽的犯罪——-針對人格法益的犯罪(之二)
**節 概述
第二節 毀損名譽罪
第三節 事實的證明
第四節 其他的正當行為
第五節 毀損死者的名譽
第六節 侮辱罪
第五部分 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之四)——-危及經營基礎的犯罪
第十五章 針對信用、業務的犯罪
**節 概述
第二節 毀損信用罪
第三節 妨害業務罪
第四節 損壞電子計算機等妨害業務罪
第六部分 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之五)——-針對財產權的犯罪
第十六章 針對財產權的犯罪(財產犯)總論
**節 概述
第二節 財產犯的客體
第三節 財產罪的保護法益
第十七章 盜竊犯罪——-針對財產權的犯罪(之一)
**節 概述
第二節 盜竊罪
第三節 侵奪不動產罪
第四節 有關自己財物的特例
第五節 有關親屬間犯罪的特例
第十八章 搶劫犯罪——-針對財產權的犯罪(之二)
**節 概述
第二節 財物搶劫罪
第三節 利益搶劫罪
第四節 搶劫預備罪
第五節 事后搶劫罪
第六節 昏醉搶劫罪
第七節 搶劫致死傷罪
第八節 搶劫強奸罪、搶劫強奸致死罪
第十九章 詐騙、恐嚇犯罪——-針對財產權的犯罪(之三)
**節 概述
第二節 詐騙罪
第三節 計算機詐騙罪
第四節 準詐騙罪
第五節 恐嚇罪
第二十章 侵占犯罪——-針對財產權的犯罪(之四)
**節 概述
第二節 侵占委托物罪
第三節 業務侵占罪
第四節 侵占遺失物等罪
第五節 侵占罪的共犯、罪數
第六節 有關親屬間犯罪的特例
第二十一章 背信犯罪——-針對財產權的犯罪(之五)
**節 概述
第二節 背信罪的本質
第三節 背信罪的成立要件
第四節 背信與侵占委托物的關系
第二十二章 有關盜贓等的犯罪(贓物罪)——-針對財產權的犯罪(之六)
**節 贓物罪的種類與法律性質
第二節 贓物罪的本質
第三節 贓物罪的主觀要件
第四節 共犯與罪數
第五節 有關親屬間犯罪的特例
第二十三章 毀棄與隱匿犯罪
——-針對財產權的犯罪(之七)
**節 現行法的結構
第二節 具體犯罪類型
……
第七部分 針對社會法益的犯罪
第八部分 針對國家法益的犯罪
外國法學教科書精品譯叢刑法各論講義(第4版)/外國法學教科書精品譯叢 節選
**章 “刑法各論”是什么 **節 刑法各論的意義與課題 一、為了不對小偷適用殺人罪 “刑法各論” (以下簡稱為“各論”) 主要講授的是,“刑法”這一法律 (刑法 典。也被稱為“狹義刑法”) 中的第2編“罪” (也被稱為“分則”) 的解釋問題。 然而,我們為何要學習刑法各論呢?在已經學習過刑法總論(以下簡稱為“總論”)或者正在學習刑法總論的人中,或許會有這樣的疑問。這是因為,有關犯罪成立與否的一般原則已經包含在“總論”的學習中,而且,從日本目前存在的龐大的特別刑法與行政刑法等所謂“廣義刑法”( 總論第1章第1節之三)中所包含的犯罪種類來看,各論要學習的所謂“狹義刑法”中的犯罪種類,不過是其中極少的一部分。 盡管如此,以規定于《刑法》第2編“罪”中的具體犯罪為對象,學習“刑法各論”,用口號式的方式來表達的話,其意義就在于“ 為了不對小偷適用殺人罪 ”。連六歲的孩子都知道偷東西是不對的,盜竊會受“刑罰”處罰,這本是義務教育的學習內容。進一步而言,“刑罰”中包含什么、是否存在緩刑與假釋制度,以及若存在正當防衛等阻卻事由,盜竊行為也可不受處罰等問題,也應該是“總論”的學 習內容。 與之不同,“各論”應該學習的是,例如,以“殺人”為標題的《刑法》第199條應當適用于哪種類型的行為。這并非如同“總論”的“違法性”(總論第8章第2節之一)部分所做的那樣,研究的是從法的視角來看是否可以實施某對象行為的問題。“各論”要做的是,在“不得實施”的行為之中,確定哪些行為符合或者不符合哪個具體的“犯罪類型”(大致相當于“構成要件”)(總論第5章第2節之一) 。也就是,“各論”所要做的是,知曉各個構成要件的界限 (這被稱為“ 犯罪的確定 ”〔qualification〕)。 在此意義上,在各論中,重要的并非對行為的是非善惡進行判斷,而是明確那些更需要解釋技巧的、分則條文所具體規定的專業用語的含義。同時,通過明晰作為刑罰對象的規范違反的含義,也有助于實現刑法的一般預防機能。 二、“各論”的含義與射程 所謂“各論”,原本是要明確,為“廣義的刑法”所類型化的事關個別犯罪之成立與否的規則,以及包含刑罰減免在內的各種法律效果。但是,如前所述,在實際講授“各論”時,是以規定于《刑法》第2編“罪”中的具體犯罪為對象,以學習各個具體犯罪的成立條件及其與其他相關犯罪類型之間的關系為重點。不過,在具體學習“各論”時,有一點不應忘記:如何將這種解釋方法也運用于對“廣義的刑法”中的其他犯罪的解釋。
外國法學教科書精品譯叢刑法各論講義(第4版)/外國法學教科書精品譯叢 作者簡介
松宮孝明 1958年出生于日本滋賀縣。1980年畢業于京都大學法學部,1985年京都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博士后期課程中途退學,1987年任南山大學法學院專任講師,1990年任立命館大學法學部助教授,1995年起任立命館大學法學部教授,現任立命館大學法務研究科教授,兼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名譽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客座教 授、山東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主要著述有:《刑法總論講義》《刑事過失論的研究》《刑事立法與犯罪體系》《過失犯論的現代課題》《點檢刑法1:共犯論》(合著)、《點檢 刑法2:未遂犯論、罪數論》(合著)等。 譯者簡介 王昭武 1968年出生于湖北省監利縣。1991年武漢大學日語系畢業后,進入上海外企工作。2001年考入武漢大學法學院,師從劉明祥教授攻讀刑法學專業碩士;2003年4月至2009年3月留學日本同志社大學,師從大谷實教授,先后獲得同志社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現為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 張小寧 1979出生于山東沂水。武漢大學刑法學博士(2009年),師從莫洪憲教授,日本立命館大學衣笠綜合研究機構博士后(2010.4—2013.3),師從松宮孝明教授,現為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在《中外法學》《法學評論》《法學》《法律科學》等雜志上發表論文多篇,出版著作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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